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注明提单持有(Bearer)人字样,承运人应将货物交给提单持有人。 ?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提单上的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定”(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定”(To order of ‥)字样。
⒋按运输方式分类,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指轮船中途不经过换船而驶往目的港所签发的提单。
?装船提单(Transhipment B/L)。是指从装运港装货的轮船,不直接驶往目的港,而需在中途换装另外船舶所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经过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时由第一程承运人所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的提单。
⒌根据提单使用效力,可分为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是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
?副本提单(Copy B/L)是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字盖章,而仅供工作上参考之用的提单。
⒍其他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 过期提单有两种含义:
①是提单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这种提单也称为过期提单。这种情况是近洋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所以,近洋国家间的贸易合同一般都规定有“过期提单也可接受”(stale B/L is acceptable)的条款;
②是指出口商在装船后延滞过久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 ?倒签提单(Ante-dated B/L ;Pre-dated B/L)。由于某种原因,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L) 。由于信用证在货物装船前已经到期,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顺利交单结汇,出口人往往要求承运人在收到货物但未装船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称为预借提单.
二、海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了解) 是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三、铁路联运单据 ㈠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正本和副本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契约,其中规定了参加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运单正本随同货物到达终到站,并交给收货人,它既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与货主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和处理索赔与理陪的依据。运单副本于运输合同缔结后交给发货人,是卖方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
㈢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承运货物收据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
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装车发运后,由对外贸易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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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公司签发一份承云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以次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它还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
四、航空运单(Air Waybill)(了解)
航空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签订的运输契约,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航空运单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也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五、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掌握)
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可以作成可转让的,也可以作成不可转让的。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 ⒈从单据本身的作用和性质看,联运提单具有物权凭证作用,而多式联运单据则不一定有。
根据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中的规定,它可以可转让形式开立,也可以不可转让形式开立,可转让的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不可转让的不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它只能列明指定的收货人收货,而不能通过背书转让。
⒉运输方式不同。 ⒊两者签发机构不同。
联运提单由承担海上运输的承运人签发,而多式联运单据则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⒋二者的责任范围不同:
联运单签发人仅对其负责运输的承运期间负责,而多式联运单据签发人对货物运输全程负责。
第七章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保险----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承保人即保险公司投保运输险。投保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保险费率,向承保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证。投保货物若在运输过程中遭受损失,则承保人负责对投保险别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投报金额及损失程度赔偿保险单证的持有人。
一、海运出口货物运输风险和损失 (一)海运货物运输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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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概念
海上风险---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
外来风险---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风险引起的风险。
自然灾害-----一般是指由于自然界变异现象的力量而造成的灾害,即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之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海上保险业务中的意外事故,并不局限于发生在海上,也包括发生在陆上的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风险-----是指由于一般外来原因引起风险而造成的损失。
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
㈡海上损失
1.全部损失(Total loss)。简称全损(T.L),指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全部遭受损失。全损又可分为实际全损和部分全损。 (1)实际全损(Actual T.L)。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完全灭失,或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的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 (2)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L)。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也就是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送到原定目的地费用将超过该货物在实际完好状态时的价值。
2.部分损失(Partial Loss)。是指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即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程度的损失。按照造成损失的原因的不同, 部分损失又分为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两种.
(1)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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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第一,船方在采取措施时,当时必须确有危及船、货的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 第二,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识而且是合理的;
第三,所作的牺牲具有特殊性,支出的费用是额外的,是为了解除危险,而不是由危险直接造成的;
第四,牺牲和费用的支出最终必须是有效的,也就是说经过采取某种措施后,船舶和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最后安全抵达航程的终点港或目的港。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都是为了使船舶、货物和运费方免于遭受损失而支出的,因而应该由船舶、货物或运费方按最后获救价值由所有的获益方共同按比例分摊,这种分摊叫共同海损的分摊(G.A.Contribution)。
(2)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是指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的损失。这种损失仅仅属于特定方面的特定利益方,并不涉及其他货主和船方,该损失仅由各受损者单独负担。
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主要区别: 第一,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共同海损,则不是承包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第二,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三)费用
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 1.施救费用(Sue and Labour Charges),又称单独海损费用,是指当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其受让人等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对种施救费用负责赔偿。
2.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是指被保险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救成功,被救方应向救助的第三方支付的报酬。救助费用应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保险人在赔付时,必须要求救助成功。一般称为“无效果—无报酬”(No Cure-No Pay)。
二、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与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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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险别
⒈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平安险的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投了平安险,保险公司对下列损失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过程中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5.发生承保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货物的博爱县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受海难后,需在中途港口或避难港口停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而昌盛的特别费用。
7.由于共同海损所造成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归纳:
平安险承保范围为自然灾害引起的全部损失+意外事故引起的全部和部分损失。
⒉水渍险: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 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 部分损失。
⒊一切险: 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限, “仓至仓”条款
5保险索赔期限—— 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地之日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㈡附加险(掌握)
1、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是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其险别共有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混杂、玷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锈损险;⑴包装破裂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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