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两委会研究重大问题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先由议题提出人作详细说明后,各委员畅所欲言,发表自己的意见,然后采用口头或举手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一半,决议方为有效。
5、两委会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要注意保密。凡会议讨论的所有问题不论意见有无分歧,也不论是否形成决议(包括已作出的决定尚未公开前),均不得外传,谁泄露谁负责。
6、两委会形成的决议,会议主持人应及时同因故未参加会议的两委成员传达。
7、两委会形成的决议,如有必要,可召开有关会议或张榜等形式加以公布,以保证决议的正确实施。
(四)执行和反馈
1、村两委会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两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在会后有任何反对的言行。
2、两委会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必须认真抓好自己分管的工作不得推诿、拖拉。如执行中发现新问题,须及时提交两委会讨论,不得自行改变。
3、两委成员应及时将办理结果向会议主持人反馈。会议主持人应抓好决定、决议的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决定、决议落到实处。
五、民主评议村班子及干部制度
为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扬民主,进一步落实村民对村班子及干部的监督权,制定本制度。
1、评议对象是村两委班子及其成员;
2、参评人员:全体党员、村民代表、村民小组及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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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兵、
妇代会等组织负责人,必要时也可吸收其他村民参加; 3、民主评议程序:
(1)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持召开民主评议会; (2)由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分别报告党支部、村委会年度工作情况;
(3)被评议对象进行本年度工作的述职; (4)由参评人员向村干部提出意见和建议; (5)实行无记名办法,由参评人员填写《村班子民主评议表》、《村干部民主评议表》。
4、评议内容:对村班子评价的主要内容工作实绩、团结协作及总体评价;对村干部评议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及总体评价;总体评价为优秀、称职、不称职。 5、民主评议村班子及干部应当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组织下和指导下,结合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一并进行,与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镇驻村干部等工作相结合。
6、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向村民公开,并与村两委干部的考核激励奖惩及村干部的误工补贴相挂钩。
7、民主评议结束后,村两委班子应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分析民主评议结果及村民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六、村干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1、村“三套”班子干部应依法按照《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相关制度履行各自的职责,积极开展工作。
2、村干部违法、违章、违制决策管理,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要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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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 (2)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
(3)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集体资产出租和收益的管理与使用;
(5)建设资金筹集管理与使用。
由上级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导致损失的个人不负民事责任。
3、村干部违反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及财务管理规定,给村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和返还责任。
(1)违反规定报销的;
(2)以集体资产为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 (3)接待开支不能说明理由的; (4)挪用集体资金的;
(5)公款私存或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
(6)侵占其他集体资产的。
4、村干部违规追究过错责任制度,由村民监督小组负责实施。触犯法律、法规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七、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1、村民代表会议是代表村民开展村民自治,行使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管理本村事务的民主决策机构。
2、村民代表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共同组成村民代表会议。其中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每个村民小组推选二人至五人。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主任或村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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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成员提议,应当临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4、村民会议授权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代表会议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村民代表应该在会前就有关事项征求村民的意见。
5、经村民会议授权,村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其职责:
(1)讨论决定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村级财务预决算,以及村民委员会提出的涉及村政村务方面的重要问题;
(2)监督村民委员会工作;
(3)向群众宣传村民会议决定,并带领全体村民认真贯彻执行;
(4)广泛收集村民合理意见或建议,及时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
(5)必要时提请召开村民会议;
(6)否决村民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及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和本村实际的决定、决议。
6、对相关重大问题决议时,应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遇到赞成和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不作决议,留作下次会议讨论。
八、村民主监督小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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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主监督小组由村内老干部、党团员代表、村民代表、妇女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
1、检查督促村民委员会办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具体落实情况;
2、审核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的真实情况; 3、监督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4、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情况; 5、监督村民委员会日常工作,对存在问题提出监督意见,由村民委员会整改和落实。
九、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1、法律咨询的内容
(1)对全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章制度,如《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
(2)村集体建设项目的确定和发包,土地规划和宅基地的分配、使用,土地征用及各项补偿费的使用方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村民福利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施行; (4)村民反映强烈的重点、热点问题的解决; (5)其它需要法律咨询的重要决策和重要规定。 2、法律咨询的重点:拟出台的重大决策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导向和规划,是否符合科学的发展观和本村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是否符合大多村民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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