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艺进行专门的检测、检验。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第七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完成审查和发证工作的时限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之内。
45日是指法定工作日,如遇法定节日、假日自动顺延、不连续计算。
期限与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设年检。期满后的延续问题规定了两种情形: 1. 有效期满的例行延续
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 有效期满的免审延续。
安全生产状况良好、没有发生死亡声场安全事故的企业可以免审延期,不是自动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满前想远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延期的申请,经其同意后方可免审延期三年。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按照两级发证的原则规定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并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机关作出了特殊的规定。
1. 两级发证: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国家和省
级安监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证机关。
2. 一级发证: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 行政处罚的种类: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设定的行政处罚有1.责令停止生产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5.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的原则是“谁发证、谁管理、谁处罚”,发证权、管理权和处罚权三位一体,不可分离。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实行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体制,设立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所在省级政府双重领导,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包括四个方面 1、 行政处罚权 2、 安全检查权 3、 建议报告权 4、 事故调查处理权
煤矿安全监察的主要内容: (1)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煤矿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1. 煤矿要设置安全生产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人员,发现未配备的应该责令限期
改正。
2. 矿长安全任职资格。 3.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 职工岗前教育培训
四种达不到的其处罚都是责令限期改正。
(3) 安全技措费的提取和使用——煤矿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 (4)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5) 安全设施验收和安全条件审查——自收到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 (6) 作业现场检查和复查
1. 对矿井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灯安全设施的检查
2. 作业场所未使用专用防爆电器设备、专用放炮器、人员专用升降容器、使用明
火明电等违法行为
3.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工人违章作业 4. 未发放保障安全生产所需的劳防用品 5. 事故隐患
以上现场情况都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改正,复查合格的,方可恢复作业,复查不合格,可以责令关闭矿井。 (7) 专用设备监督检查 (8) 事故预防和应急计划
煤矿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
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根据国务院授权,有国家安监总局调查处理。特别重大事故一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处理,未设立省以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煤监局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监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为60日。——120日内必须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国务院同意,由国家安监总局批复结案。 煤矿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家煤监局批复结案
煤矿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报省级煤监局批复结案 煤矿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由各级煤监局分局批复结案 重大、较大、一般事故的调查报告,15日内作出批复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
(一)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违法的责任
煤监局责令停止施工,拒不执行的,煤监局移动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煤监局移送地矿主管部门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 安全设施、条件违法的责任
通风、防火、防水、防瓦斯、防毒、防尘灯安全设施和条件不达标,由煤监局责令限期达到要求,逾期达不到要求的,由煤监局责令停产整顿,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煤监局决定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并移送地矿局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 安技措费、设备、器材等违法的责任
煤监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使用,不改正不停止使用的罚款五万,情节严重,煤监局责令停产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几率处分。
(四) 矿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职工岗前培训违法的责任 (五) 拒不停止作业的责任 (六) 管理人员违章管理的责任
(七) 拒绝检查、提供虚假情况和隐瞒事故隐患的责任 (八) 妨碍事故调查处理的责任 (九) 安全检查人员违法行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