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研究(3)

2019-04-15 20:08

保证上市公司的一定的股利支付水平,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要求对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形式以及利润分配比例做具体的规定。

对上市公司要求其进行强制分红,一定程度上是公司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当上市公司按照已有的法律规定仍然不履行分红义务时,尤其是控股股东或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对中小股东进行一定程度的排挤时,此时通过立法或判例的形式要求上市公司在满足一定的条件必须进行分红就很有必要。

2.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的相关规定

准确来说,我国还没有构建起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我国《公司法》确实在第四条规定了,“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也就是说,股东依法享有分红权。但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在符合一定的条件必须对股东进行分红。

事实上,要求上市公司进行分红目前是通过证监会出台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的,学界通常将其称为“半强制分红”政策。下面对证监会的规范性文件涉及到上市公司强制分红进行梳理。 (1)不分红需合理解释

2001年证监会出台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公司最近3年未有分红派息,董事会对于不分配的理由未作出合理解释的,担任主承销商的证券公司应当重点关注并在尽责调查报告中予以说明。① (2)不分红不得增发新股

2004年12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上市公司最近3年未进行现金股利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份股份。” (3)最近三年分红不得少于年均可分配利润的20%

2006年5月,证监会出台《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应符合“最近三年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累计分配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二十”,此时,2001年的《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废止。

(4)将上述比例增加至30%

2008年《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次系统而又针对性的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做出了一系列规定。

其中,将在《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155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2011年11月9日,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上市公司分红、发行审核体制、股市扩容、资本市场诚信争议颇多的四大热点问题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这些问题予以解答。并表示就加强上市公司回报拟出台一系列具体措施,包

括:当前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开始,须在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细化回报规划、分红政策和分红计划,并作为重大事项加以提示,提升分红事项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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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具体透明地规定在了公司章程中,但该款有其利弊之处,诚然,该项规定使得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进一步的规范化,然而,此种规定只是在公司章程的范围内限制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这种约束的强制力是非常弱的。

2008年现金分红《决定》规定,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该项规定将利润分配比例从20%上升到30%,即如若上市公司有再融资的意向,则必须达到该项标准。可靠的现金分红方案使广大投资者得到收益与回报,也是给长期投资者吃了定心丸。然而,这项规定也有其弊端,便是它只能影响到那些有再融资需求的上市公司,即对于那些没有融资需求的公司没有约束力。而且这种规定可能造成需要再融资的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前一年进行股利分配,而在再融资之前的几年或者未来几年仍是采取不分红的行为。《决定》也有很多漏洞即没有规定的地方,除了当上市公司亏损、零利润以及微薄利润的情况下,股利分配该如何进行没有规定以外,当上市公司违反了该《决定》的规定之后,应当受到何种处罚,也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5)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进一步的规定

2013年1月7日,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了贯彻落实2012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进一步地规定,促进我国证券市场有序健康发展发布的。将30%作为平均分红水平的标准,将50%作为高分红水平的标准。明确了上市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的四种具体模式供上市公司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即固定金额政策、固定比例政策、超额股利政策和剩余股利政策。该规定鼓励上市公司将现金分红这一股利分配方式优先于其他股利分配方式作为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写入公司章程。

(三)国外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

通过分析介绍国外的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为下文构建我国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做基础,可以从其中获取一定的借鉴意义。

1.成熟市场国家

美国的证券市场较为成熟,现金分红是上市公司最主要的股利分配方式,已经形成了良好的分红态势,在立法上,大部分州将股利分配决定权赋予董事,并且没有规定支付最低的数值或者比例,但也有少数的州试图通过立法来强制公司每年分配确定比率的利润。①

①Goshen Z. Shareholder dividend options[J]. Yale Law Journal, 1995: 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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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强制分红制度指的是当董事恶意不作为、独断、滥用自由裁量权,不进行股利分配时,法院可以要求董事会分派红利,通过这种诉讼机制来保护股东权益的方式是由“道奇诉福特汽车公司”判例确立起来的。

英美法系国家普遍采用这种强制分配股利之诉(action to compel distribution of dividends)的方式来保障股东股利分配权的实现,这是一种衡平法上的救济措施。英国的公司法将这种强制分配股利之诉局限于封闭公司,而美国虽然没有这种限制,但绝大部分胜诉的判例仍然是在闭锁性公司中出现的。因此,在英美国家,这种强制股利分配之诉设立的目的和意义也是为了保护所持股份流动性较差的闭锁公司的中小股东,对公司的健康运作起着很大的积极作用。①

同时,在法国,2011年7月13日,法国议会制定了一项强制性分红法案,规定一个作为股份附加价值的强制性红利必须由公司发给雇员,此项法案在2011年7月28日颁布,同时政府颁布指导性法规实施细则,法案于2013年12月31日生效。②

