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4.6.25) - 图文(6)

2019-04-15 16:21

第五章 城市道路交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 各级道路必须成系统,必须结合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必须优先考虑公交路线布设,必须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必须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他市政公用设施提供条件,必须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要求。道路平面走向应考虑保护古树、名木、历史遗存,应与河道水系协调,应考虑竖向设计,宜与重要地物对景,应避免填河。

第5.1.2条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大型城市交通设施;在城市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市政工程项目;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各类大型市场;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路两侧、主次干路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交通繁忙等地区,建筑面积大于3万平方米或者配建停车泊位大于100个的建筑,必须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后方可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第5.1.3条 居住区级以上(含居住区)的住宅区以及用地规模10公顷(含10公顷)以上、交通影响较大的项目,应进行交通专项规划设计。

第5.1.4条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3公顷的建筑工程,应根据外部市政条件编制市政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地形起伏较大的地区,还必须进行竖向设计。

第5.1.5条 道路分类与分级

本市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大类。

各类道路按照其功能、区位、特殊限制条件及设计交通量等进行细分。快速路分为Ⅰ,Ⅱ级,Ⅰ级为全封闭形式,Ⅱ级为半封闭形式;主干路、次干路分为Ⅰ,Ⅱ级,Ⅰ级适用于核心城区以外地区,Ⅱ级适用于核心城区;支路分为Ⅰ,Ⅱ,Ⅲ,Ⅳ级,Ⅰ级为交通性支路,Ⅱ级为机动车通行、自行车优先支路,Ⅲ级为非机动车专用路或步行道,Ⅳ级为历史街区保护街巷。

第5.1.6条 道路建筑限界

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必须符合表5-3的规定。顶角抹角高度应为50cm;顶角抹角宽度非机动车道应为50cm,机动车道同外车道侧向净宽。建筑限界内严禁有任何物体侵入,最小净高按表5-3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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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建筑限界最小净高 表5-3

车行道路种类 行驶车辆种类 最小净高(m) 各种汽车 4.5 机动车 无轨电车 5.0 非机动车 有轨电车 自行车、行人 其它非机动车 5.5 2.5 3.5 第5.1.8条 新建城市道路和城市大型文化、体育、商业、服务、公共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和居住区应按有关规定设置为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第二节 城市道路系统

第5.2.1条 本市城市道路面积率规划指标宜大于20%。

第5.2.2条 本市道路网密度规划指标不应小于6.0km/km2,道路网规划应注重提高次干路,尤其是支路的网络密度。干路网密度指标规划应达到2.5-3.0km/km2。

第5.2.3条 本市各类各级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表5-1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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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规划设计技术规定 表5-1

道路类 (级)别 措施名称 及指标 道路网密度(km/km2) 路段双向机动车道条数 断面形式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Ⅲ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0.4~0.5 0.8~1.2 1.2~1.4 3~4 6、8 4、6 6、8 4、6 4、6 4 2、4 1、2 单幅路 0 双幅路、四幅路 根据相交道路级双、三、四幅路 单、双、三幅路 交叉口要求 别进行立交规划设计 主干路、次干路、交通性支路之间的交叉口必须渠化 道路相交要求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娄量应严格控制,支路不能与快速路直接相交,并且路网节点只允许相邻两类或同类道路相交。 机动车交通(远期目标非机动车交通禁行) 非机动车交公交、非机动车 通为主、机动车交通为辅 行人、非机动车 机动车交通 主要服务对象 (非机动车交通 禁行) 机动车交通为主,非机动车交通为辅 快速路禁止两侧用地直接接口;主干路两侧应严格控制建筑出道路两侧用地开口 入口,应严格控制快速路、主干路的路侧带缘石断口,缘石断口位置离开交叉口间距应大于60米。 两侧分隔带的不连续中央分隔带,两分隔设施 侧分隔带断口间距应≥400米 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200米,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300米,开口长度宜为10~15米 路边停车 禁止 禁止 禁止 非高峰时间可以 两侧分隔带的不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150米,对穿断口间距宜不小于200米 次干路、支路两侧可设置建筑物出入口,可为道路两侧用地提供直接服务功能 公交服务 公交站按港湾设置 公交优先、公交站按港湾设置 公交优先、道路两侧应设公交站及出租车站 满足公交线路设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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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道路红线宽度

第5.3.1条 各类道路的红线宽度可按表5-4的规定确定。

各类道路路段红线宽度推荐标准及断面几何尺寸 表5-4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Ⅰ Ⅱ Ⅲ 道路类别 道路级别 红线宽度40~56 40~56 50~80 38~44 33~36 28~30 16~24 12~16 <12 (m) 注:表中所列道路红线宽度(主干路Ⅰ级除外)是指满足道路交通服务功能所需尺寸,并 未包含特别加宽的道路绿化带宽度。

第四节 平交路口

干路交叉口必须根据交通组织、交通流特征及相交道路断面形式等进行渠化规划设计;近期无法进行渠化的应控制交叉口用地。 第5.4.1条 交叉口红线

交叉口转角处的红线宜做成圆曲线,各级道路红线右转弯推荐半径见表5-5。

交叉口红线右转弯推荐半径 表5-5

道路等级 交叉口红线右转弯控制半径(m) 主干路 >50 次干路 >30 支路 >15 注:1、道路等级:干路与干路相交取较高一级;支路与任何道路相交取支路。

2、交叉口相交道路交角<60°时,锐角红线半径标准可适当降低,钝角红线半径标准可适当提高。

3、该交叉口红线右转弯半径为控制交叉口用地设置;相交道路的转弯缘石半径,应以低一级道路的《城市道路设计规范》推荐缘石半径为准,尽量减小交叉口的车辆游荡范围。

第5.4.2条 平交路口渠化规划设计

(一)道路交叉口通行能力必须与路段通行能力相协调。当路段单向三车道时,进口道一般不少于五车道,困难时可为四车道;当路段单向两车道时,进口时应保障至少有三车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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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渠化交叉口相交道路每边应展宽4~10米。交叉口进口道车道宽度推荐值宜为3.5米,一般最小值应为3.0米,极限最小值宜为2.7米。

(三)进口展宽段(不包括过渡段),在交叉口进口道外侧自红线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后延伸,渠化段长度宜为60~70米。交叉口渠化过渡段长度宜为30~40米。

(四)出口道展宽段的宽度,应与进口道展宽段的宽度相同。展宽段的长度在交叉口出口道外侧自红线转弯半径的端点向前延伸50~60米。当干路出口车道条数小于3条时,出口道应展宽4m。

第五节 立体交叉口用地控制

第5.5.1条 立体交叉口要预留用地,用地规模为: (一)十字交叉口:一般约17公顷。 (二)T形交叉口:一般约8公顷。 (三)X形交叉口:一般约15顷。

第六节 交通设施

第5.6.1条 本市住宅和常用公共建筑停车配建指标按表5-6执行,其余工程设施停车配建指标按浙江省《城市建筑和道路交通工程停车库(场)设计、设置规划》执行。

住宅停车配建指标 表5-6 平均每户(套)建筑面积 ≥200m2或别墅 12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200 m2 10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120 m2 80 m2≤平均户建筑面积<100 m2 <80 m2 机动车泊位(停车位/户) 旧城区 1.2 1.0 0.8 0.5 0.2 核心城区、规划区 2.0 1.5 1.2 0.8 0.4 非机动车 (停车位/户) / 1.5 1.5 2.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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