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和电子两种方式保存。
第十七条 集团办公室及各单位应设立符合“八防”要求的独立档案室,集中统一保管各门类实体档案。配置档案专用柜及必要的设施,定期检查各类档案有无损毁,并做好检查登记,发现问题及时修复。
第十八条 做好光盘、移动硬盘等磁性载体安全保管工作。如光盘要做防写处理并放在硬质盒内竖立存放,避免挤压、堆叠;磁性载体每满 2 年、光盘每满 4 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存储在磁性载体上的数码照片、声像档案应每 4 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时间不少于 4 年。
第十九条 认真保管好本单位所产生的涉密档案,统一纸质办文,不扫描、不上网,原件保存在保密柜内。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应在离岗前办好档案室和各类档案的交接手续。
第六章 档案的利用
第二十一条 利用集团档案室档案时,必须经集团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审核。秘密级以上的档案必须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利用。
第二十二条 档案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时,须经集团办公室同意。档案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借出档案者必须对档案的安全、完整和保密负责。
第二十三条 借阅档案的人员必须爱护档案,要保护档案的安全与保密,不得擅自涂改、勾画、损坏。
第七章 档案的鉴定与销毁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实行鉴定。档案鉴定工作应在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各单位人员组成鉴定小组,对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提出存毁意见。对确定销毁的档案,要登记造册,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集团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各单位组织销毁。对经鉴定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重新确定保管期限。
第二十五条 未经鉴定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档案。档案销毁时,须由两人以上监督,严格执行保密规定,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并注明销毁方法。销毁记录及有关文件材料应存档备查。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类档案的特殊规范与要求,及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江苏省、南京市档案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各单位应依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本细则,制定适宜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集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