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国企党委)(2)

2019-04-15 16:52

第二条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它为改革开放和物质文明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提供把握正确发展方向的思想保证,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大事。

第三条 搞好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是关系到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文明协调发展的一件大事。

第四条 要充分认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战略地位、重大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抓好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章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是适应集团战略发展是需要,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讲诚信、讲责任、讲奉献的员工队伍,提高整个员工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六条 加强对广大员工进行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教育,使广大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七条 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抓好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提高广大员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第八条 通过群众性的实践活动,培育企业文化,弘扬万达精神,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

第三章 精神文明建设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企业精神文明建设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切实加强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

第十条 集团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的领导工作。由集团党委书记任委员会主任,集团有关职能部门和工会、共青团负责人任委员。

第十一条 集团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有关企业精神文明建设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内。

第十二条 各项目公司要成立由党支部书记为组长的企业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要把抓好企业精神文明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在党组织领导下,根据各自的特点,抓好员工、青年的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开展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活动,在企业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骨干作用。 第四章 精神文明建设的实践活动

第十四条 开展群众性的精神文明建设实践活动,是培养“四有”新人、提高员工思想道德素

质的重要途径。

第十五条 要积极开展创建“文明公司”、“文明部室”活动,要把创建工作与创先评优结合起来,提高公司的文明水平。

第十六条 要在全体员工中大力开展“争做文明员工、树立文明新风”的活动。

第十七条 坚持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艺术、体育、娱乐活动,丰富员工业余文化生活。 思想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任务

第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标是培养和造就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型员工队伍。

第二条 以人为本,培育以社会责任感为核心的思想理念。

第三条 弘扬“勤学敬业,志在必得”的企业精神,增强企业凝聚力、向心力和团队合力,营造企业命运共同体。

第四条 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促进企业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第二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五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党政工团齐抓共管,集团各项目公司、部门都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于生产经营和各项工作的实践中去。

第六条 集团党委和各项目公司党支部对员工思想政治工作负有主要责任。 第七条 党委办公室是思想政治工作归口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 第三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八条 组织学习和宣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员工头脑,指导实践。

第九条 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万达理念教育。 第十条 进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 第十一条 开展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和革命传统教育。 第十二条 进行万达发展史教育、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教育。

第四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十三条 理论联系实际,思想政治工作结合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工作一道去做的原则。 第十四条 思想教育与行政手段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五条 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的原则。 第十六条 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七条 耐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组织纪律的原则。

第十八条 提高思想认识与解决员工实际困难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

第十九条 采取普遍教育和分层次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条 利用《万达月刊》和网站等宣传途径进行教育的方法。 第二十一条 举办各类学习班进行培训教育的方法。 第二十二条 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谈心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十三条 运用各种载体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活动进行教育的方法。 第二十四条 组织开展健康有益文化体育活动,寓教于乐方法。 第二十五条 结合集团重大活动进行现场教育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 总结典型,树立先进,进行正面示范教育的方法。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条 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或集团、项目公司领导参加的思想政治工作例会,分析交流工作,研究部署工作重点和活动内容。 第二十八条 每半年召开一次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会。

第二十九条 每年结合年终总结评比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一次总结,对成绩显著的部门和党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建立一支精干高效、专兼职相结合的党务工作人员队伍。集团党委定期对他们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

党委会工作规则

(一)党委会职权和议事范围

1、研究、贯彻执行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省、市、区委的重要决策和工作部署,保证上级指示在本集团的实施。

2、讨论本集团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策。包括:

(1)学习讨论上级的重要指示、重要工作部署,结合本集团实际作出贯彻落实的决定; (2)讨论确定集团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的工作思路、规划以及关系全局的政策性问题; (3)讨论决定集团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任务和工作部署,制定推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 (4)研究决定关系全局的重要改革方案、措施和建设项目及大项财务开支; (5)研究决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原则、政策性措施;

(6)研究决定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的意见;研究加强党员队伍教育和管理的措施;讨论制定发展党员工作的规划、研究并作出关于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的决议;

(7)研究决定党的统一战线、群团、民兵工作中重大问题。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研究确定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推荐。 4、研究讨论向区委的报告。

5、研究常委会应讨论决定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党委会议事原则和议事纪律

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委会内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和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

党委成员个人无权决定应由班子集体决定的问题。

2、党委会无论讨论什么问题,班子成员都应表明态度,充分发表意见。对班子成员的意见, 主持会议的书记或副书记应充分吸纳,正确集中,对党委会集体已形成的决定,党委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不允许各行其是或擅自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对集体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允许保留,但不得有言行上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

3、党委成员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充分发挥积极主动性和敢于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反对遇事推诿,相互扯皮和无人负责。

4、党委成员要经常互相交心通气,对自己分管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适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党委成员之间要相互信任、互相支持、互相谅解、互相补台,互相帮助,克服缺点错误,不断增强班子的团结协作。

5、党委成员代表党委发表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文章,事先须经党委会讨论通过。党委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工作、参加会议和其它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但不代表党委。以党委名义发表的涉及集团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原则上须经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由党委书记审核签发,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其他副书记审核签发。

6、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委会在研究讨论问题之前,对涉及议题的有关情况要准确掌握,了解本来面目,并依据事实作出决定,不仓促决策和临时动议。党委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提供准确信息,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有针对性的提出意见和建议。

7、坚持群众利益原则。要把群众的所想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群众的积极性想问题、作决策,反对脱离群众,脱离实际。

8、党委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漏。

(三)党委会议事程序和议事规则

1、党委会议的召开时间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一般情况下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的议题,由党委书记确定,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确定。会议的议题一经确定,一般不作变动,无特殊情况,不搞临时动议。

2、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临时委托副书记主持。党委会议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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