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廉洁自律,依章守法使用“两笔会签”审批权; 5、带头搞好团结,尊重上、下级领导,尊重同事,协调联动各方人士,支持村委会工作;
6、村委会副主任积极协助主任做好上述各项工作。 (三)治保委员职责
1、主责行政区内的治安管理,负责治保会、安全文明小组的日常工作,组织、管理治安队,搞好治安防范,警惕外来陌生人的行踪;
2、调解各种民事纠纷,依法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抓好各种苗头的监控,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情况;
3、注意调查研究,多走访各村小组,了解社会治安情况,跟踪帮教“两劳”放回人员,力争不发生刑案和治安案;
4、搞好群防群治工作,多向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创建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妇女委员职责
1、组织妇女学习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妇女的自尊、自爱、自强意识,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发挥“半边天”作用,引导妇女探索各种勤劳致富道路;组织妇女成立“禁毒会”、“调解小组”等群众团体,为确保社会治安秩序良好作贡献;
3、积极协助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管理计生对象档案,安排生育指标督促计生对象落实计生措施。
(五)团支部书记职责
1、组织青年开展多种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加强学习,多作引导,使青年安心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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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培养青年成为接班人,向党组织输送合格的入党对象;
3、搞好自身的思想建设,为青年树立良好形象,增强凝聚力,按时收缴团费;
4、组织团章学习小组和评选青年标兵,引领青年好学上进,为实现共青团的最高理想服务。
(六)会计职责
1、做好领导的参谋,及时反映财务工作问题,提供可靠真实的数据给领导决策;
2、记好财务收支帐,保证日清月结;
3、依法抓好村财务核算,健全各种档案资料,负责保管村的各类档案;
4、配合村务公开监督小组,主动提供审计资料,保管好收支帐单、票证等;
5、负责辖区内的户口管理和上级各种表册,按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各种书面材料。
(七)出纳员职责
1、负责现金收支管理,为人民掌好理财权; 2、执行财务制度,拒绝不合理的开支; 3、记好现金日记帐,保证帐物、帐款相符; 4、主动协助领导完成其他各项任务。 十二、村级档案管理标准
为了完善和加强我村档案管理和利用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档案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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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委会要建立以村委会主任、会计和有关人员组成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有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并纳入日程。
2、设臵专柜保管档案,有条件的村可建专室。 3、档案保管条件符合“防盗、防水、防光、防火、防虫、防鼠、防霉、防尘、防潮、防有害气体”的要求。
4、有专兼职档案员并经过县级以上的专业培训。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严格遵守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认真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
5、建立文件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借阅制度、档案销毁制度和档案员岗位责任制等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二)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1、凡属本村的各类档案都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2、凡属本村文书、科技、会计、专业档案等各种类别档案归档范围内的文字材料、图表、声像、照片等,均由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收集交档案工作人员按有关要求归档,确保档案齐全完整,归档率达90%以上。有条件的村要逐步建立电子档案和目录数据化。
3、案卷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完整率达90%以上。 4、编制案卷目录、归档文件目录等必要的检索工具和编研资料。
5、保持档案室整洁,定期对档案资料进行检查、清理、核对工作,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对破损或褪变档案应及时抢救保护。
6、建立档案统计账簿并及时填写,统计数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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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档案利用
1、有档案查阅登记簿并认真填写。
2、有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并认真填写,搞好信息反馈,总结经验,促进档案管理工作的开展。
十三、村民自治章程(样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村级组织依法自治的整体功能,确保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农村有效地贯彻和落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是村民依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行为公约,无论是党员、干部还是群众都要自觉遵守,严格执行。
第三条 本章程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在全体村民和村民代表的监督下,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一节 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
第四条 本村依法组成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进行村民自治。
第五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村民代表必须是居住在本村的年满18周岁以上的村民;遵纪守法,公道正派;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联系群众,并在村民中有一定威信。村民代表选出后,由村民委员会登记造册,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向全体村民公布。村民代表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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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村民代表应密切联系群众,正确反映村民意见、建议和要求,积极参加会议,支持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召集和主持。
村民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村民代表会议由每个村民小组推选2?5人,或由村民按每5?15户推选1人,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组长组成,必要时可邀请驻村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提议,应当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会议成员参加。村民代表会议所作的决定应当经村民代表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方能有效。并不得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相抵触。
第八条 村民会议的职责:
(一)依法选举、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 (二)听取和审议村民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讨论决定涉及本村村民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四)讨论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五)讨论决定村务监督小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村民委员会下设委员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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