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污染的水滴或冷凝水。 (3)其他
●不卫生的包装材料
●空气悬浮物:灰尘、粉尘颗粒等(车间环境) ●无保护装置的照明设施 ●不洁净的设备、工器具 ●虫、鼠、雀的污染 2、控制措施
(1)化学物品的控制
①机修人员每次给设备润滑时,地面应放有接油盘,设备周围放置干净棉布,防止润滑油滴漏到地面及设备上,造成污染;
②操作间及仓库内禁止使用杀虫剂(药)和灭鼠剂(药); ③严格按照清洁剂和消毒剂使用浓度配制。 (2)冷凝水控制
①操作间应设置良好排风抽蒸汽处理设施,冷凝水通过排水沟进入下水道,不能在车间内造成滞留,操作间为避免冲洗地面时将污染的水滴飞溅到食品中或食品接触面上,清洁地面时采用擦洗的方式,用地刮将水刮干; ②操作间保持地面、水沟无积水,每天的清理工作要彻底。
③为防止被污染的水滴或冷凝水污染食品,保证操作间内无水滴或冷凝水;每天下班后,安排专门人员对操作间墙壁等进行打扫,避免可能与食品间接接触污染。
(3)包装材料的控制
①包装物应统一采购、统一存放、统一保管,做到卫生清洁;
②内包装、外包装宜单独存放、不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储且保持干燥、清洁、通风、防霉,并有正确标识,上有盖布、下有垫板,并设有防鼠设施。 (4)加工场所设施的控制
①墙壁、支柱和地面采用无毒、不渗水、防滑、无裂缝、坚固耐用、易清洗消毒的水磨石或瓷砖材质,有一定的坡度,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污垢或被侵蚀等情形;
②天花板使用无毒、白色、防水、防霉、不脱落、耐腐蚀、易于清洗的材质,不得有成片剥落、积尘、纳垢、被侵蚀等情形,要定期清洁;
③操作间照明灯必须装防爆灯罩,以防发生意外时造成玻璃碎片的污染; ④排水沟设有明沟和暗沟两种。排水沟口径的大小应能满足污水流畅排出,排水沟管道要固密,平滑不渗水,沟盖须坚固耐用,要定期清洗,不得有污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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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蚀、异味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 化学品的标识、储存和使用
1、所用化学物品主要指:清洁剂、润滑油、消毒剂;
2、厨房内使用的清洁剂、润滑油等应统一购买、统一保管,统一存放,并有明确标识。使用时由专门人员领用并经相关领导批准,使用完毕,剩余的清洁剂、润滑油等送交保管部门,双方检查核对;
3、清洁剂、消毒剂分开存放,以免意外混合或误用;
4、化学品包装应标识清楚,必须标有生产厂家、地址、生产日期,使用说明和正确的批号、物品名称,没有标签的化学物品应予丢弃;
5、所有化学物品的用量都要符合规定要求,不能造成危害和污染; 6、生产区域、销售区域禁止使用杀虫剂、灭鼠剂。 第三十二条 接触食品的职工卫生控制
1、当班班长上班前在车间入口处检查员工健康状况,发现有患病或外伤或其他身体不适的员工应立即令其离开工作岗位。
2、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者,均不得参加食品生产工作;
3、凡患有严重感冒(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及手部外伤者,应调离食品加工岗位。
4、新员工入厂时,经体检合格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入厂上班,否则一律不得聘用,在上岗前要参加岗前安全卫生知识培训;
5、对食品接触人员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体检,必要时做临时健康检查,经检查患有影响食品卫生疾病者,应立即调离生产岗位,视病情轻重,可安置到非食品加工工种或回家休养直到治愈,对病情严重近期内无法治愈者(如:发烧发热、经常掉泪、流鼻涕、严重咳嗽者)或有碍食品卫生的皮肤病(如: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或手部外伤者(包括生产加工过程中的意外受伤),应立即通知其不得上班并尽快治疗或调至非食品加工区。 第三十三条 害虫的控制及去除
1、更衣室、操作间按规定进行清洗和消毒,不能存在卫生死角和地面积水,及时清除可能引诱害虫的杂物;车间内废弃品做到日产日清,废弃物桶每日清洗消毒。
2、操作间应装有防鼠板及胶帘、纱窗等有效防护工具,在车间入口处安装灭蝇灯,原辅料库、成品库内设有防虫线、防雀网、防鼠板;
3、操作间内所有与外界相通的开口(如换气扇口)均应设有防护网,操作间安装通风设备,保持车间内空气新鲜,通风中有防蝇、防虫和防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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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产品质量管理
第三十四条 必须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并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没有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报质量监管部门备案;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严于相关标准的内控标准。
第三十五条 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相关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企业应有一名负责全面质量管理工作的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 卫生和质量检验的管理
1、应建立健全产品质量卫生检验制度、检验规范和检验方法,各项原始记录、检验报告数据应齐全,至少保存两年,以备核查。
2、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并选择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3、检验室内应具备检化验所需的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和检验方法,原始记录应齐全,并应妥善保存,以备核查。
