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心理学(5)

2019-04-14 11:11

第二节 罪犯的犯罪心理

犯罪心理是指行为人在准备和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的心理现象的总和。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内在原因,因此,消除犯罪心理以及导致犯罪心理形成的各种消极心理,也就可能有效地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不少犯罪人的犯罪心理甚至是根深蒂固的,就是通过消除罪犯的犯罪心理,从而达到预防重新犯罪的目的。

一、 关于犯罪心理形成的理论

我们改造罪犯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消除导致罪犯产生犯罪行为的那些主要的心理因素。

(一)西方的犯罪原因论

早期西方学者都是强调某一种因素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和犯罪行为的发生也说是“一元论”到了现代人们对犯罪原因提出很多的多元的犯罪原因论 伯特于1944年列举了170种以上的致罪因素。

美国犯罪学家格卢夫妇试图从多方面探究犯罪的原因。对500年犯罪人从心理学、社会学各方面进行调查。 (二) 中国的犯罪原因论 a) 大陆学者的观点。大体有内外因素论、动力因素论、系统模式论、多因素论和综合因素论。具有代表性的是罗大华教授提出的综合动因论。他认为,个体犯罪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母系统)这个整体系统是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的主体内外因素(子系统)所构成的,形成多层次多纬度的原因网络结构。 b) 台湾学者的观点。

林纪东认为生理的、心理的、社会的因素都对犯罪的形成有影响。

张甘妹认为,犯罪人陷于犯罪的原因,可大致分为内在的原因与外在的原因两大方面。

蔡墩铭认为“个人所人犯罪各有其特殊原因。”这个特殊原因也就是人格的差异。

二、 个体的主要致罪因素

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因素是非常复杂的,有社会因素也有个人因素,不宜具体的环境刺激。导致罪犯狐个体原因尤其是心理原因就成为我们必须要研究的问题。我们认为个体的致罪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人生观和价值观缺陷 2、法律意识淡漠 3、道德水平低下 4、畸形需要强烈

5、犯罪动机难以控制 6、性格特征消极 7、自我意识缺(具体内容略,书75页)

第三节 罪犯的服刑心理

罪犯的服刑心理有广义和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服刑心理是指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所有心理现象的总和。它包括罪犯的常态心理、残存的犯罪心理、刑罚心理和改造心理。狭义的服刑心理仅是指罪犯在甩开期间承受刑罚环境的刺激所新产生的心理,主要指罪犯随刑罚心理和刑罚执行之下所产生的改造心理。这里指狭义的服刑心理。

一、 罪犯的刑罚心理

罪犯的刑罚心理直接受罪犯对刑罚之认知或者说对刑罚的态度的影响。 (一)罪犯对刑罚的态度。

是指刑罚作用于罪犯后所产生的罪犯对刑罚的评价态度,包括对刑罚痛苦的评价态度和对刑罚效用评价态度。将对刑罚痛苦的评价度列为横向维,并分为弱、中和强三个等级,列为纵向维分为低、中和高三个等级。两条数轴相交产生了刑罚感觉度的四个区域。有效域、初效域、无效域和负效域。 (二)罪犯的监禁反应

1、监禁反应的含义:是罪犯受到强制性剥夺自由的刺激后所产生的一切不良心理和生理反应。 2、监禁反应的表现 (1) 对自由的渴望。

(2) 监禁引起的精神痛苦 。孤独、寂寞;无聊;恐惧;压抑;负疚悔恨和怨

恨;自卑与抑郁。 (3) 挫折反应。

二、 罪犯改造心理的表现

罪犯改造心理是指罪犯承受各种改造手段所产生的心理反映。它随罪犯服刑改造而产生,又随罪犯回归社会而消失。罪犯改造心理分为三类 (一)罪犯积极改造心理

有罪责感、认罪、悔罪。主要表现为

1、积极寻求适应。 2、积极心理防卫 3、强烈的获奖动机 (二)罪犯混改心理

这是罪犯消极适应监狱环境的结果,也有可能是罪犯犯罪心理的延续。 1、消极适应 2、消极心理防卫机制 3、避罚心理。 (三)罪犯抗改心理

罪犯抗改心理是指全心全意在服刑期间,在言论上表现出对监狱机关的敌视和反对,在行动上进行严重违反监规或重新犯罪的活动。在监狱服刑罪犯中,接受改造与抗拒改造的矛盾心理是普遍存在的。那些抗改行为在改选中是少数。主体原因

