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301表 灌区取用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
【1.灌区名称】按照灌区日常运行管理的现行名称填写,应与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名称一致。 【2.编码】灌区调查对象名录表中的编码。
【3.灌区地址】填写灌区灌溉范围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乡(镇)名称,灌溉本县多个乡(镇)的,可填到县(区、市、旗)名,而不填乡(镇)名。
【4.行政区划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的代码。
【5.取水量】分别填写灌区在本县境内部分从不同水源的取水量,如灌区取水口取水量中有一部分直接输入到另外灌区的,则应扣除该输出水量,以万m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应分别按下列水源的取水量统计:
5.1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 指从主水源渠系分水口引入本县境内的水量,以分水口的计量数统计。 5.2当地水库、塘坝水 指从本县水库和塘坝中引入灌区的水量。以水库、塘坝取水口计量数统计。 5.3当地河流湖泊水 指直接从本县河流湖泊中引入灌区的水量。以河流湖泊取水口计量数统计。 5.4地下水 指灌区以凿井方式直接取自地下含水层用于灌溉的水量。以井口计量数统计。 5.5其他水 指灌区直接利用的上述水源以外的灌溉水,包括污水处理再利用、集蓄雨水利用、矿坑水等。
5.6合计 指渠系引入县内灌区水、当地水库塘坝水、当地河流湖泊水、地下水和其他水的取水量之和。
【6.用水量】分别填写灌区内的耕地灌溉用水量、非耕地灌溉用水量和非农业用水量,对于有排涝功能的斗渠,如该水量不用于本灌区灌溉,则不统计。用水量以万m为单位,保留4位小数。
6.1 耕地灌溉用水 主要指水田和水浇地的灌溉用水总量。水田的灌溉用水包括水田的泡田用水和洗盐用水。
6.2 非耕地灌溉用水 主要指林果、牧草和渔塘等的灌溉/补水用水总量。
6.3 非农业用水 指除上述灌溉用水以外的用水,包括生活、工业和生态环境等用水的总量。 6.4 合计 指耕地灌溉用水、非耕地灌溉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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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普查
China Census for Water 1.县区名称 3.单位名称 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
取用水量台账表
2011年
表 号: T 3 0 2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2.行政区划代码 (普查机构填写) 省(自治区、直辖市) 地(区、市、州、盟) 县(区、市、旗) 6.直接利用水库 3 水量(万m) 7.直接利用河流 3 湖泊水量(万m) 7.1 取水量 7.2 用水量 8.直接利用地下 3水量(万m) 8.1 取水量 4.编码(普查机构填写) □□□□□□ □□□□□□□□□□□□ 14.合计(万m) 备注 3月份 5.自来水利用量 3(万m) 6.1 取水量 6.2 用水量 9.利用周10.再生11.海水12.雨水13.海水边单位的水利 淡化利集蓄 直接 水量 用量 用量 利用量利用量8.2 14.1 33333(万m) (万m) (万m) (万m) (万m) 用水量 取水量 14.2 用水量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总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复核人: (填表单位公章)
注:建筑业与第三产业企事业单位调查对象不需填写“6.1”、“7.1”、“8.1”和“14.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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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302表 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取用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
所有工业、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包括用水大户和典型用水户)都要建立台账表。本表填报单位为企事业单位,普查员要对表格内容进行相应的指导。企事业单位在填写每月台账时要根据记录的实际用水量如实填写。有水表计量的企业要求逐月读数进行台账记录,无水表记录的企业要记录取水时间、流量、耗电量或耗油量等辅助数据来估算月水量并计入台账中。
【1.县区名称】要求填写单位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市、州、盟)、县(区、市、旗)的名称。
【2.行政区代码】由普查机构填写县级行政区划的代码。
【3.单位名称】所有单位均填写本项。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单位全称。按工商部门登记或法人登记的名称填写;填写时要求使用规范化汉字全称,与单位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名称的单位,要求填写一个法人单位名称,同时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单位名称。更名的单位要求填写现用名,同时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4.编码】普查机构填写,与调查对象名录表编码相同。
【5.自来水利用量】指工业企业通过城镇自来水管网购自公共供水企业的自来水水量。取水量与用水量相等。保留4位小数。
【6.直接利用水库水量】指直接从水库引提的全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6.2项)。保留4位小数。
【7.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指直接从河流、湖泊引提的全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7.2项)。保留4位小数。
