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物业管理办法(2014)(6)

2019-04-15 19:35

域的显著位置公示,同时报建设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备案。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经审计的共有收益的历年收支情况及剩余款项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四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依法依约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收益,应统一纳入共有收益独立账户管理。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共有收益分配应考虑物业服务企业在共有收益经营中的成本,具体收益分配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

第四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十六条 新建住宅物业应当实行前期物业管理。预售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前期招投标管理办法,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并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现售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在权属初始登记前完成前期物业招投标工作。

连续两次公开招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50,000平方米的住宅物业,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

分期开发的住宅物业,应以物业管理区域的总规划范围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不得分期招投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由招标单位在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库抽取专家,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招投标过程。

第四十七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未满,业主大会召开会议并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自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起,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时,必须在销售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规划设计要点、规划总平面图,规划总平面图应当特别标示物业服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配电房、水泵房、垃圾房等的位置。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载明收费标准、服务标准,以及合同终止的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物业之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

益。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现场以书面形式明示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临时管理规约的效力至管理规约依法生效时自动终止。 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最低不少于1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建设单位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房屋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的独立成套装修房屋,具备水、电使用功能;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服务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四层。

物业服务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全体业主,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房(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库(棚)、架空层、夹层和人

防工程等,以及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不得作为物业服务用房。

第五十一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审批新建物业规划设计方案。

建设单位应将物业服务用房的面积、位置在设计方案中载明。

先期开发部分未配置或配置不足物业服务用房的,建设单位应临时配置或补充配置。

第五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会同居(村)民委员会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并向居(村)民委员会提供经双方确认的资料移交清单和重要资料,重要资料的范围由各区自行确定。 (一)物业的报建、批准文件,竣工总平面、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买卖合同复印件及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建筑物、场地、设施设备的清单; (五)物业及配套设施的产权清单; (六)物业服务用房的清单; (七)业主清册;

(八)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九)以上资料的清单。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不得泄露业主资料,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业主资料用于与物业管理服务无关的活动,并予以妥善保存,不得遗失。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前款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听取业主、物业使用人对物业管理服务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处理业主投诉,改进物业管理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不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的,居(村)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协调处理;对物业服务企业损害业主、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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