1、适应不良 2、对刑罚的消极态度 3、认知缺陷和人格障碍。

理论课

课程名称 罪犯心理 主讲教师 警衔 章节名称 高瑞雪 专业 计划课时 三级警司 第五章 罪犯心理的形成发展和变化 法律 班级 专业层次 2007级 大中专 编写时间 2008年 使用时间 2008年9 教学目的识记罪犯心理的形成、发展变化和良性转化与恶性转化 与要求 重点与 难点 教学内容罪犯心理形成、发展变化和良性转化与恶性转化 更新情况 教学方法 课堂讲解和板书 教学手段 课堂讲解与典例示范 基本教材高等法律职业教育监狱专业统编教材<<罪犯心理学>> 与参考书 司法部监狱专业教材编辑部 编审 集体备课 个人汇报集体审阅 教研室审查意见

罪犯心理形成、发展变化和良性转化与恶性转化

第五章 罪犯心理的形成发展与变化

由于研究认识罪犯的需要,我们在对罪犯心理构成进行静态分析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对罪犯心理构成进行静态的同时,有必要进一步对罪犯心理动态分析,以揭示其形成、发展、和变化的规律。

第一节 罪犯心理的形成

一、 罪犯心理形成过程

世上没有生来的罪犯,当然也就不存在先天的罪犯心理,主要经历了三个环节。 (一)罪犯心理形成的起始环节

依据我国刑法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年满十四周岁的人才可能被处以刑罚,并成为罪犯。因此罪犯的年龄虽然有大有小但他们都必然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

犯罪是就一个行为的性质而言的。从社会人到犯罪人,也就是一个犯罪人心理形成过程。犯罪人心理又可分为犯罪心理、犯罪嫌疑人心理和被告心理。罪犯心理始于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人心理的进一步发展。 (二)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环节

“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这名话说明了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我们要知道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罪犯的犯罪心理是随着事物的变化而变化的。自判决宣布到罪犯被正式投入行刑机关改造,则是犯罪人心理量变最为激烈的时期,因而也是罪犯心理形成的关键时期。 (三)罪犯心理形成的完成环节

罪犯心理,始于犯罪心理的产生,经过整个诉讼过程,尤其是宣判到投送这一过程的量的积累,在罪犯被投送到监狱机关接受惩罚和改造那一该起,实现质的跃,并最终形成。

二、 罪犯心理的形成机制

罪犯心理作为一个系统是由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服刑心理等不同心理因素有机对稳定的组合。构成罪犯心理的不同心理因素又是怎样相互作用的呢? (一)主客观相互作用的机制

在罪犯心理形成过程中,其原有的心理与新的客观刺激相互作用,既形成新的心理内容,又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其赖以砉的微观客观环境。一方面,罪犯的缺陷的社会化过程,形成其常态心理和有利于犯罪心理形成的某些不良心理因素。另一方面,在罪犯心理形成过程中,犯罪人新的心理的产生过程,以及心理内容丰富本身都或多或少地影响和改变着犯罪生存的客观环境,尤其在罪犯被拘押和受监管期间这种影响更为明显。 (二)从量变到质变的机制

罪犯心理虽是在罪犯投入和刑场所改选的那一刻即告形成,但作为其形成基础和前提的犯罪人心理却在其犯罪和一系列诉讼过程中,为罪犯心理形成进行着量的积累,投入改造前的刑罚心理事实也是在为罪犯心理的形成进行着量的积累。正是这些量的积累,才有最终质的飞跃,也才能在罪犯入狱后即形成罪犯心理。 (三)由心理主要矛盾决定的机制

刑罚作为人类对付犯罪最为古老,也是被认为最为有效的手段,是与犯罪相伴而生的。犯罪人在不同阶段,由于其面临的主要心理矛盾不同,其心理也就表现出明显的差别。在罪犯心理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内容层次的心理矛盾和冲突,而每个阶段的心理又是由心理的主要矛盾所决定的。 三、 罪犯心理的表现。

罪犯心理是犯罪人在监禁环境中服刑改造所特有的心理。 (一)罪犯服刑初期心理

通常为投入改造以后大约半年左右的时间为服刑初期。具体表现为忧虑、孤寂、痛苦和悔恨等心理(具体内容略) (二)罪犯服刑中期心理

通常占到罪犯实际服刑期限的绝大多数。主要表现为悔改、务实、屈从、反复等心理. (三)后期心理

是罪犯即将出狱逐步适应社会的时期,通常指罪犯出狱前的半年左右时间.这一时期罪犯心理主要产生于重获自由和如何适应社会的矛盾,并主要表现为兴奋与顾虑的矛盾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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