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及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3)

2019-04-15 15:01

浮标测流法是一种简单易行的方法,选择较为顺直的渠道,在上游的某一位置放置漂浮物,并记录到达下游某一位置的时间,根据两个位置的距离,可以算出水流的流速,重复几次,计算平均值,并乘以流速系数后,作为断面平均流速。

测流要求:选取稳定的典型过流断面,在有代表性的取水时段内进行测流。采用流速仪测流时,测速历时应大于100秒。

过流断面面积——可根据渠道设计资料、水深确定,单位:m2。 (2)用电量法

使用电力提水设施的取水口如泵站工程,按取水时间、用电量、水泵功率、额定流量等指标推算取水量。公式为:

取水量=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用电量÷104 式中:

取水量单位:万m3。

用电量——该泵站统计时段(可按月记录)的用电量,单位:kW·h。 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可根据泵站的实际输出功率(可近似采用水泵铭牌上的额定功率),额定流量、取水条件变化情况分析确定,单位:m3/kW·h。

(3)耗油量法

对用柴油机等内燃机带动水泵取水的取水口,可采用耗油量法推算取水量。公式为:

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耗油量÷104 式中:

取水量单位:万m3。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已有成果或典型调查结果并经平衡分析校验后综合确定,单位:m3/L;应根据取水设备、流量、扬程分类选取典型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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耗油量——内燃机耗油量,为统计时段(可按月记录)的耗油量,单位:L。

(4)用水定额法

对于不需要建立取水量台账的河湖取水口,除上述推算方法外,也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法推算2011年取水量。

1)居民生活年取水量

居民生活年取水量=供水人口×365×居民用水定额÷107; 式中:

居民生活用水月取水量单位为:万m3。

供水人口——实际供水人口数量,参考有关统计资料中的常住人口数确定,单位:人。

居民用水定额——由县级普查机构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用水定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50331-2002)、《城市综合用水量标准》(SL367-2006)、《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SL310-2004)等有关规定,结合经济社会用水调查中的典型调查结果和当地具体情况综合确定。单位:L/人·d。

2)农业灌溉年取水量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 = 灌溉面积×综合灌溉定额 式中:

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单位为:万m3。

灌溉面积——该取水口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单位:万亩。 综合灌溉定额(为毛灌溉定额)——单位灌溉面积的全年总灌溉水量,根据当年灌溉情况综合分析后确定,单位:m3/亩。

六、台账建设的步骤

(一)基础资料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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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定台账建设的对象和范围,县级普查机构应收集整理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取水口等相关资料;收集民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单位资料;并搜集整理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等相关普查资料。

(二)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根据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见附件2),确定本次调查的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名录。

(三)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

由于台账建设工作需在2011年1月份开展,而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在2011年4月正式开始,因此,需对应建立台账的取水口(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进行预清查登记,要求在2010年12月底前完成。

1、县级普查机构分析整理当地取水口管理资料、取水许可资料、灌区资料,初步编制需建立台账的万亩以上灌区在本县范围内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3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初始名录,做为取水口预清查工作的基础。

2、根据需建立台账取水口的初步数量和分布,确定取水口预清查的普查分区,取水口数量较多时,可按乡镇行政区为普查分区;取水口数量较少时,可按县级行政区开展预清查,不再划分普查分区。

3、根据取水口初始名录,主要通过档案查阅、电话核实、走访登记等方式开展取水口(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清查登记,逐个进行核实,填写河湖取水口清查表(Q401),分析取水口规模,确定是否需要建立台账。

4、编制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名录,采取与初始名录分析对比、县内用水大户取水情况分析等方式核对名录,确保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不重不漏。

(四)落实建立台账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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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着“谁管理,谁填报”的原则,确定台账表填表单位,即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没有管理单位的用水户台账或取水口台账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填报。

(五)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

各地应根据取用水管理实际情况和经济状况,制定具体措施,要求取用水单位尽量完善取用水计量设施。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安装水表、量水堰,或购置便携式流量计等措施。

(六)发放台账表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对应建立台账的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发放台账表,普查员详细讲解取用水量获取方法和台账表填表要求,指导并检查台账表填报工作。

(七)开展典型调查

县级普查机构根据当地取用水户取用水的实际情况,可通过典型调查的方式,确定无计量设施的取用水量计算参数,如典型泵站的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当地用水定额等,指导取用水户获取取用水数据。

(八)建立台账

取用水单位(或取水口管理单位)按要求获取台账数据,填写辅助台账表。对于被调查的灌区,应选取一定数量的典型用水计量点(斗渠入水口或井口)进行计量,并分析推算灌区总用水量。根据辅助台账表记录数据,逐月进行分析整理后,填写台账表。台账建设期间,普查员应进行指导、帮助。

(九)监督检查

县级普查机构组织普查员对普查对象台账建设进行周期性和经常性检查,审核台账数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十)台账录入与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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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表填报完成后,普查员回收台账表,县级普查机构组织人员录入、审核,对有问题的台账表及时返回填表单位进行核实,并限期上报。

七、台账建设的组织分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机构负责辖区内台账建设的统一组织、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各流域普查机构应做好相应省区台账建设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工作,并做好直管对象的台账建设工作。

县级普查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县域内台账建设工作。收集整理相关资料,确定本次调查的经济社会用水户;开展河湖取水口预清查登记,编制预清查名录;开展典型调查;发放台账表,指导台账表填报;定期检查辖区台账填报情况;录入并审核台账表。

台账建设期间,地级普查机构应按照省级普查机构的总体安排,进行经常性指导,并监督检查台账建设情况,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八、台账建设的时间安排

2010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普查机构完成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预清查工作,确定灌区、工业企业、建筑业及第三产业用水户调查对象,并将需建立台账的取水口及用水户名录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2011年1~12月,获取取用水数据,开展普查对象动态指标台账登记工作。

九、河湖取水口清查表及填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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