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新(4)

2019-04-16 16:42

sight,意为按这种交单条件,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后者无需了立即付款,而只要对远期汇票承兑,做出汇票付款到期日保证付款的承诺。但是这种方法在实际中较少运用。

2.承兑交单:当代收行向进口方提示跟单汇票时,只要进口方对汇票承兑确认到期付款的责任,即能拿到代表物权的货运单据。

3.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的比较:

在付款交单方式下,只有在进口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得到货运单据。对于进出口双方而言,是一方交款,另一方交单。可见,这种交单条件给出口方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在承兑交单方式下,进口方先行拿到了单据提取了货物,然后待汇票承兑到期付款之日在履行付款责任。这种交单条件无疑对进口方十分有利,也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了一定的商业信用。所以,这种交单条件对出口方来说具有一定的风险。

付款交单(D/P)与承兑交单(D/A)的比较 付款交单 承兑交单 名称 汇票 是否承兑 交单条件 风险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即期汇票,也可不要 不需要 付款赎单 商业信用,可以控制物权,出口商面临一定风险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必须要有远期汇票 必须承兑 承兑赎单 商业信用,无法控制物权,有可能钱货两空 第三节 跟单托收的风险及其防范 一、 跟单托收的风险

托收这种方式,不论交单条件是D/P还是D/A,总是出口方发货在先收取货款在后。出口方与托收行之间,托收行与代收行之间的关系,仅是委托和接受委托,代理和接受代理的关系。因此,出口货款能否收妥,何时收妥,收多收寡,两家银行概不负责。出口方唯一依靠的进口方的信誉,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业信用。

在跟单托收业务中,银行仅提供服务,而不是提供任何信用担保。银行在传递单据,收取款项的过程中不保证付款人(进口商)一定付款,对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规定也不负责,即使有的银行按“单同一致”的原则来审核单据,也仅仅是出于对委托人(出口方收款人)的“善意”和额外服务,若单据与合同不一致,托收行仅是提请委托人注意“单同不一致”的情况,是否要修改由委托人自行作出决定,银行对此没有强制性。对货物到达目的地后,遇到进口方拒不赎单而导致的无人提货和办理进口手续等情况,除非征的银行的同意,否则银行无照管货物职责。因而,跟单托作为一种结算方式,对出口方收款人有较大的风险,对进口方付款人也有一定的风险。 (一)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

(1) 进口方付款人破产、倒闭或失去偿付能力。

(2) 进口地货物价格下跌或产生不利于货物的其他情形,进口方付款人借口拒付或承

兑,甚至承兑到期后仍拒绝付款

(3) 出口方收款人交付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时间等不符合买卖合同规定,进口方

付款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或要求降低价格,甚至要求索赔。

(4) 进口方付款人进口所在地国家限制或“有条件进口”的产品,需凭进口许可证或类

似的特别证明才能进口该类产品,但在货到目的地是被禁止进口或被处罚;或在外汇管制的国家,进口方付款人未能及时申请到外汇,不能按时付款取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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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进口方付款人在承兑交单方式下,凭承兑汇票取得单据后,到期拒付,出口方收款

人虽然可以凭进口商承兑的汇票要求其承担法律责任,但打一个跨国的“官司”,费钱、费时又费力,有时收汇的款项还抵不上聘请律师的费用,或在此时进口方付款人已经破产、倒闭,最终可能仍然“钱货两空”,甚至倒贴各种费用。

(二) 进口方付款人的风险

(1) 在按合同规定对出口方收款人通过银行提示的单据付款或承兑后,凭单据提取的货

物与合同不符

(2) 在远期付款交单项下,承兑了汇票后,到期不能从代收行处取得单据,而自己却承

担了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 跟单托收的风险防范

由于跟单托收有利于进口方付款人、不利于出口方收款人的显著特点,因此,跟单托收的风险主要是指出口方收款人的风险。出口方收款人如何在跟单托收结算方式下,趋利避害,安全收汇,一直是广大外贸工作者关注的焦点。作为出口方收款人,必须把握下述几个主要方面。

(一) 事先调查进口方付款人的资信状况和经营作风

1. 事先调查 2. 定期调查 3. 临时性调查 4. 调查的途径 (1) 上网查询 (2) 通过银行查询

(3) 通过专业的咨询公司

(二) 了解出口商品在进口国的市场行情 (三) 熟悉进口国的贸易管制和外汇管理法规 (四) 要了解进口国银行的习惯做法

(五) 使用适当的价格术语,争取出口方收款人办理保险 (六) 办理出口信用保险

(1) 商业风险:1)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破产。2)买方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3)买方拖

欠货款

(2) 政治风险:1)买方国家禁止或限制汇兑。2)买方国家进口管制。3)买方国家撤销

进口许可证。4)买方所在国或货款需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买方国家发生战争、暴乱或革命。6)被保险人和买方均无法控制的非常事件。

第五章 信用证

第一节 信用证的含义、特点与内容

一、 信用证的含义和特点 (一) 信用证的含义

信用证,是银行作出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它是开证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第三者开立的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对于信用证的含义,我们应该把握下述三点: 1. 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 开证行可以自己付款,也可以委托其他银行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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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证行直接付款。包括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及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 (2) 指定另一银行付款。指定另一银行付款或者承兑其收益人出具的汇票。

