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缘故,减少职业危害。
未成年工——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女工(四禁止四期保护)
1.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2.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季体力劳
动强度的劳动。
3. 禁止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
期禁忌从事的活动。七个月以上的职工不得安排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 禁止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从事第三级体力劳动和禁忌劳动,不得延长上班时间和夜
班劳动。
未成年工:
禁止从事井下、有毒有害、第四级体力劳动,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劳动法》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安监局有监察的职责,工会有监督职责。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防治法》基本方针、基本制度 1、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2、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3、 实行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原则 4、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5、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6、 加强社会监督
用人单位的职责:
1. 用人单位保证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 职业病防治责任制
3. 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工作场所的职业卫生要求:
1.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 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 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 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 设备、工具、用品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现在是安监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新改扩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监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安监部门接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审核决定。 预评价报告应当对所有因素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
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应当经安监部门审查,并且验收。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由省级以上安监部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措施。
1. 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
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 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盒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 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和评价制度 6.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用人单位职业病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已经应急救急防治措施等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于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储存,必须配备个人剂量计。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示和中文警示说明。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放射性的提供中文说明书。
劳动合同的职业病危害内容: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条:订立劳动和同事,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告诉劳动者,工作工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在劳动合同中说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用人单位违反以上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
职业病健康检查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该在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组织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的诊断应该综合分析1.病人的职业史2.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4.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
职业病病人保障: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调查,对不适宜继续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岗位并妥善安置,给予岗位津贴。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临时控制措施: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安监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当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法律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单位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责令停建、关闭的行政处罚。 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协调劳动关系的三方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 工会 企业,三方的只能不能相互替代,各有侧重和相互独立,相互没有隶属关系。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
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已经劳动者要求了解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号码。 3. 劳动合同期限
4.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 劳动报酬 7. 社会保险
8.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及合同内容违法。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力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活动,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者的权利:
1. 批评检举和控告权 2. 劳动合同解除权 3. 经济补偿权
用人单位的权利
1. 约定试用期和服务器的权利。
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一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 依法约定服务器与竞争限制的权利。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不得超过两年。 3.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出现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1. 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
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法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予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予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支付2倍的工资。
第六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具体包括五类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十二项安全生产条件:
1.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玩呗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5. 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 6. 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7.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 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
要求
9. 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未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0. 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11. 有重大危险源监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受理申请和审查
审查工作分为两部分:一是形式审查领一部分是实质性审查。
实质性审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1.委派本机关的工作人员直接进行审查或者核实;2.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进行审查或者核实;3.委托安全中介机构对一些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设施、设备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