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村创建“民主法治村”制度汇编(7)

2019-04-16 14:49

(六)撤销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不适当的决定、决议。

第二节 村民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是全体村民依法直接选举产生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全体村民应当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预村民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支持帮助下,依法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贯彻落实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办理本村教育文化、交通、水利、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三)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组织,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承担本村生产服务和协调工作,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合伙人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保障其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爱护公共财产和合理利用土地、水、森林等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教育、服兵役、拥军优属、抢险救灾、纳税等义务;督促村民依法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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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一事一议”决定的筹资筹劳、义务工,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六)因地制宜地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移风易俗、尊老爱幼、扶贫济困的新风尚;防范和制止封建迷信、宗派、宗教势力和非法邪教活动。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之间、村和村之间的团结和互助,协调与驻本村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村民防盗、防火、防毒、防灾害事故,向有关部门反映本村治安情况;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本村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判处其他刑罚但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和农村社会稳定。

(九)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规范财务会计行为,管理本村财务。

(十)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涉及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拟定村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享受补贴的人数及标准;

(四)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学校、植树造林等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劳务、义务工或资金及承包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和承包方案、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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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公开的范围包括政务、事务、财务三大类:

政务公开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在农村方针政策的落实情况;

2、种粮直接补贴、粮种补贴情况;

3、党员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事项及落实执行情况;

4、村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

5、民主选举村支两委成员程序、分工和民主评议情况; 6、依法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各项任务,如违法婚姻处理,计划生育指标分配及其节育措施的落实情况,土地管理、社会治安等情况;

7、致富信息。 事务公开内容:

1、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的制订、运行、修改; 2、关于集体经济发展以及兴办公益事业的决策情况; 3、村办企业和各类管理服务机构用人制度、选拔办法; 4、有关“一事一议”的预算及筹资筹劳情况; 5、村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优抚、社会救济、救灾赈灾、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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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集体生产资料(含山林、土地、水面)和集体企业的发包、入股、出让,各类承包经营方案竞争办法及合同的调整、修订情况;

8、土地转让、集体资产变动和债权、债务情况; 9、征用土地补偿及分配、宅基地审批情况; 10、机动地、荒山荒地发包、租赁和使用情况; 11、用水用电和享受各种集体统一服务项目情况; 12、城镇、农村低保人员的救助标准及发放情况; 13、村干部任期届满或村组撤并离任审计情况; 14、竹木限额指标分配使用情况;

15、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其他热点、难点问题的进展情况及处理结果。

财务公开内容:

1、村年度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 2、资金平衡表;

3、各项收入和支出明细; 4、往来明细; 5、预算外资金明细;

6、财产、债权、债务和收益分配及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

7、“一事一议”专项经费收支明细; 8、村干部工资和奖金补贴;

9、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及各个协会收支明细; 10、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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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社会福利等委员会,负责处理各项日常事务。各委员会成员由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三节 村民小组

第十四条 本村所设村民小组原则上不得变动,确需变动时必须经村支两委会议提出,征求有关村民小组的意见后,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村民小组设组长一名,由本组村民推选出热爱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有丰富的生产经验,办事公道,遵纪守法,热心为村民服务,群众信赖,并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村民担任,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 村民小组组长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

(二)召集村民小组会议,传达上级有关指示精神,商讨本组有关事务;

(三)组织本组村民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村民委员会反映本组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五)按时参加上级召开的各种会议,协助村民委员会工作。

第四节 村民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 凡本村村民除享有宪法、法律赋予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本村村务活动,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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