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扩建桥梁和隧道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在桥梁和隧道的人行道下,应当预先埋设电力电缆管道和综合信息线缆管道。
管线在桥梁上和隧道内通过的,应当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保证桥梁和隧道的安全以及正常的维修、养护,并不得影响市容。
第6.11条 在现有及规划的管线、高压走廊用地范围内不得擅自修建其他设施。地下管线检查井的设置,不得妨碍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6.12条 10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应设专用走廊,宽度应符合表6-7的规定。在其控制的范围内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规划新建的66KV及以上高压架空电力线路,不应穿越市中心地区或重要风景旅游区。
市区高压架空电力线(黑线)规划走廊宽度 表6-7 线路电压等级(kv) 10kv 35kv 110kv 220kv 500kv
高压线走廊宽度(m) 10m 20m 25m 40m 75m 第6.13条 无线电台等无线通讯设施应在规划收讯区域内设置,并报经无线电管理部门和市规划局批准,设置微波通道,一般不得进入市中心区。
第七章 城市绿地
第7.1条 城市绿地分为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第7.2条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公园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综合公园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建筑用地宜小于7%,绿地面积宜大于70%。带状公园内园路及铺装场地宜为10~25%,建筑用地宜小于2%,绿地面积宜大于70%。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街头绿地中的绿化面积应不小于总面积的70%。
第7.3条 城市内河两岸必须开辟开放性绿化带,属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带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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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河绿带每侧宽度为:河宽小于20米时为10米,大于20米时为15米,支河(断头河)不小于5米。重要水源保护河段与重要景观河,按规定范围控制,最小宽度不小于30米。沿河为高层建筑时,绿化带宽度在满足上款前提下再增加8米以上。
第7.4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的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植物配置宜疏朗通透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应不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具有地方特色。
第7.5条 严格控制生态旅游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范围内的开发建设,严禁在风景林地、城市山坡地进行土石开采等活动。
第7.6条 城市山体公园及景观生态山体的山脚线外3米范围为山体保护控制线,在控制线内不得进行任何有损山体的挖建活动。沿山低多层建筑后退山脚线8米以上,高层建筑后退15米以上。
第7.7条 城市所有江、河、湖水面都应保留,驳岸须保护修缮。所有驳坎、修筑埠头(码头)、填塞盲河、建造构筑物等缩小水体的活动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7.8条 文保单位、文保点、历史遗迹、地下风景等都是城市绿化、地方文态的主要内容,必须按文保单位规定保护。未列入文保单位的,以主体控制范围和通视要求确定紫线,紫线范围内不得进行建设活动,紫线范围外的建设活动应与其协调。
第八章 附 则
第8.1条 本规定是实施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技术规定。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进行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第8.2条 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经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已经核定规划设计要求,或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8.3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8.4条 本规定自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温州市规划局二○○一年三月份开始试行的《温州市规划管理技术审批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录一 名词用语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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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容积率(容积率)
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含在室外地面以上的部分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m的半地下室)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建筑物(含超出室外地坪1.0米的半地下室部分)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3、低层建筑
高度小于或等于10米的建筑。其中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的住宅。 4、多层建筑
高度大于10米,小于或等于24米的建筑。其中多层住宅为4层至6层(含6跃7层)的住宅。
5、高层建筑
高度大于24米小于或等于100米的建筑。其中高层住宅为10层至33层的住宅;中高层住宅为7层至9层的住宅。
6、办公建筑
指非单元式小空间划分,按层设置卫生设备的办公建筑。 7、商业建筑
指综合百货商店、商场、经营各类商品的专业零售和批发商店,以及饮食等服务业的建筑。
8、商办综合楼:商业和办公混合的建筑。 9、裙房
指与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米的附属建筑。裙房高度超过24米的按高层建筑处理。
10、汽车停车率
指居住区内汽车的停车位数量与居住户数的比率。
11、城市道路:本规定所指城市道路是指红线宽度大于等于16米的道路。 12、红线、蓝线、绿线、黑线、紫线:红线分道路红线、用地红线、建筑红线。道路红线指道路用地的规划控制线,用地红线指建筑基地的边界线,建筑红线指建筑地基墙面的控制线。蓝线指城市规划区内河湖水面用地的控制线。绿线指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用地的规划控制线。黑线指高压电力线走廊规划控制线。紫线指文物保护单位对周围建设提出要求的控制线。
13、征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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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项目征用的土地面积(包括其中的水体面积)或出让的地块面积。 14、建设用地面积
征地面积或地块面积扣除大于等于16米宽度的城市道路面积,公共用地之外的净用地面积。
15、开放空间:是指在建筑基地内为公众提供常年开放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外内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开放空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任一方向的净宽度不小于15米,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
(2)以净空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基地地面或道路,且与基地地面或道路高差不高于5.0米亦不低于3.5米。
(3)无上层建筑,但允许设采光天棚或遮阳蓬架。 (4)常年为公众义务开放,且不改变用途。 16、塔式高层住宅:面宽小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 17、板式高层住宅:面宽大于等于32米的高层住宅。 18、骑楼:
面向城市道路或广场、净空和净宽不小于3.8米,长度不小于15米,供公众常年通行的有顶盖的通道。
19、山墙:建筑的左右两端墙,其中住宅两端面为住宅侧面,当被遮挡住宅侧面开窗且为该套住房唯一居室采光窗时,视为住宅正面。
沿墙:建筑的前后墙,其中住宅朝阳前沿墙面为住宅正面。 20、允许:提出申请可获准许。
经审核后允许: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确定可否准许、可以准许、可以附带条件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经审批后允许:需由市人民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才能确定可否准许、可以准许、可以附带条件准许、也可以不准许。
21、本规定用词说明:
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对于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执行中区别对待。 ①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②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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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④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和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
附录二 计算规则
1、建筑面积计算
按国家有关建筑面积的计算规则计算。对高度在2.2米以下(含2.2米)的设备层和无围合的架空层可不计建筑面积;对设备层兼作避难层的,其高度可适当放宽。
2、建筑容积率计算
(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的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且层高≥2.2米,按一层计算。
(3)商办综合楼的容积率控制指标,按不同性质的建筑面积比例换算合成,其建筑密度按照表3-1中的商业、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指标规定执行。高层商办综合楼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应至少占总建筑面积的10%,不足10%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的控制指标按高层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多层商办综合楼商业用房应至少占两层以上(含两层),仅设底层商店的,其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控制指标按多层办公建筑的规定执行。
(4)多、高层民用建筑底层设架空层用作开放空间(作通道、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设施等公共用途)的,该层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指标。
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建设基地,如后来因规划道路红线调整造成建设基地面积缩小的,其已批准的建筑面积允许不变。
3、建筑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基地边界
建筑基地应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限定在单个街坊范围以内。建筑基地四至边界应以城市道路、河流等自然边界和相邻建筑基地边界为界限。
街坊内建筑用地性质不同类的,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细分地块,每一建筑基地不应大于9万平方米。
(2)建筑基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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