脱落的浅色涂料粉刷;仓库应采取保温隔热措施,并具备防潮、通风功能,地面平整、防滑、不透水、易清洁;照明应采用防爆型照明设施,玻璃窗户应贴有防爆膜,防止破碎的物品污染食品。
第十一条 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厂区内消防设计和器材配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要求。
第三章 生产设备管理
第十二条 配备与工艺要求及保证质量食品安全所必需的清理设备及必要的辅助设备。
“放心米”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砻谷机、碾米机、白米分级筛、色选机、包装设备、除尘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放心面”生产企业必须配备:筛选清理设备、比重去石机、磁选设备、磨粉机、筛理设备、清粉机、包装设备、除尘设备、计量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生产现场安全关键控制部位配备监控设施等;生产营养强化面粉的企业,应配备微量元素添加设备;仓库应配置合理的移运工具。
“放心油”生产企业必须配备:油料处理设备,包括筛选清理设备、破碎设备、软化设备(大豆)、轧胚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油脂精炼设备,包括过滤设备、脱胶设备、碱炼设备、脱色设备、脱臭设备、包装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压榨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蒸炒设备、压榨设备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浸出法制油企业除油料处理设备和油脂精炼设备外,应配备浸出器、蒸发器、汽提塔、蒸脱机、冷凝器、尾气回收装置及其它必要的辅助设备。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台帐,制定合理的设备维修保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保持设备良好的运行状态。计量器具应符合计量相关法规,定期送检,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并在有效期内。
第十四条 按生产工艺流程,分析确定清洁点,制定设备设施的日常清洁计划和深层清洁计划,加大车间设备清洁力度,保持设备的清洁,按周期清理设备中的滞留物料,防止霉变和虫害的滋生。设备和管道必须严密,防止跑、冒、滴、漏和粉尘外扬,设备中使用的润滑油不得滴漏于车间地面上。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业务知识,有工厂管理和大米或面粉或食用植物油生产经验,熟悉《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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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熟悉产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 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有4年以上管理经验。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不得相互兼任。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保管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应经过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取得职业资格,做到持证上岗。
第十八条 企业应定期对职工进行产品质量和食品卫生安全培训,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质量和卫生安全教育,提高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方面的意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生产人员及有关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老员工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养成个人良好的行为规范。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等带入生产车间。进入生产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第二十一条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二十二条 非生产人员(包括参观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要符合现场作业人员卫生要求,须进行安全告知,遵守现场作业食品卫生要求,外来人员由专人陪同,方可进入生产车间。
第五章 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采购的原料、辅料和包装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不提倡使用添加剂,添加剂的采购使用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要求。添加剂应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确保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符合国标要求。同时企业应建立合格供应商管理制度,必要时进行二方审核,发现问题要求供应商进行持续改进,确保符合各项食品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原料、辅料和包装物的入厂验收制度,采购原料、辅料、包装物应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或自行对其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严禁入库和使用,并通知供应商及时进行整改。并建立相应台帐,如实记录原料、添加剂、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原料分品种、分地区,每年至少一次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重金属、农残等检测。
包装物、食品添加剂每年至少一次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做型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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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原料贮藏应执行国家粮食储藏技术规范。露天存放时,必须高于地面码放,场地干燥,有防雨和防潮措施。存放时间较长的,要定期检查粮情,并适时安排倒仓、取样、检查。辅料、包装物应有洁净、卫生的专用库房。 第二十六条 各种原料及辅料应按储存要求分类并标识。仓库应具有防雨、防潮、防尘、防蝇、防鼠、防虫、防雀和通风设施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并指派专人定期进行监督管理;同一库房中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或其它易腐、易燃及能相互影响风味引起交叉污染的物品。特殊的原辅料应根据其特性采取相应的储存措施。
第二十七条 不同品种的原料、辅料在运输、储存中应避免混装、混储。更换品种或不同批次的物料储存时,必须清空原先的物料。运输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无破损,应建立检查制度。不容许将原料、辅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辅料产生污染的物品混运。
第二十八条 对各生产班次领用原料辅料、包装物的情况应建立台帐,物料使用遵循“先进先出,先到期先出”的原则,制定相应的记录表单,并存档保管,使其具有可追溯性。
