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条:保护用地、控制用地是为保障城市的长远利益和整体利益与必须留设的公共保留地,包括为城市正常运转必不可少的公用性基础设施用地,为城市历史文化所必需的公共性保护用地,保障城市生态环境的公益性绿化用地。对保护用地必须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指定用途和一般用途用地是除公共保留地之外的城市其它产业活动和居住活动用地。 第2.4条:建筑物(设施)依其使用性质分为三十类,序号及含义如表2-2。
建筑物(设施)分类 表2-2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类别 园林建筑及小品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宿舍 基础教育设施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小型卫生设施 小型公用设施 社区管理设施 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大中型交易批发市场 文化设施 娱乐设施 体育设施 卫生设施 教育设施 科研设计设施 行政办公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对外交通设施 市政公用设施 一类工厂 二类工厂 三类工厂 普通仓库 危险品仓库 老人公寓 内容与含义 园林绿地中有造景作用同时供人游览、观赏、体育的小型建筑及城市雕塑等小品 1-3层的住宅 4-6层的住宅 7-9层的住宅 大于等于10层的住宅(100米以下) 集体宿舍 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小百货、饮食、浴室、储蓄所、邮政所等市场 小型文化活动和体育设施,文化站、活动室等 小型卫生设施,门诊所、卫生院等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水泵房、燃气调压站、配电房、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 居委会、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等 商场、餐厅、旅馆、商店、金融机构、商务办公楼、期货市场等商业贸易设施 工业品、农副产品、综合性市场、小商品市场等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等 文化宫、青少年宫、影剧院、音乐厅、俱乐部、活动中心等 体育场馆等 医院、防疫站等 大学、中等专业、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电视大学、培训中心等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设施等 行政、党派和团体机构等 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公共停车场和停车库 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对外交通运输线路、站场及附属设施 加油站、给水、排水、供电、燃气、邮政、通讯、消防、环境卫生、城市交通等设施 对环境无影响的工厂 对环境有一定影响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影响的工厂 除危险品仓库以外的其他仓库 储存危险品的仓库 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住宅(含敬老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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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条 各类用地与各组建筑物(设施)的适建规定为表2-3。凡表中未列入的,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具体情况核定。
用 地 适 建 规 定 表2-3
保护用地 土地 类别 建筑 设施 组别 文物古迹用地 生产防护绿地 道路广场用地 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控制用地 对外交通用地 指定用途用地 一类居住用地 二类居住用地 一般用途用地 其它用地 商业金融业用地 一市类场工用业地 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三类工业用地 公共绿地 市教政行文医育山 湿 公政化体疗科 用 办设育卫研设公施用生设 施用用地 用计地 地 用地 地 地 用地 地 仓储用地 1-1 1-2 1-3 2-1 2-2 2-3 2-4 2-5 2-6 3-1 3-2 3-3 3-4 3-5 4-1 4-2 4-5 4-6 4-7 4-8 4-9 4-10 1 园林建筑及小品 2 3 4 5 6 7 低层住宅 多层住宅 中高层住宅 高层住宅 宿舍 基础教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小型商业服务设施 △ ○ ○ ○ ○ 9 小型文化体育设施 ○ ○ ○ 10 小型卫生设施 ○ 11 小型公用设施 △ ○ ○ ○ ○ ○ ○ 12 社区管理设施 △ ○ ○ ○ ○ ○ ○ 13 商业服务金融设施 ○ 14 市场 15 文化设施 16 娱乐设施 ○ 17 体育设施 18 卫生设施 19 教育设施 20 科研设计设施 21 行政办公设施 22 社会停车场库 23 对外交通设施 24 市政公用设施 25 一类工厂 26 二类工厂 27 三类工厂 28 普通仓库 29 危险品仓库 30 老人公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表示允许,○表示需经审核后允许,△表示一般不允许或经市人民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批后允许,空格为不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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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条 红线、紫线、蓝线、绿线、黑线用地必须按各自的有关规定严格保护。
第三章 建 筑
第一节 建筑容量
第3.1.1条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公顷的成片开发用地,必须编制详细规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3.1.2条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或分区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上述规划的,应按本规定表3-1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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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表 表3-1 区位 建 筑 建筑 类 容量 型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它低层住宅 居住建筑 一般办公 建 筑 旅 馆 商业建筑 商 办 综合楼 工业建筑(一般通用厂房) 普通仓库 多层 中高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多层 高层 低层 多层 高层 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 建筑容积率D % 36 28 25 35 30 40 38 55 40 40 40 FAR 1.6 2.5 3.8 2.5 6.5 2.4 5.0 3.0 5.0 2.0 4.0 D % 18 25 32 25 22 33 30 38 35 45 35 35 30 40 45 40 38 FAR 0.30 0.7 1.5 2.3 3.5 2.3 5.5 2.3 4.8 2.8 6.0 2.0 4.5 ≥1.2 1.2 1.8 3.0 D % 16 25 30 24 22 30 28 35 33 40 35 35 30 40 40 35 30 FAR 0.3 0.7 1.4 2.1 3.5 2.1 5.0 2.0 4.5 2.5 5.0 2.0 4.5 ≥1.2 1.6 3.0 3.5 旧城区 核心城区 规划区
注: 1、旧城区范围:车站大道——锦绣路——过境路、广化路——瓯江以内。
核心城区范围:旧城区以外,中兴大道——瓯海大道——翠薇大道——瓯江以内。 规 划 区:指核心城区以外温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3-2020年)确定的城市规
划区以内。
2、本表规定的指标除指出以外均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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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积率计算见附录二-2 4、区位见附图-1
5、学校、体育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6、特殊地区——古城,按历史文化名城规划执行
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3.2.1条 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并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
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三。
第3.2.2条 住宅间距
(一)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首先必须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符合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本市标准为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旧城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应不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二)住宅建筑间距除满足住宅日照标准外,还应满足以下规定。 1、平行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朝向为南北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倍,且不小于12米。旧城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
朝向为东西向的,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且不小于10米。旧城0.9倍,且不小于9米。
低层独立式住宅和低层独立式住宅之日照间距,不小于主朝向一侧遮挡建筑高度的2.0倍,且不小于12米。
2、垂直布置的多、低层住宅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不应小于0.8倍,最小值为8米。
东西向的间距,核心城区、规划区不小于南北朝向建筑高度的0.8倍,且其最小值为9米。旧城区不应小于0.7倍,且最小值为8米。
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山墙宽度等于大于16米时,应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3、多、低层住宅建筑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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