4、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对投产前的原料、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检验,并签发检验结果单。无能力检验的项目,应委托专业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严禁销售,按不合格品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5、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应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营养强化剂的使用应符合GB 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 6、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按期检定,及时维修,保证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成品包装所用包装袋、包装盒、周转箱等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包装容器必须是食品级材料构成,以防污染成品。实行预包装产品的,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3432《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不合格品的管理
1、应制定《产品撤回制度》,以保证产品进入市场后,出现不安全问题或不安全隐患时能及时回收,保护消费者利益。
2、妥善处理过期及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自行销毁过期食品(固体食品绞碎、包装食品去掉包装、液体食品倒掉),并做好记录。
3、应建立客户投诉档案,接受客户的投诉和意见,及时处理客户投诉的问题,为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客户正确使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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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成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九条 有专门的售货服务人员和文件化的商品上柜销售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售的预包装食品包装完好、无变质且在保质期内;裸装食品不得用手直接接触,并且向消费者明示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第四十条 有文件化的商品价格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出售商品明码标价,不搞虚假让利。
第四十一条 售货人员服务热情周到,对顾客提出的问题能合理解答、解决,不敷衍顾客、误导顾客,对顾客的投诉处理及时、合法、满意。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提出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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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技术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以下简称示范批发市场)经营管理工作,确保粮油流通规范有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利,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各地方粮食行业协会命名的“放心粮油示范批发市场”。
第二章 经营环境与设施
第三条 示范批发市场有足够的营业性现货经营场地,仓库或营业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市场内有绿化;有相对独立分割的库面50间以上;市场内功能区块分布合理,营业、仓储、加工等区块应分开设置。 第四条 门牌和广告牌设置统一、营业房装修整齐统一。 第五条 每间库面水、电、电信等设施配备齐全,通风良好。 第六条 配备政府部门市场监管办公室。
第七条 配备保安监控以及门禁等安全防护设施;配备消防安全设施,保证消防安全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第八条 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货车停车位;空地绿化或硬化,防积水和扬尘,具有完善的排污系统,符合国家环保的相关要求。
第九条 使用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的数量应能充分满足经营的需要。所有计量器具应按国家规定定期送检,不准确的应停止使用。示范批发市场至少配备一台检定合格、未超过检定周期的地中衡(地中衡的吨位视市场规模而定)。
第十条 配备与市场规模相适应的粮油检化验室,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具备日常交易粮油品种的自检。
第三章 管理者要求
第十一条 示范批发市场管理者应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消防许可、环保许可及相关资质,并建立优先退赔制度,管理制度完善,严格对市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落实《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责任,对市场经营者的资质、经营活动及粮油质量、包装标识等应加强监督检查,同时配合工商、质检、物价等职能部门对市场经营者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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