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督村组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三)按有关规定分享本村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 凡本村村民,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支持协助村委会工作,按时完成上级分配的各项任务;
(二)遵守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同一切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响应政府号召,破除迷信,移风易俗,积极投身“三个文明”建设。
第五节 村委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村委会成员除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权利外,在本村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重大村务活动的讨论和决策; (二)督促村民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村委会成员不脱产,根据工作实绩和误工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十条 村委会成员除应全面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公民义务外,在本村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带领村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二)以身作则,带头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清正廉政,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 (四)维护村委会的集体领导,带头执行决定; (五)虚心听取群众意见,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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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济管理 第一节 生产经营
第二十一条 凡使用村集体所有的生产资料、自然资源,包括田、土、山、水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可以实行承包责任制或租赁制。
第二十二条 承包或租赁者,必须与村委会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交纳承包费或租金。
第二十三条 承包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需经合同双方同意,并签订变更、转让或终止合同协议书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承包或租赁者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范围,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节 土地管理
第二十五条 属本村所有土地,包括耕地、山林、河流、水塘和宅基地,承包者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与处理权。
第二十六条 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土地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土地的坐落、面积、质量、用途、使用人及其变更情况,由村上统一管理,长期保存。
第二十七条 依法使用本村土地的村民应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严禁抛荒,对造成土地荒芜和地力下降的,村民委员会有权责成其赔偿损失。
第二十八条 村民所需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按农户人口与实际需要统一安排,经国土部门批准后方可建房。
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承包地从事下列活动: (一)取土烤砖; (二)私自盖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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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非法采矿; (四)建坟;
(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为发展村级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可以在不改变土地权属的前提下对土地实行集约经营。
第三节 山林管理
第三十一条 村民集体所有的山林,可由村上集体统一经营,也可由村民个人承包经营。
第三十二条 村民在自己的自留山、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林木属村民个人所有。
第三十三条 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严禁挖笋和毁林开荒;防火期期间,禁止林区野外用火。
第四节 矿山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藏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本村范围内采石、开矿。
第三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村范围内开采矿、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开采,依法经营,不得污染环境,不得影响村民的正常生产和生活。
第三十六条 对非法开采、盗窃、抢夺矿藏和矿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村民委员会和全体村民应予以制止,并责成恢复地貌,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报请司法机关惩处。
第五节 农田基本建设
第三十七条 搞好农田基本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根本出路,全体村民都应积极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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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新建农田基本建设项目,一般按谁投劳谁受益的原则,不跨组的由村民小组负责组织,跨组的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重大工程项目报请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集体或个人新建农田基础设施不得影响或损坏正在受益的原有设施,也不得影响外村、外组和本组其他村民的利益,非建不可的项目,应协商一致后方可兴建,并酌情赔偿损失。
第四十条 原农田基本设施属于本村所有的,由村上负责管理和组织维修;属本组所有的由组上负责管理和组织维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任意改变原有农田基本设施的状况和用途。
第四十一条 对故意损坏或任意改变基础设施的单位或个人,除责成恢复原貌外,还应负责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四十二条 属村属组的农业基础设施,均应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建立档案,详细记录项目名称、用途、受益范围、技术状况、工程造价、建造年月、产权归属等情况,长期保管备查。
第六节 村内企业
第四十三条 村内企业是村发展经济的支柱,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要充分利用本村资源,积极组织村民发展民营企业,增强村民的经济活力。
第四十四条 村民营企业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全体村民都应支持和维护生产经营户或企业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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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承包人承包企业应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承包合同,自觉接受村党组织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并保证合同兑现,应预先交纳一定比例的抵押金,合同期满,可列抵承包款。
第四十六条 承包人应对所承包的企业负责,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并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和集体财产不受侵犯。
第四十七条 承包人必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制订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从事生产和经营,因管理不善造成企业亏损、破产倒闭的,承包人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承包人在承包企业期间,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和处分权,需要添臵或更换设备时,必须报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后方可执行,否则,由承包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十九条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村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七节 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节的规定,办理财务事务,进行财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主管财务或财务人员因工作变动,必须在有关人员的监督下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接受离任审计。
第五十二条 下列事项必须办理会计手续,实行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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