2.新兴市场国家

在国外新兴市场国家,有明确的商法典或者其他法律要求企业净利润分配时向普通股股东支付不能低于一定的比例的股利。

(1)巴西

巴西从1976年便开始实行强制分红制度,到2010年强制分红的比例有所降低。在巴西1976年12月16日颁布的《公司法》第6404条中规定得到强制性股利的权利,强制公司股利分配不得低于净利润(除去法定公积金)的50%。③

2010年其新出台的《公司法》中将强制分红的比例下调为25%。同时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做出相应调整:

第一,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财务状况,在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提出降低该公司强制分红比例的建议,但为了限制董事会随意提出该建议,董事会需要提供该公司最近三年的强制分红比例以及公司的分红情况、每股价值等证据。

第二,在持有投票权的股东于首次公开发行同意时,新公司法允许该上市公司分配低于年收益25%的股利。

巴西是法国民法法系国家,中小股东的利益很难得到保护。因此,巴西早在1976年就实行强制分红制度,制度实施后也取得了很大的效果:第一,巴西的股利支付率高于美国。然而因为这种强制分红制度是按除去法定公积金后净利润的25%,因此很多上

Brudney V. Dividends, Discretion, and Disclosure[J]. Virginia law review, 1980,106( 6): 114.

②Mandatory Bonus Due to Employees Upon Certain Distributions of Dividends, Sep23,2011 National Law Review[2015.04]

http://www.natlawreview.com/article/mandatory-bonus-due-to-employees-upon-certain-distributions-dividend.

(1976年12月6日)第6404条规定,每个财务年度,股东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获得分红,否则公司必须分配50%的净利润。对于联邦拥有的公司,巴西《公司法》(1998年7月16日)第2673③巴西《公司法》

条规定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股东可以每年获得不少于净利润25%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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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为了减少可分配利润而提取较高法定公积金。因此上市公司仍然能够规避这种分红制度不进行股利分配。第二,巴西国内业界人士对这种强制分红制度存在争议,最主要的便是这种分红政策是否会影响上市公司投资新项目的再融资需求。

(2)土耳其

土耳其的强制分红制度经历了三次改变。

首先,资本市场委员会在1982年通过了“资本市场委员会法案”,该法案中强调,上市公司应当将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50%作为股利发放给股东。从1982年到1994年,土耳其一直沿用这种强制分红制度,在这期间,土耳其的上市公司分红水平较高,股利支付率最高增长到61%。

接着,土耳其1994年到2003年之间取消了强制分红政策,在此期间,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有所下降,但基本保持在40%—50%之间。而土耳其在2001年遭遇了经济危机,很多中小投资者撤离了股市。在2002年和2003年土耳其的股利支付率已经分别降到33%、21%。

因此,资本市场为了吸引中小投资者再次入市,土耳其资本委员会再次实行了强制分红制度,在随后的2004年到2006年,上市公司的股利支付率有所增长,但基本保持在45%左右,与取消强制分红政策期间相差不大。①

3.其他国家

早在希腊的1920年《法典》第45条中便规定,公司应当按照普通资本金的6%的比例向股东分配现金股利。同时,希腊在1967年的《发展法》第3条也规定,公司向股东支付股利时应当不低于可分配利润的35%。②LLSV通过对49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分析,研究表明这种强制分红制度仅存在于具有法国传统的民法法系国家中,且这种制度实质是对缺乏其他股东权利的股东们的法律救济措施,在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希腊以及乌拉圭等新兴市场国家这种强制性的股利分配政策运用的还是相当广泛。③在智利,上市公司被要求将公司净利润的至少30%发放给股东,虽然政府仍然进行征税,这时利润也保证到了所有投资者手中。④哥伦比亚则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发放净利润50%以上的股利。在俄国,政府将强制分红的比例从14%提高到25%,俄国公司以前那种让现金堆放在资产负债表上,或者是无效率地乱花掉的情况正在改变。⑤

这些新兴的市场国家普遍采用的是立法模式,通过法律明确的规定了公司的股利分

Dividend Policy of the Istanbul Stock Exchange (ISE) Industrial Corporations: The Evidence Revisited (1986-2007).

②依据希腊的《法典》( 1920 年2190 号令) 第45条,公司应该按照普通资本金(common equity)6%的比例向股东支付现金分红,并且依据《发展法》( 1967 年第148 号令) 第3 条规定,在公司完成法定留存后公司每年应当按照当年净利润35%的最低比例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应取其金额高者向股东支付股利。③ ④

Rafael La Porta, Florencio Lopez-de-Silanes, Andrei Shleifer, Robert W. Vishny. Law and Finance[J].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 1998, 106( 6) : 1130-1132.By StreetAuthority, Market Updates[J].2012(3):4.

⑤Focus On dividends-Rise in mandatory dividend distribution levels boosts case for Russian equities[2015.04]

http://www.investmenteurope.net/regions/cee/focus-on-dividends-rise-in-mandatory-dividend-distribution-levels-boosts-case-for-russian-equ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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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方式以及股利分配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这在证券市场上形成统一的标准,每个公司都按照这一标准来进行股利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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