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课件 - 图文(2)

2019-04-14 21:42

(4)按约定皮重计算:用这种方法不需要经过实际衡量,而是以买卖双方事先协商约定的包装重量为准。

实际运用中,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所使用的包装的特点、合同数量的多寡以及交易习惯,有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并列入合同,以免事后引起争议。

㈢公量(Conditioned Weight)

指用科学方法除去其所含水分,然后再加上国际公认的标准含水量,按此方法求出的重量,称为公量。

适合于经济价值较高、含水量又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生丝、羊毛和棉花等。计算公式为:

公量=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商品净重×(1+公定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㈣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

对于一些按固定形状规格和尺寸所生产和买卖的商品,只要其规格和重量一致、尺寸大小一致,则每件商品的重量大体相同的,所以一般可以从其件数就能推算出总重量。用于马口铁、钢板等。

㈤法定重量(Legal Weight)和实物净重(Net Net Weight) 法定重量是商品的重量加上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的重量。

实物净重是指除去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物料所表示出来的纯商品的重量。

第二节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买卖合同中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商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还需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数量条款的内容及其繁简,应视商品的特性而定。规定数量条款,需要注意下列事项:

(一)正确掌握成交数量 1、对出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在商定具体数量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国外市场的供求状况。 (2)国内货源的供应情况。 (3)国际市场的价格动态。

(4) 国外客户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 2、对进口商品数量的掌握 (1)国内的实际需要。 (2)国内支付能力。 (3)市场行情变化。

(二)数量条款应当明确具体

在规定成交商品数量时,应一并规定该商品的计量单位。对按重量计算的商品,该应规定计算重量的具体方法。有些商品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等,都应在条款中具体订明。一般不宜采用“大约”、“近似”、“左右”等带伸缩性的字眼来说明成交数量。

(三)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在实际履约过程中,由于商品特性、生产条件、运输工具的承载能力以及包装方式的限制,卖方要做到严格按量交货有一定的困难。为了避免因卖方实际交货不足或超过合同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方便合同的履行,对于一些数量难以严格限定的商品,如大宗的农副产品、矿产品、煤炭以及一些工业制成品,通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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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同中规定,交货数量允许有一定范围的机动幅度,并列明溢短装部分由谁选择和作价原则。这种条款称为溢短装条款。

1、规定机动幅度的方法

(1)合同中明确具体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①只简单地规定机动幅度。 ②在规定上述幅度的同时,还约定由谁行使这种选择权以及溢短装部分如何计价等。

第二种方法,一般只适用于矿产品、煤炭、粮谷、化肥等大宗交易。 (2)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在交易数量前加上“约”字。 目前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约”等用语缺乏统一的解释,因此,履行起来容易引起纠纷。但是,如果合同中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中第39条A款的规定,“凡?约?、?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所列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有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

(3)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数量的机动幅度 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机动幅度的情况下,卖方交货的数量原则上应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但在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 ,根据国际商会1993年修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中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规定所列的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的条件下,即使不准分批装运,货物数量亦允许有5%的伸缩”。据此,以信用证支付方式进行散装货物的买卖,交货的数量可有±5%的机动幅度。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

在合同规定有机动幅度的条件下,一般是由卖方或买方或船方行使,需根据具体情况作出选择。为了明确起见,应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

3、溢装、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多交货物后,买方若收取了超出部分,则要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价款。但是为了防止有权选择溢短装的当事人利用行市的变化,有意多装或少装,以获取额外的好处,可在合同规定:

(1)按合同价格计算

(2)按装船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3)按到货日市场价格计算

(4)按部分合同价格计算、部分装船日或到货日的市场价格计算 注意事项:

(1)数量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 (2)机动幅度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 (3)溢短装数量的计价方法要合理。 案例一:

中国某公司从国外进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200万公吨,每公吨100美元。而外商装船时共装运了230万公吨,对多装的30万公吨,我方应如何处理?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是否有权拒收全部小麦?

分析:根据CISG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的货物。如果买方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必须按合同价格付款。本案例中,我方对外商多交的30万公吨,可以拒收也可以全部收下,还可以只收下其中的一部分,如果我方收取多交小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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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或一部分,要按每公吨100美元付款。

如果外商只装运了180万公吨,我方无权拒收全部小麦。CISG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少于约定的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满前补交,但不得使卖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即使如此,买方也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例中外商只比合同规定少交20万公吨,我方可以要求外商在交货期内补交,没有权拒收全部小麦,如在补交期间,外商给我方带来不合理的开支,我方有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案例二:

2002年3月,广西某粮油进出口公司向南非出口食糖。合同规定:食糖,数量500公吨,每公吨120美元,可有3%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如果在交货前食糖市场价格上涨,在不违反合同的情况下,卖方要想获利,可装多少公吨?如果市场价格下降呢?