【8.直接利用地下水量】指工业企业通过自备井直接抽取的地下水水量。要求填写取水量和用水量,取水量是指取水口计量的水量,包括输水损失;用水量是指进入企业的水量,不包括输水损失。如果自备井距离企业较近,可认为取水量和用水量相等。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8.2项)。保留4位小数。
【9.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指工业企业生产活动中利用周边其他单位提供的水量,如接受电厂供应的热水。保留4位小数。
【10.再生水利用量】由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直接供给的经过处理后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 【11.海水淡化利用量】指企业利用海水淡化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 【12.雨水集蓄利用量】指企业利用雨水集蓄的水量。保留4位小数。 【13.海水直接利用量】指企业直接利用未经淡化处理的海水量。保留整数。
【14.水量合计】水量合计=自来水利用量+直接利用水库水量+直接利用河流湖泊水量+直接利用地下水量+利用周边单位的水量+再生水利用量+海水淡化利用量+雨水集蓄利用量(不包括海水直接利用量)。注:14.1=5+6.1+7.1+8.1+9+10+11+12;14.2=5+6.2+7.2+8.2+9+10+11+12;建筑业与第三产业类调查对象仅填用水量(14.2项)。保留4位小数。若有表中未列出的水源类型可计入表中相近水源类别中,并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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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水利普查
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表
2011年
2.取水口编码:□□□□□□□ China Census for Water
表 号: T 4 0 1 表 制定机关:水 利 部
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
批准机关:国 家 统 计 局 批准文号:国 统 制 [2010]181号 有效期至:2 0 1 2 年 8 月 3.河湖(水库)名称 1.取水口名称 4.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划 县(市、区、旗) 乡(镇) 行政村 5.行政区划代码 □□□□□□-□□□-□□□ 6.管理单位名称 8.逐月数据 7.取水量确定方法 项目 一月 二月 三月 四月 五月 六月 七月 八月 九月 9.年取水3量(万m) 十月 十一月 十二月 合计 □计量法或 断面流量估算法 取水量 3(万m) 用电量 (kW·h) 耗油量 (L) 3 3 — □用电量法 □耗油量法 单位用电量的取水量: m/ kW·h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 m/ L 复核人: 公章:
注:行政区划代码、取水口编码均由普查机构填写。年取水量保留3位小数。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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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1表 河湖取水口取水量台账表填表说明
1、填表规定
本表由取水口管理单位建立。要求对万亩以上灌区的河湖取水口和年取水量15万m及以上非农业用途的河湖取水口建立取水量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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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指标解释及填表说明
【1.取水口名称】【2.取水口编码】取水口名称: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按照取水许可证上批准的取水口名称填写,没有取水许可证的取水口,可按照取水单位名称或取水口位置对该取水口命名后填写。名称及编码应与清查时的名称及编码完全一致。
【3.河湖(水库)名称】指取水口所在的河湖(水库)名称。
【4.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划】填写取水口所在的县(市、区、旗)、乡(镇)、行政村的名称。
【5.行政区划代码】按照全国统一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填写至行政村一级。 【6.管理单位名称】填写取水口管理单位全称。
【7.取水量确定方法】单项选择,根据实际情况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用电量法、耗油量法前面的“□” 中划“√”。
【8.逐月数据】在对应的获取方法中按月填写。合计值为12个月数据之和。 【取水量】当采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时,根据计量值或断面流量估算法计算值填写逐月取水量。单位:万m,保留3位小数。
【耗电量】当采用用电量法计算时,填写逐月耗电量。单位:kW·h。
【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当采用用电量法计算时,填写该取水口的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单位:m/kW·h,保留1位小数。
【耗油量】当采用耗油量法计算时,填写逐月耗油量。单位:L。
【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当采用耗油量法计算时,填写该取水口的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单位:m/ L,保留1位小数。
【9.年取水量】为该取水口2011年总取水量,单位:万m。保留3位小数。 (1)当采用计量法或断面流量估算法时,年取水量等于12个月取水量数据之和。 (2)当采用用电量法时,年取水量=耗电量合计值×单位耗电量的取水量÷10。 (3)当采用耗油量法时,年取水量=耗油量合计值×单位耗油量的取水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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