第六章 生产过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各生产系统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生产操作。
企业需建立产品质量控制点和安全关键控制点,以保证食品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三十条 生产原料必须经过清理。按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工艺调节与检查,使系统应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良好的清理效果。
第三十一条 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47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应定期对储水箱和过滤网进行清洗检查。车间停车一定时间后,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污水排放应有直通沉淀池的管道,并保持畅通,废水不得外溢。
第三十二条 车间内粉尘浓度及排除室外的空气符合有关国家规范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因设备或其它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并进行标识和隔离;经相关部门评审后,如不符合标准按不合格品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与生产过程相关的因素进行监测控制,确保生产过程按规定的要求在受控状态下进行,防止不合格品非预期进入下一工序。
第三十五条 对不合格品应进行监控,经评审后另作处理,并保存相应的记录,便于追溯。不合格品应单独存放,并进行标识。
第三十六条 使用符合食品包装标准的包装物包装成品,包装前,对包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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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检查,防止有异物携带混入成品。
第七章 虫害控制
第三十七条 应对生产场所窗户安装纱窗,与室外连通的出入口处设置门帘、风幕机等防护设施,在各通道口架设灭蝇灯;定期清理地沟污物,清理死角及卫生间的清洁工作,以预防蚊蝇的滋生。
第三十八条 应对厂区围墙、建筑物外围设置毒饵站,各通道、车间、库房内等场所设置防鼠装置;绘制虫害控制布置图,并定期检查及维护。
第三十九条 在原辅料、产成品和储存场所定期监测虫害情况,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虫害的滋生和扩散。
第八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四十条 企业必须按照食品安全法、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企业标准应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四十二条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部门及检验机构,负责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产品质量把关。检验部门、检验人员具备能独立行使检验的权力。质量管理负责人有停止生产和停止出货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配备足够的具备相关产品的检验能力,取得从事食品质量检验资质的质量检验人员,每个生产班次至少应配备1-2名检验员。 第四十四条 企业应配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检测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按期检定并有计量检定合格标识。检测仪器必须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校准满足使用要求并在有效期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辅料进货台帐、检验记录、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二年,以备核查。
第四十六条 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产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并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产品出厂检验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对本企业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出厂,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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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当每年将产品送到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二次型式检验。
第四十七条 产品标签应符合《食品安全法》、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使用添加剂的必须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使用含转基因原料的、加工过程经过辐照处理的产品必须在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第九章 物流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原料接收采用专用的设备输送线路,并要求更换品种时,需要对输送设备设施清线,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第四十九条 对运输工具进行查验和清洁,避免运输的产品发生交叉污染现象。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
第五十条 货物运输车辆要求做好必要的防护,对货物要覆盖严实,防水防尘,覆盖物需定期检查、更换,预防老化、损坏后的防护品失效。
第五十一条 定期对装卸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方面的培训,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装卸人员作业时需穿戴好必要的防护用品,保证发货装卸过程符合食品卫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发货采用铁路运输、陆路运输和水上运输的方式,对出库产品应做好相应的台帐,记录上需包括产品名称、品种、吨位、到货日期、运输车辆牌号;散装罐还包括封签号的登记,便于追溯。
第十章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第五十三条 有毒有害物品采购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采购时供应商需提供质量合格证明和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
第五十四条 油漆、润滑油或其他有毒有害物品放置应远离生产区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五条 有毒有害物品及其包装物的处置需由有资质的企业回收处理,不得与普通垃圾混放,避免污染生产环境。
第十一章 成品与销售管理
第五十六条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的成品库内,成品不能和地面或墙壁直接触触,地面须设铺垫物,成品垛与墙壁的距离应大于30cm。
第五十七条 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它与成品储存、搬运无关的物品。库房应有通风以及必要的温度、湿度监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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