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送审稿2004.6.25) - 图文(3)

2019-04-15 16:21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45度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4、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当南向为塔式高层(面宽小于32m)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33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南向为板式高层(面宽大于等于32m)时,不小于南侧高层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27m,旧城区为22m。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高层建筑的0.4倍,且最小值为24米。 5、高层住宅与低、多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高层住宅与其东(西)侧多、低层住宅的间距不小于24米。

塔式(面宽小于32m)高层住宅位于多、低层住宅南侧,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3倍加低多层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米,旧城区为24米;板式(面宽大于、等于32m)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南侧时,其间距不应小于高层住宅高度的0.5倍加低多层住宅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核心城区规划区为30m,旧城区为24m。

高层住宅位于低、多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旧城区、核心城区、规划区均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5倍加12m,且最小值不小于13米。

6、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南北向的,不小于南侧高层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20米; 东西向的,不小于较高住宅建筑高度的0.3倍,且最小值为18米; 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时,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7、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应不小于20米。 8、高层住宅与高、多、低层住宅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建筑间距:

当两幢住宅的夹角小于等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大于45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三)住宅山墙间距

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应大于等于6米,对按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的,应按消防或通道要求控制。

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9米,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的山墙间距不小于1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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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住宅山墙设置阳台的,住宅南沿墙设置阳台连续三个以上的,住宅外墙设置阳台,凸出物累计长度超过建筑外墙边长二分之一的,建筑间距从阳台或凸出物的外沿计算。

(五)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且该裙房为停车用房时,裙房之上的几幢建筑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房屋顶以上算起。

第3.2.3条 非居住建筑间距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3.2.4条 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侧时,两者之间的间距按住宅间距控制。

第三节 建筑物退让

第3.3.1条 建筑物退离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地下管线及地界的距离,除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外还须符合本章规定。

第3.3.2条 建筑退道路红线

(一)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无特殊交通要求的建筑,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按表3-3控制。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表3-3 红 线 后 退 类 别 后退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m) 后退交叉口的最小距离 (按较窄道路控制)(m) 低、多层建筑 3 5 8 10 高层建筑 8 10 15 20 距 宽 离 度 (m) 低、多层建筑 2 5 8 10 高层建筑 4 8 12 15 12(含12)以下 12—20(含20) >20—40(含40) >40 注: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的计算,以建筑物底层最突出的外墙边线为准。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后退,按道路规划红线直线段与曲线段的切点连线起算,后退距离等同较窄路的后退距离。异形交叉口的建筑后退由规划设计另行确定。

建筑物离高架和匝道的最小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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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4 建筑物离现状高架和匝道的距离(m) 类别 居住建筑 30 18 非居住建筑 多层 15 10 高层 20 15 高架 匝道

(二)在房屋密集地区建高架桥,房屋与高架桥外侧的间距不应小于10米,并宜设隔音板。沿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后退高架道路边缘的距离按表3-4控制:

(三)新建、改建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大型商场、影剧院、游乐场、宾馆、体育场、展览馆、大型办公楼等公共建筑,其后退道路红线距离还应满足消防、地下管线、交通、防灾、通风、绿化、工程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规范和要求。

(四)沿街建筑因市容及环境景观等需要,可外挑阳台、雨蓬、招牌、灯饰,但建筑物任何部位垂直投影不得超出道路红线;外悬净高在消防通道处不得小于4米,其余部位不得小于3米。

(五)建筑物沿城市道路的围墙、基础、化粪池、净化池、地下油罐、地下水池,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投影、附属设施等不得压、越道路红线。

(六)围墙、大门后退

除特殊要求外,围墙中心线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2米,后退30米以下道路不小于1米。后退相邻建设用地的边界,视相邻地块权属等情况确定:当界外为已征用地,围墙中心线应与用地线吻合;当界外为未征用地,围墙基础不得逾越地界;界外是耕地时,围墙中心线后退地界不小于1米。

大门及单层门卫设施,后退30米以上道路红线不小于3米,后退其它等级道路不小于1米,并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第3.3.3条 建筑后退铁路线:沿铁路正线布置建筑时,除按有关专业规范规定外,(

侧铁路中心线离建筑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50米。

第3.3.4条 建筑后退公路:沿高速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高速公路中心线不得小于75米;沿国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国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20米;沿省道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省道边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沿县、乡公路两侧布置建筑,建筑退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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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线距离不得小于5~10米。

第3.3.5条 建筑退离用地红线:沿建筑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表3-6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间距。

(二)当界外是居住建筑和北侧是居住用地时,除按表3-6控制外,还须同时符合第二章建筑间距和附录二日照计算规则的有关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照本条第(二)项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且建筑高度应同时符合本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

表3-6 离 界 建 筑 居住建筑 类 别 非居住建筑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北18 南12 4.5 4.5 14 最小间距(m) 3 5 12 按消防间距控制 6.5 距 离 建筑物高度的倍数 旧城区 核心城区规划区 0.55 最小间距(m) 旧城区 5 核心城区规划区 建 筑 朝 向 低层 主要朝向 (见附录四) 0.5 多层 高层 低层 次要朝向 (见附录四) 0.4 多层 高层 0.2 0.45 4.0 北:L>32m时0.5 L≤32m时0.33 南:12m 北12 南12 4.0 - 0.2 注:1、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离界距离按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控制;

2、低层独立式住宅主要朝向离界距离按0.7倍控制。 3、L:高层居住建筑面宽。

第3.3.6条 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用地红线距离,不少于地下建筑物深度的0.7倍,且最小值不少于3米。

第四节 建筑高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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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1条 建筑的高度、面宽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节规定。

第3.4.2条 沿城市道路的建筑高度,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高度,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沿街一般建筑物高度(H)不应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街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

A≤L(W+S)

式中A——沿街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度,S——沿街建筑的后退距离。

(三)道路交叉口的建筑高度,按宽路计算,但沿窄路部分的建筑长度超过30米时,其超过部分按窄路确定。

(四)城市主要道路和中心地段的建筑高度可根据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廊线要求决定。

(五)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按较宽的道路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前后道路临接广场、河、湖等,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湖等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3.4.3条 建筑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沿街建筑高度大于24米,小于、等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长度的投影不大于70米。

(二)沿街建筑高度大于60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不大于60米。 第3.4.4条 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台电、文物保护单位和其它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筑物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3.4.5条 多、高层住宅的层高宜为2.8-3.0米,不应高于3.6米,层高超过3.6米的,建筑面积按1.5倍计算。层高超过4米的,按2倍计。坡顶层视具体情况核定。

第3.4.6条 工业建筑有工艺要求的,层高按其工艺要求确定,其它厂房层高高于等于8米者,以2倍建筑面积计。

第3.4.7条 办公楼层高不应超过4米,超过的按1.5倍建筑面积计,低层进厅不受此限制。

第3.4.8条 新建住宅小区,不宜超过18层。核心城区以外地区,提倡建9层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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