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工作制度汇编(国企党委)(5)

2019-04-15 16:52

1.定期听取集团总裁和各项目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规划、职工培训计划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计划方案的实施作出相应的决议。 2.审议通过集团的工资协商方案、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劳动合同等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规章制度。

3.评议、监督集团高管人员,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集团董事会在研究任免干部时,应充分考虑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4.讨论通过有关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物业管理等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5.讨论审议或决定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职工,均可当选职工代表。

第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应当以项目公司、部门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条 职工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在选举产生代表时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方面的职工,青年职工和女职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调离或辞退,代表资格自然取消,由所在单位补选代表报集团工会。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领导人的质询。

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生产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待遇。 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出色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六条 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以项目公司为单位组成代表团,项目公司工会主席为团长。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五分之四以上的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集团总裁、工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精干的临时专门小组,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大问题,由集团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第二十二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 1.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

2.提出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 3.主持代表团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4.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5.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6.培训职工代表,提高职工代表素质。 7.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时,工会应邀请党政和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会议。 第六章 项目公司的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项目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与第二章相同的职权,审议、通过、决定本公司的有关事项,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各项目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由公司工会负责组织和筹备。 第二十五条 各项目公司主持公司日常的民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公司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工会小组长或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的修订权是集团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集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万达集团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企业共青团工作,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企业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共青团万达集团委员会,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企业中的基层委员会。受上级团委和集团党委的双重领导。

第三条 集团团委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团结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紧紧围绕企业改革和发展,着眼于提高青年素质开展工作。 第四条 团组织成为党组织和企业经营组织联系青年员工的桥梁和纽带,是党组织的有力助手和后备军。

第五条 团的组织原则是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团的组织

第六条 集团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集团团委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团委对团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集团团委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 集团总部和各项目公司设立团支部委员会。任期二年。 第九条 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支部委员会设立若干小组,小组长由所在小组团员选举产生。 第三章 团的干部

第十一条 团组织的各级干部,应该选拔思想品德好,业务技术精,热心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一定威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优秀团员担任。

第十二条 团的干部采用团组织和企业经营组织推荐、党组织考察、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的方法产生。

第十三条 集团团委在党委的领导下,定期对企业团干部进行培训,以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做好工作的能力。 第十四条 团的干部以兼职为主。

第十五条 为便于开展工作,团委书记、副书记、团支部(总支)书记是党员的可以列席同级党的班子会议,非党员的列席支部党员大会,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企业有关会议。 第四章 团组织的职责、任务

第十六条 组织团员青年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科技文化和专业知识,提高广大团员青年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十七条 教育、团结广大团员青年爱岗敬业、勤奋工作、乐于奉献,在企业改革和发展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为实现企业的战略发展目标建功立业。

第十八条 抓好团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健全各项制度,正常开展各项活动,增强团组织的战斗力、号召力和向心力。

第十九条 各级团组织要服务青年,及时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和要求,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排忧解难,做广大团员青年的知心朋友。

第二十条 接收团员,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离团手续,健全团的组织生活,表彰先进,执行团的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及时完成上级团委和集团党委下达的各项任务,定期向上级团委和集团党委报告工作。

第五章 团的活动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团组织的各项活动要结合青年自身的特点,围绕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来

开展。

第二十三条 团组织开展活动要遵循业余、小型、灵活多样的原则来进行。 第二十四条 要在广大团员青年中开展创建“青年文明号”、评选“十佳青年”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学习一门新知识、掌握一项新技术、提出一条新建议、做出一项新业绩”的四新活动。

第二十六条 组织团员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和适合青年特点、受青年欢迎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七条 团组织的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团员缴纳的团费、企业或工会拨给的活动经费和团组织创收的收入。

第二十八条 在使用活动经费时,要注意讲究实效,厉行节约,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和少花钱办好事。

万达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女职工委员会组织建设和女职工工作,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集团工会和各项目公司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代表和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三条 女职工委员会是在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下的具有民主性、代表性的女职工组织,根据女职工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团结带领女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主人翁精神,爱岗敬业,在促进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

第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维护女职工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向一切歧视、虐待、侮辱、迫害女职工的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参与企业有关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协助有关部门贯彻实施。企业有关方面在研究决定涉及女职工的利益的问题时,必须听取女职工委员会意见。

第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鼓励和组织女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不断提高女职工参政议政能力。 第八条 女职工委员会关心女职工身心健康,积极组织开展有利 于增强女职工体质,活跃女职工业余生活的文体活动。

第九条 女职工委员会对女职工进行社会主义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女职工树立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进行万达企业文化教育,努力提高自身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 第十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积极发现、培养女干部,向有关部门推荐女干部,向党组织推荐优秀女职工入党。

第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会要会同工会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做好女职工工作。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集团工会委员会和各项目公司工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各项目公司的女职工委员会,接受同级工会委员会和集团女职工委员会的领导。

第十三条 各级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中,应当有一定比例的女职工代表。 第十四条 女职工委员会有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第十五条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经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通

过组成,也可以召开女职工或女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由同级工会的女委员担任。

第十七条 女职工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由委员会民主讨论后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集团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以团体会员名义参加当地妇联组织,接受当地妇联的业务指导。

第十九条 女职工委员任期与同级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委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或调离调整时,由同级工会委员会讨论进行增补。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女职工委员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有关制度,检查、总结工作,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和开展各项活动,遇有重大问题,由主任临时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委员要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要给女职工委员开展工作与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

工会经费管理制度

为管好用好工会经费,做到“用得合理,群众满意”,更好地为员工群众服务,为发展工运事业服务,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工会会计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会经费使用管理原则

1.坚持独立管理原则。工会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独立在银行建立帐户。根据预算,经费开支由工会主席“一支笔”审批。

2.坚持遵纪守法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规定,认真执行工会财务制度,遵守财务纪律。

3.坚持为员工服务原则。工会经费不得用于非工会活动的开支;不得支付摊派费用;不得为单位和个人提供资金拆借和经济担保。

4.坚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收支平衡”的原则。工会经费使用要建立预算制度,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努力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

5.坚持民主管理原则。每半年公布一次账目,接受广大会员监督,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工会经费使用情况审查。 二、工会经费收缴

6.工会经费来源主要是二个方面:一是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是企业按规定提存拨解的工会经费。

7.工会会员必须按月交纳会费。会费按每季10元交纳。 8.企业工会经费按职工工资总额2%按月提存,按季拨解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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