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用水量、供水量、入河湖废污水量等动态数据,并做好记录,确保普查数据来之有据,准确可靠。
(二)台账建设的要求
1、县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安排普查员,指导取用水单位建立取用水量台账,定期核查取用水量台账数据。对已安装计量设施的,检查记录数据的准确性;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协助取用水单位选择取用水量计算方法,指导各项参数的选取。
2、县级普查机构应在2010年12月底前发放台账表。
3、相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取用水量台账管理。根据取水口的特点及计量设施配备情况,选取适宜的取水量获取方法,认真做好各项数据的记录。
4、相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应根据取用水实际情况,建立辅助台账表(详见附表),细化记录内容,可“日记月报”,逐日进行分类登记,月底汇总填报台账表。灌区取用水量可根据实际灌溉情况,逐次进行记录。
5、台账表由取用水单位填写,台账记录应及时、准确、规范、清晰,不准随意涂改,并保证台账资料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取用水单位应妥善保管台账记录,积极配合普查机构对台账数据的检查、指导及核对工作。
6、台账登记完毕,应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并加盖取用水单位公章。
五、取用水量指标获取及台账建设方法
(一)灌区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的主要指标是灌区的取水量和灌区的用水量。 1、灌区取水量的获取
灌区取水量指灌区各取水口取用的水量(水井按井口出水量统计),如该灌区取水口取水量中有一部分直接输入另外灌区的则应扣除该输出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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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取水口包括县境外水源渠系向该县境内输水的分水口(以县界为取水口)、以及当地水源(水库、塘坝、湖泊、河流、地下水等)取水口。对选定灌区的各取水口应建立健全计量设施(可以为固定计量设施、临时计量设施或移动计量设施),记录各取水口的逐次取水量,从而获取灌区全年的取水量。
利用取水工程从河流、水库、湖泊上取水的灌区取水口取水量,可直接利用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中对应的河湖取水口取水量成果;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灌溉机电井取水量,可直接利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对应的灌溉机电井取水量成果。其余取水口则应记录逐次取水量。
灌区取水量的计量:
①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准确记录各月取水量(包括水量、流量、水位、取水时间等),并作为取水量统计的依据。
②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口,应记录各月取水时间、取水耗电量、灌溉面积等用于计算取水量的相关数据,综合分析计算各月取水量。
各取水口可参考附表1格式,逐次记录取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当灌区有多个取水口,应分别记录相应取水量;当取水口数量多且取水规模小时,可适当合并记录。
2、灌区用水量的获取
灌区用水量指灌区实际用于灌溉的水量,按灌区各用水计量点的用水量统计,用水计量点指斗渠入水口(渠灌区)或井口(井灌区)。参与调查的灌区用水计量点,应根据当地情况选取一定数量能代表本灌区种植结构和灌溉制度的典型斗口或进口进行计量。对于有排涝功能的斗渠,如该水量不用于本灌区灌溉则不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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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河流、水库、湖泊上取水直接送往田间的灌区用水量等于取水量,利用电动机、柴油机等动力机械抽取地下水的灌溉机电井用水量等于取水量。其余用水计量点应记录逐次用水量。
灌区用水量的计量:
①斗口计量推荐采用固定式量水堰,也可采用便携式流速仪或浮标测流等巡测的方法;
②井口或小型泵站口的计量推荐采用水表或IC卡,也可采用抽水时间、水泵额定流量及用电量推求抽水量的方法;
③无计量的斗口用水量可参照同期临近有计量的斗口用水量按灌溉面积或取水时间等因素推算。
灌区用水量应按耕地灌溉用水和非耕地灌溉用水分别计量统计,一个斗口内有不同用水时应分别统计。用水计量点的用水量可参考附表2格式记录用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二)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工业企业取用水量台账表(T302)由工业企业填报,普查员要对表格内容填写进行相应的指导。该表是逐月记录台账表,由于计量设施情况不一,在进行台账记录时,可根据本企业的计量设施情况分别记录工业企业的取用水量数据。
工业企业的水源类型较多,自来水是工业取用的主要水源,大部分有计量设施,比较容易填写;直接利用水库、河流湖泊水和地下水水源时,需要分别获取取水量和用水量。在实际进行台账建设时,可针对不同水源作如下考虑:
(1)自来水:由于在公共供水企业调查中考虑了漏损量,在统计工业自来水用量时按进入企业的总表计量,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
(2)直接利用水库水: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将水库取水口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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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将河流、湖泊取水口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4)直接利用地下水: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将取水井作为计量点记录的水量;用水量为经处理和输送后进入企业的水量。
(5)水源类型为利用周边单位供水、再生水、海水淡化、雨水集蓄和直接利用海水时,只记录用水量,不考虑相应的损失量。
(6)当直接利用水库水、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和直接利用地下水的取水距离较近时,可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
有水表计量的水量可参考附表3的格式,记录各月月初水表读数,根据下月初与当月初的水表读数差计算当月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
无水表计量的水量可参考附录4的格式,记录取水时间、流量、用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计算各月用水量,作为填写台账表的依据。无水表计量时,可要求企业每月选几天进行流量的测定,作为推算每月用水量的依据。当企业取水流量比较稳定每月可少选几天和少选测定次数;当企业取水流量不稳定时每月可多选几天和多选测定次数。
(三)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建设
本次调查规定取水量的计量点在地表取水口或地下水井的井口,用水量计量点在进入用水户的边界处。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用水主要水源为自来水,由于公共供水企业中考虑了漏损量,在统计建筑业与第三产业自来水用水量时按进入用水单位的总表计量,认为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其他水源一般取水路径较短,输水损失可以忽略,因此,本次调查认为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的取水量和用水量相等。
有水表计量的用水户要求月初读数进行台账记录;无水表记录的用水户要记录取水时间、流量、用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来估算水量台账数据,用水量的获取方法与工业企业相同。
(四)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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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按实际计量的水量,或计量的取水流量和记录的取水时间计算,或按计量的流速、时间和过流断面参数计算取水量。计量设施包括测流仪、超声波流量计、电磁流量计、明渠测流堰槽、进行过流量参数率定的水工建筑物等。
无计量设施的取水口,根据实际情况选取断面流量估算法、用电量法、耗油量法、用水定额法等方法分析推算取水量。
(五)取水量(用水量)获取方法 1、有计量设施情况
应严格按照计量设备的使用条件、相关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相关规范要求进行量测,获取取用水量数据。各类计量设施的记录要求如下:
(1)水量计(水表):分别记录月初月末水表上的数字,得到当月的取水量或用水量,填报在台账表中。
(2)量水堰槽(如巴歇尔水槽等):监测水位(或水深),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3)超声波流量计或电磁流量计:监测流量,记录输水时间,根据有关参数计算取水量。
(4)水工建筑物计量:监测水位,通过水位与流量的关系换算成水量。 2、无计量设施情况
根据实际情况,可参考下述几种方法分析推算取水量(用水量)。 (1)断面流量估算法
对于输水明渠,根据输水时间、水流流速、过流断面推算取水量。 公式为:
取水量=取水小时×水流流速×过流断面面积×0.36 取水量单位:万m3。
水流流速——没有测流设施时,可用浮标测流或根据渠道设计资料确定,单位: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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