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技术规定及用水调查对象确定办法(8)

2019-04-15 15:01

二、农业 (一)灌区

1、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县级普查办收集现有灌区名录,将灌区分为跨县灌区和非跨县灌区,非跨县灌区根据灌溉面积分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灌溉面积≥1万亩)和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将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全部列为调查对象,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选取典型灌区列为调查对象。最终确定的跨县灌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下典型灌区形成灌区调查对象。

2、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第1步:县级普查机构收集现有灌区名录; 第2步:对现有灌区按边界及灌溉面积进行分类;

按灌区边界将灌区分为跨县灌区和非跨县灌区两大类。对于边界不明确的灌区(如井灌区、井渠结合灌区和南方河网灌区),以行政村为单元,作为一个独立灌区处理。

非跨县灌区根据灌溉面积分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灌溉面积≥1万亩)和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在没有1万亩及以上灌区的县,可调整规模以上标准下限值为2000~5000亩。

第3步:确定灌区用水调查对象

将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全部列为调查对象,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选取典型灌区列为调查对象。

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采用分类选取的方法确定调查对象,将规模以下非跨县灌区按水源类型分为地表水灌区、地下水灌区和混合灌区三种;根据各类灌区总数,由县普查办依据当地实际情况选取。典型灌区数原则上不应小于该类型灌区总数的20%。

第4步:形成灌区调查对象名录并填表上报。最终确定的跨县灌区、规模以上非跨县灌区和规模以下典型灌区形成灌区调查对象,县级普查机构填写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Q302)并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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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调查对象确定工作由县级普查机构组织完成,通过收集农业部门资料、污染源普查资料和实地调查,获取畜禽养殖场信息,根据畜禽养殖场的划分标准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将不同类别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单位名称、单位代码、畜禽数量等信息填入调查对象名录表Q303。

2、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第1步:基础资料的获取和收集

县级普查机构通过收集农业部门资料、污染源普查资料和实地调查,获取不同类别的畜禽养殖场相关信息。

第2步:确定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规模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见表1-2。对于同时养殖多种畜禽的养殖场,可按照大牲畜:小牲畜:家禽=1:5:150的比例折算为小牲畜后确定其规模。

表1-2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 种类 大牲畜 小牲畜 家禽 规模 ≥100头/匹 ≥500头/只 ≥15000只 备注 大牲畜包括牛、马、驴、骡、骆驼等 小牲畜包括猪、羊等 家禽包括鸡、鸭、鹅等 第3步:形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并填表上报。填报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单位名称、单位代码、不同类别的畜禽数量等信息,生成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调查对象名录表(Q303),由县级普查机构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三、公共供水企业 (一)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县级普查机构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全国城市供水信息系统”或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获取城市(包括建制市与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名录。将其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利用第二次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单位初始名录。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单位中列入城镇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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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列入农村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需根据其日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确定是否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

(二)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1、基础资料的获取

县级普查机构利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全国城市供水信息系统”或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获取城市(包括建制市与县城)自来水企业的信息,获取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名录。利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的企业名录,选择其行业代码为4610(自来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不含城市和县城公共供水企业)作为其初始名录,信息应包括供水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所在地址等。

2、补充核实公共供水企业信息

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为2008年的数据,因此需要逐个对初始名录的单位核实其真实性,确认其是否仍在运行,确认其是否属于公共供水单位,并按供水范围划分为城镇公共供水单位和农村公共供水单位。供水覆盖范围包括镇区的均作为城镇公共供水单位,供水覆盖范围仅包括农村地区的作为农村公共供水单位。

此外,还需对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后新增加的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以及初始名录中遗漏的农村集中供水单位进行补充。补充的范围和内容包括:(1)向建制镇镇区范围供水的自来水供水单位;(2)向农村供水的规模较大的公共供水单位(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在10000人及以上)。

经核实和补充的镇区和农村的集中供水单位名录,作为选取调查对象的基础。

3、确定调查对象

①所有从“全国城市供水信息系统”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获取的城市(含县城)公共供水企业,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

②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中列入城镇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全部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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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镇区和农村集中供水单位中列入农村类型的公共供水单位,需根据其日供水规模和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确定是否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如果该农村公共供水单位的日供水量在1000吨及以上或供水范围内的用水人口在1万人及以上则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否则不作为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不需进行调查)。

4、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确定后的公共供水企业用水大户形成最终的公共供水企业调查对象名录(Q304),由县级普查机构上报上一级普查机构。

四、工业企业

(一)调查对象确定方法

工业企业用水户的调查对象确定工作主要依据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资料,获取此项资料是确定调查对象的基础。公共供水企业属于工业企业,但本次要求单独调查,因此工业企业的调查对象确定不包括公共供水企业。调查对象确定的步骤主要包括基础资料获取和整理、初选调查对象、补充和核实调查对象、形成调查对象名录。

(二)调查对象确定的具体步骤 1、基础资料的获取和整理

为确定工业企业的调查对象,需要获取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代码、所在地址、行业类别及代码、用水量级别等,有条件的县级行政区也可获取企业近年的年用水量和总产值,具体表见Q305表。

基本信息主要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资料中获取。工业行业共有38个工业大类(代码区间为06-46),需要从经济普查资料中提取和整理除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代码为46)以外的所有工业大类,即:行业代码前2位为06~45的所有工业企业。其中,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大类代码:44)中一些水力发电企业属于河道内用水,必须删除。工业企业按照用水量档次和4位行业代码进行排序,形成工业行业调查的初始名录。工业行业大类名称及代码见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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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 工业行业大类名称及代码

类别 火核电工业 工业行业大类名称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食品制造业 饮料制造业 纺织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其他采矿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烟草制品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家具制造业 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 橡胶制品业 塑料制品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专业设备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 行业代码 44 14 15 17 22 25 26 27 28 32 33 6 7 8 9 10 11 13 16 18 19 20 21 23 24 29 30 31 34 35 36 37 39 40 41 42 43 45 高用水工业 一般工业 2、初选调查对象

以初始名录作为基础,根据工业企业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确定方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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