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财会字11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

2019-04-14 23:06

抵押贷款到期收不回来,金融企业可根据合同将抵押品依法处置。 (1)将抵押品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大于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的数额,作利息收入入帐;拍卖所得价款小于抵押贷款本金的数额,冲减“贷款呆帐准备”。应收利息冲减坏帐准备。(2)将抵押品转入帐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入帐。

5.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应分帐核算。本制度对政策性贷款业务的会计科目不作规定,金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委托,自行确定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会计期末编制会计报表时,政策性贷款业务与商业性贷款业务应分别填制会计报表。政策性贷款业务可不对外公告,但金融企业认为对本企业财务有重大影响的,并有必要对外说明的,可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详细说明。

6.贷款呆帐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呆帐准备。

贷款呆帐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呆帐准备记入当期损益,发生贷款呆帐损失,应冲销呆帐准备。已冲销的呆帐准备,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呆帐损失。全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增加贷款呆帐准备余额;差额提取的呆帐准备,年初呆帐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贷款余额计算提取的呆帐准备的,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贷款呆帐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贷款的减项单独反映。

抵押贷款和拆放资金、委托贷款不提取呆帐准备。

7.利息收支是金融企业财务的重要内容,会计人员应根据规定的利率正确计算。

利率分年利率、月利率、日利率三种。 利率的换算和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利率的换算:

年利率÷12(月)=月利率 月利率÷30(天)=日利率 年利率÷360(天)=日利率 (2)利息的计算方法如下:

1)定期计息。存贷款用余额表或分户帐以积数计算利息的帐户,计算天数时,应“算头不算尾”,即从存入、贷出的当日算起,至取出、归还日的上一日止。如在结息日计算时,应包括结息日,其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

对联行往来资金利息的计息期,按各行有关规定办理。 2)逐笔计息。存贷款满年的按年计算,满月的按月计算。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可全部化成天数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全是整年整月的:本金×时期(年或月数)×年或月利率=利息 全部化成天数的:本金×时期(天数)×日利率=利息 (3)应收未收利息和应付未付利息均应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核算。逾期 3年以上的贷款不再计算应收未收利息,但应加强管理,做帐外备查登记。

(4)联行之间帐户转移,原开户行应结清利息,新开户行从开户日起计息。

上贷下转和错帐冲正涉及到计息的,应根据其发生额、天数算出应加、应减积数,过入余额表(或帐页积数栏)于计息日一并计算。 二、投资业务核算规定

1.短期投资是金融企业购入的各种能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 1年的有价证券。应当按照取得时实际成本记入帐,有市价的还应在资产负债表中有关项目内注明期末市价。取得的股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利,应作为其他应收款记帐,不包括在短期投资的实际成本内。本期宣告股票应分得股利、债券利息收入,以及转让股票、债券所取得的收入与帐面成本的差额,列入当期损益。

金融企业应区分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经批准可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再设置“短期投资”科目;未经允许经营证券的金融企业不应设置证券业务类会计科目。

2.长期投资是金融企业投出的在 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资金,如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债券投资是金融企业认购财政、金融企业和其他企业等发行的、期限在 1年以上的长期债券进行的投资。

长期债券投资的溢价或折价应在投资期限内逐年摊销。 金融企业在购买债券时,是以长期投资为目的的,一般不出售;但金融企业对这部分债券准备出售时,应转入短期投资科目。

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是金融企业对外进行的长期投资。 应根据实际发生的支出数,区别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在财务状况说明书中说明其所采用的核算方法。

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全部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上或实际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3.投资风险准备是金融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长期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风险准备。

投资风险准备应按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提取的风险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投资损失,应冲销风险准备。已冲销投资风险准备的投资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冲回“投资风险准备”。年末风险准备帐面余额高于或低于应按投资余额计算提取的风险准备,应予调整,冲回多提的差额或补足少提的差额。

投资风险准备应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投资的减项单独反映。

4.投资收益是指金融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润、股利、利息等投资收入。

投资收益应单独进行核算。投资收益在全部收入中所占比重不大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营业利润项目后单独反映。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金融企业,其投资收益应在损益表中包括在营业收入项目内,并单列反映。 三、信托业务核算规定

1.信托存款业务应按短期、长期进行明细核算和反映。

2.信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发放的贷款。 信托贷款应按贷款期限分别进行明细核算。

信托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半年以上应作为逾期贷款管理。逾期信托贷款应在“信托贷款”科目下进行明细核算。信托贷款呆帐经批准可从“贷款呆帐准备”科目冲销。

3.委托贷款是金融企业根据客户的委托所发放的有条件的贷款。委托贷款利息收入不作为金融企业利息收入入帐,收到收入后暂作为其他应付款项。委托贷款未贷出之前,在“委托存款”帐户核算,其应付的利息应作为利息支出入帐。委托贷款业务的收入为手续费收入。

四、证券业务核算规定

1.证券业务分为自营证券业务、代理证券业务和其他证券业务三种:

自营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自营经纪人,为获取证券买卖的利益而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证券买卖行为;代理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作为证券代理经纪人,受客户委托,在证券市场上代客户发行、兑付、买卖证券的行为;其他证券业务是金融企业经批准在国家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除自营和代理业务以外的与证券业务有关的经济行为。 2.自营、代理和其他证券业务应根据会计事项分别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代理业务的有价证券,除代保管的证券外,一律纳入帐内统一核算。代保管证券业务,金融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表外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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