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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课
课程名称 罪犯心理 主讲教师 警衔 章节名称 高瑞雪 专业 计划课时 三级警司 第一章 罪犯心理学概述 法律 班级 专业层次 2007级 大中专 编写时间 2008年 使用时间 2008年9 教学目的了解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历史和现状与邻近学科的关与要求 系 重点与 难点 教学内容 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现状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更新情况 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现状与邻近学科的关系 教学方法 课堂讲解和板书 教学手段 课堂讲解与典例示范 基本教材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专业统编教材<<罪犯心理学>> 与参考书 司法部监狱专业教材编辑部 编审 集体备课 个人汇报集体审阅 教研室审查意见
第一章 罪犯心理学概述
第一节罪犯心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罪犯是犯罪有实施者,又是刑罚的承受者。这一特殊的地位决定罪犯在监狱学科中是一个重要的范畴。 一、 罪犯与罪犯心理
任何一门学科都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象罪犯心理学也不例外,要想了解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对象首先我们要了解他的主体罪犯,我们今天学习的第一个内容罪犯的概念
(一)罪犯的概念
罪犯这个概念在很多法律学科中多次使用,但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例如犯罪学中他指一切实施犯罪的人,刑法学中,指一切片触犯刑法被法院判处刑罚的犯罪人的总称。而我们要学习的是监狱学中的关罪犯概念的表述,大致有6种(略,书1页)
监狱学意义上的罪犯在内涵上具有因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而被国家审判机关判处刑罚,并投入监狱机关服刑改选的典型特征;在外延上指的是被判处死刑缓期 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受刑人。 (二)罪犯心理的概念
目前,对罪犯心理的理解和概念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
(1) 特征论:罪犯心理是指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以后,在被剥夺和限制
了人身自由,并被强制劳动条件下心理和行为的特点,以及发展变化的规律。
(2) 结构论:主要把罪犯心理认为是有结构的其中包括犯罪心理、不良
心理和良好心理,人的基本需要以及服刑改选期间新产生的各种心理因素的复合体。
(3) 反映论:指依法被处罚并集中的特定改选场所的违法犯罪者大脑对
惩罚、改选、教育等客观现实的反映。
以上是从不同角度对罪犯心理做了概括。罪犯心理的研究之所以必要是因为他有他自己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1) 罪犯心理是在特定的时空条件下产生。特定时间——服刑改造时期,
特定空间——监狱环境下产生。
(2) 罪犯心理服刑前既已存在心理与服刑环境相互作用的产物。 (3) 罪犯心理存在于其服刑活动中,并通过服刑活动得到表现。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罪犯心理是罪犯在服刑期间存在的其原有心理与服刑环境相互作用下产生的,并通过服刑活动表现出来的心理和行为的总和。
二、 罪犯心理学的概念
今天心理滨应用已遍布各个领域,心理学分支学科十分广泛,如教育学、工业学等目前以罪犯心理为研究对象或以罪犯心理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有“罪犯改选心理学”、“矫治心理学”和“罪犯心理学”罪犯心理学的研究为罪犯心理矫正提供依据,但不研究具体的矫治途径和方法。理解这一概念,主要把握三点
(1) 罪犯心理学研究的是刑罚执行条件下产生的罪犯心理。罪犯是特定社
会成员国在其人生特定阶段的法律身份。
(2) 罪犯心理学研究以罪犯的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为主要内容。 (3) 揭示罪犯心理现象的发展规律,是罪犯心理学的根本任务。
三、 罪犯心理学研究的具体对象 1、罪犯心理学的基本理论 2、罪犯的殊一般心理 3、罪犯个性心理的分析 4、罪犯的类型心理 5、罪犯群体心理 6、罪犯的特殊心理
第二节 罪犯心理学与邻近学科的关系(理解不是重点)
一、 罪犯心理学与普通心理学的关系。
普通心理学是研究正常成年人的心理过程、个性心理和心理状态的一般规律的学科,是心理学最基本、最主要的基础的研究。
罪犯心理学是研究罪犯在刑罚执行条件下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其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心理科学是一个庞大的体系普通心理学是主体,罪犯心理学是分支。
二、 罪犯心理学与犯罪学的关系
他们两者都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两者区别在于他们的侧重点不同。犯罪心理学研究犯罪人心理,而罪犯心理学对于罪犯心理的研究目的在于了解犯罪的原因,研究罪犯心理的主要目的是为矫治罪犯提供心理学的依据。
但两种心理都与犯罪有关,因而将两种心理联系起来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
三、 罪犯心理学与监狱学的关系
监狱学是研究刑罚执行活动(严格讲研究自由刑执行活动)的学科,罪犯心理学是研究监狱服刑罪犯心理的学科。两者的区别体现在前者以行刑的制度措施为研究对象,而后者以行刑措施与制度下产生的受刑人的心理现象为研究对象。两者的关系是互为因果的关系。
事实上罪犯是一个多维度的存在,应该从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人类学进行多角度的分析,使我们对罪犯有个全面的了解。
第三节 罪犯心理研究的历史与现状(了解)
一 研究罪犯心理的历史背景
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心理呢?人为什么会犯罪?人类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历史分三个阶段
1、十八世纪中叶以前。这一阶段人们对人类行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为“灵魂说”
另一种为“自然说”
灵魂说对人类行为解释的基本原则是:“另外一个世界的力量或灵魂控制了人类行为”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神鬼。
自然说则以现世的物质和事件以及其间的关系来解释人类行为,这种观点的认为者主要有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并为罗马法所采用。到了十六、十七世纪又被几们科学家发扬光大。
2、第二个阶段,十八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末.这一时期养猪犯罪和刑罚的主要理论是古典犯罪学派的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和英国学者边沁。观点5点(略)书11页
3、第三个阶段,十九世纪末叶以后。当时古典犯罪学的理论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刑事政策开始衰退,并受到严厉的批评。以上这种思想普遍存在于欧美知识界。人不再与神连结在一起,成为一个可以被研究的对象。
4、意大利的精神病学家、犯罪学家龙勃罗梭以及他的学生菲利他们当时的思想背景引用到犯罪研究上来,主张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问题。早期的实证犯罪学理论主要集中在犯罪人的生理结构与心理结构对犯罪发生的影响。
二、西方国家有关罪犯心理的研究
罪犯心理学在西方国家并未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进行研究,但是涉及罪犯心理及罪犯心理矫治的研究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对罪犯心理作理论分析提出矫治设想的当首推前面提到的犯罪初评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在他1876年出版的《犯罪人论》一书中专门提出应将心理学应用到监狱管理。
菲利在1882年发表的论著《犯罪社会学》中,认为对于因人类学因素——行为人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原因导致犯罪的罪犯应给予矫正。
德国刑法教授李斯特对实证学派代表人物重视犯罪人的“社会危险性格”研究大加赞扬,并提出了“特别预防”的思想。
当然龙勃罗梭对罪犯心理的分析和菲利、李斯特对罪犯心理的矫正仅是提出一种构想。许多心理学这有、精神病学家进行大量的探索。
西方国家对罪犯心理进行分析和罪犯心理矫正的主要内容涉及到1、对罪犯心理测验2、特殊罪犯的心理诊断。3、罪犯分类、4、罪犯心理矫治。
三、我国罪犯心理学的研究状况
我国大陆对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正值十年动乱之后,社会治安问题尤其是青犯罪现象十分突出。中央司法警官学院何为民教授于1981年11月3日在《光明日报》上发表了题为《研究罪犯心理学的实践意义》一文,最早关于建立罪犯心理学的理论文章。在此后至今的二十多年时间里,罪犯心理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