(3) 授权其他银行议付。授权其他银行有追索权地买进受益人持有的跟单汇票或信用证

规定的单据。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这不是一种真正的付款方式,而是跟单汇票或单据的转让,受让人仍需向付款行寄单并要求其付款。

3. 银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 (二 )信用证的特点

1.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第一性付款责任。 2. 信用证是一种自足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3. 信用证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二、 信用证下的契约安排 (一) 信用证下的三方契约 (1) 买卖双方间的销售合同

(2)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间的开证申请书,还包括开证协议、担保协议等。

(3) 开证行与受益人间的信用证,若存在保兑行,则保兑行与受益人间仍存在信用

证的契约安排。 销售合同

卖方(受益人) 买方(申请人) 信用证 信用证 开证申请书 保兑行 开证行

图5—1 信用证下的契约关系

(二) 三方的契约关系

首先,受益人不得利用银行与银行之间或开证行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的契约关系。

其次,申请人因与开证行或与受益人间的关系而产生的索偿或抗辩不得影响银行的付款承诺。

三、 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 (一) 信用证的形式

1. 信开本信用证 2. 电开本信用证

(1) 简电本 (2) 全电本

(二) 信用证的内容 1、 信开本的内容

(1)对信用证自身的说明:包括信用证的种类,性质,编号,金额,开证证明,有效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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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地点,当事人的名称和地址,使用本信用证的权利可否转让等。 (2)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期限以及出票条款等。

(3)货物的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运输标志,单价等。

(4)对运输的要求:装运期限,装运港,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费应否预付,可否分批装运和中途转运等。

(5)对单据的要求:单据的种类,名称,内容和份数等。

(6)特殊条款:根据进口国政治经济贸易情况的变化或每一笔具体业务的需要,可作出不同的规定。

(7)开证行对受益人和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2、全电本的内容

所谓SWIFT信用证就是依据国际商会所制定的电报信用证格式,利用SWIFT系统所设计的特殊格式来传递信用证的方式开立的信用证。它具有标准化的特征,其传递速度较快,开证成本较低,各开证行及客户都乐于使用。

SWIFT系统设计的信用证格式代号为MT700,MT701,修改信用证的格式为MT707.与信开本相比,SWIFT信用证将保证条款省略掉,但必须加注密是的押,密押经核对正确无误后,SWIFT信用证方能生效。虽然没有说明文句,但SWIFT信用证一律受UCP600约束,除非证中特别注明。

第二节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

一笔以信用证结算的贸易业务从开始到结束大体上有12个环节,其流程如图5—2所示。

(出口商) (进口商) (1) 申请人 受益人 (5) (12) 承运人 (7) (6) (4) (11)(10) (2) (3) 通知行 / 议付行 (8) 开证行 (9) (出口地银行) (进口地银行) 在图中,各环节的具体内容是:

(1)进出口商鉴定买卖合同,并约定以信用证进行结算。 (2)进口商向所在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3)开证行开出信用证。

(4)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出口商)。

(5)出口商接受信用证后,将货物交与承运人,取得相关单据。

(6)出口商备齐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汇票后向议付行提示,要求议付。 (7)议付行审单无误后,垫付货款给出口商(议付)。 (8)议付行议付后,讲单据和汇票寄开证行索汇

(9)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后,审单付款。 (10)开证行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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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进口商审核但只要鞥相符后,付清所欠款项(申请开证时已交保险金),开证行将信用证下的单据交进口商,不再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 (12) 进口商凭单据向承运人提货。 一、 进口商申请开证

(一) 信用证实质性内容 (二) 进口商的申请与保证

(1)进口商承认银行在进口商赎单以前,对单据及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有所有权,必要时银行可以处置货物,以抵付进口商的欠款。

(2)进口商承认银行有接受“表面上合格”的单据的权利,对于伪造的单据,货物与单据不符或货物中途遗失,银行概不负责。

(3)单据到达后,进口商有如期付款赎单的义务,单据到达前,银行可在货款范围内,随时要求追加押金(保证金)。

(4)进口商同意电报传递中如有错误,遗漏或单据邮递遗失等,银行概不负责。 (5)进口商承担该信用证所需的一切国内外银行费用。 二、开证行开证

银行接到申请人完整明确的指示后,应立即按指示开出信用证。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即为开证行。开证行一旦开出信用证,在法律上就与开证申请人构成了开立信用证的权力和义务的关系,开证申请书也就构成了两者的契约关系。 三、通知与保兑

出口方银行收到开证行开来的信用证后,应根据信用证的要求,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Beneficiary)。受益人即接受信用证,凭以发货、交单、取款的人,一般为出口商。 (一)信用证的通知与传递

1、 信用证的通知 2、信用证的传递 (二)信用证的保兑 (三)信用证的修改 四、议付与索汇

(一) 议付行及议付程序 (二) 索汇 五、 付款赎单

开证行将票款拨付议付行后,应立即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如单证相符,进口商应将开证行所垫付票款付清,取得单据,这样开证行和进口商之间由开立信用证所构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告结束。

第三节 信用证业务的当事人及相互关系

一、 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1、 进口商受两种契约关系的约束 2、开证申请人的责任与权利

(1)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申请开证。 (2)合理指示开证。 (3)提供开证担保。

(4)支付开证与修改的有关费用。 (5)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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