同年5月,此公司又向俄罗斯出口小麦,合同规定:数量1000公吨,每公吨100美元,以信用证支付。合同签定后,俄罗斯开来信用证,金额为100000美元,问我方最多、最少可交多少公吨小麦?为什么?

分析:在本案例中,按合同规定,卖方最多可交515公吨,最少交485公吨,增减部分按合同计价,如在交货前市价上涨,少交对卖方有利,如交货前市价下降,多交对卖方有利。

我方最多可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根据《UCP500》规定:对合同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散装货,除非信用证规定货物的指定数量不得有增减外,在所支取款项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条件下,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在本案例中,小麦是散装货,数量可有5%的增减,即卖方交货数量可在95-1050公吨,但信用证金额只有100000美元,因此,卖方最多也只能交1000公吨,最少可交950公吨。

第三章货物的包装

【目的与要求】

通过对出口货物的包装种类、作用、设计、标志、装箱配置以及包装条款内容是学习和掌握,能够精于选用和实际合适的包装,善于计算和使用合理的装运空间,熟练运用和填制出口合同的包装条款。

【重点难点】

包装的选用与运输的配合;包装的种类、标志;包装条款的规定。 第一节货物包装的含义与作用 一、货物包装的含义

货物包装:是指对需要包装货物进行包裹,以保护货物质量和数量的装置。 二、货物包装的重要性及作用

包装是实现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的重要手段之一,是商品生产和消费之间的桥梁。绝大多数商品只有通过适当的包装,才能进入流通领域进行销售,以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当前国际市场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许多国家都把改进包装作为加强对外竞销的重要手段之一。因为,良好的包装,不仅可以保护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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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还能宣传和美化商品,提高商品身价,吸引顾客,扩大销路,增加售价,并在一定程度上显示出口国家的科技、文化艺术水平。

包装的作用:

?保护货物运输安全; ?方便运输作业; ?促进货物销售; ?履行货物买卖合同。

包装是货物说明的组成部份,是国际贸易的主要交易条件之一,一般在合同中会有明确规定。

某些国家规定,如卖方交付的货物为按照约定的条件包装,或者货物的包装与行业习惯不符,买方有权拒收货物。

案例:

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 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 B签回。 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的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此,拒收货物并要求退还货款。

卖方此时才意识到C.K.D.是指COMPLETELY KNOCKED DOWN(完全拆散),只好认赔。评析: 1.卖方忽略C.K.D,造成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的责任。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物的权利。

第二节货物包装的种类及要求

商品的包装,按其在流通领域中所起的作用的不同 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此外,还有中性包装与定牌等。

一、运输包装(外包装 、大包装 ) 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商品,防止在储存、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发生货损货差。 1、运输包装的分类

(1)按包装方式分,可分为单件运输包装和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常用的有:a、集装箱;b、集装袋;c、托盘。 (2)按包装的造型不同,可分为箱、袋、桶、捆等;

(3)按包装材料的不同,可分为纸制包装、金属包装、木制包装、塑料包装、麻织品包装、玻璃制品包装、陶瓷制品包装以及竹、柳、草制品包装等。

(4)按包装质地不同,可分为软性包装、半硬性包装和硬性包装。 (5)按包装程度不同,可分为全部包装和局部包装。 局部包装是指仅对货物需要保护的部位加以包装,而不受外界影响的部分则不予包装。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究竟采用何种包装,应在合同中具体订明。 ⒉运输包装的标志

为了便于运输、仓储、商检和验关工作的进行,以及发货人与承运人和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的货物交接,避免错发错运,做到安全运输,货物在运送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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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要按一定的要求,在运输包装上面书写、压印、刷制简单的图形、文字、和数字,以资识别,这些图形、文字和数字,统称为运输标志。

二、销售包装

⒈定义:

销售包装又称为直接包装,是货物进入零售和消费环节,同消费者直接见面甚至消费者消费货物时的包装,所以又称为零售包装。

⒉销售包装的分类:

根据商品的特性和形状而定的销售包装有下列几种: ①挂式包装。指可以悬挂在货架上的包装。 ②堆叠式包装。指包装的顶部和底部都设有吻合装置,可以使商品在上下堆叠过程中相互咬合。

③携带式包装。适合消费者携带使用的包装。 ④易开包装。指包装容器上有严密的封口,使用者不需另备工具就可以开启的包装。

⑤喷雾包装。指在气密性容器内,当打开阀门或按钮时,容器内的液体便能喷射出来的包装。

⑥配套包装。把用途相关的商品搭配成套,装在同一容器内的包装。 ⑦礼品包装。专供送礼用的包装。

⑧一次用量包装。指以使用一次为目的的较简单的包装。 ⒊销售包装的标志和说明 ①包装的装潢画面 ②文字说明 ③条形码

第三节:运输包装的标志 一、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标志主要有: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唛头;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警示性标志(warning mark)。

二、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一般由四个部分组成: 1、收、发货人的名称或代号。 2、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或代号。 3、件号或批号。 4、参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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