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结算课件新(8)

2019-04-16 16:42

不可流通的海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而签发的收据。不可流通转让的海运提单的记名收货人是唯一的收货人,承运人负责把货物交给收货人,不需要收回该项单据。 (三)租船合约提单(Charter Party Bill of Lading) 是指在租船运输业务中,在货物装船后由船长或船东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提单内容和条款与租船契约相冲突时,以租船契约为准。 (四)航空运单(Airway Bill)

是作为承运人的航空公司接受托运人之委托,以飞机装载货物开立的凭证。但是航空提单不是货物所有权凭证,也不能凭以提取货物,不能转让,收货人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提货。

(五)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单据

公路、铁路或内河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仅仅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约,它把货物直接运给记名收货人,不能背书转让。当货物达到目的地,经证明身份即可把货物交给收货人。 (六)专递和邮政收据

邮政收据是由寄件人填写,注明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称和地址,寄运货物额名称、价值等,邮局核实重量并收费后签发。

第四节 保险单据

一、海运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可保障的风险:主要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二)可保障的损失:包括全损和部分损失。 (三)可承担的费用:包括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二、海运保险的险别 (一) 基本险(Chief Risk):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 (二) 一般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它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先投平安险或水渍险,然后才可投保一般附加险,若已投一切险,则不必再投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玷污险,碰损、破碎险,渗漏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等。 (三)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s):包括战争险,罢工险,交货不着险,进口关税险,舱面险,拒收险等。 三、保险单据分类

(一)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二)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of Open Cover) (三)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四)保险声明(Insurance Declaration) (五)联合凭证(Combined Certificate) (六)暂保单(Cover Note)

第五节 附属单据

一、商品检验证明(Inspection Certificate) (一)商品检验证明的含义及作用

商品检验证明是由政府商检机构或公证机构或制造厂商等对商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关于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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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质量、规格、重量、数量、包装、检疫等方面或某方面的书面证明文件。

其主要作用:议付交货的依据;衡量交货是否与合同相符的依据;处理争议的依据;作为海关通关征收关税的必要证明。 (二)商品检验证明的主要内容 收货人的名称,发货人的名称,货名重量唛头,出具商检证明的日期,提供检验证书者签字,证明内容。

(三)商品检验证明的种类

分为: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卫生或健康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消毒检验证书,温度检验证书,熏蒸检验证书。 二、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 地证明书亦称产地证或原产地证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原产地或制造地的证明文件,是进口国通关验收和征收、减免关税的必要证件。 主要作用:通过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来享受进口国的优惠税率;通过证明货物的原产地来符合进口国的配额要求;保障进口商品合乎卫生条件;确定商品的品质。 三、包装单据(Packing Document) (一)装箱单(Packing List) (二)重量单(Weight List)

第八章 国际保理和福费廷业务 第一节 国际保理业务

一、国际保理的含义和主要内容 (一)含义

全称是国际保付代理业务,简称保理(Factoring)或出口代理,在我国大陆又称为代理融通、包销代理、承购应收账款业务,在香港为销售保管,在台湾则一般称作应收账款收买业务。它是指保理商(Factor)从其客户(出口商)手中,购进通常以发票表示的对债务人的应收账款,并负责信用销售控制、销售分户账户管理和债权回收业务。 (二)主要内容

1.销售分户账管理(Maintenance of The Sales Ledger) 2.债款回收(Collection from Debtors) 3.信用销售控制(Credit Contro1)

4.坏账担保(Full Protection Against Bad Debts) 5.贸易融资(Trade Financing) (三)主要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理业务有多种分类方法:

1.根据是否保留追索权,分为有追索权保理(Recourse Factoring)和无追索权保理(Non-Recourse Factoring)

2.根据是否提供融资,分为到期保理(Maturity Factoring)和融资保理(Financed Factoring) 3.根据是否将销售货款直接付给保理商,分为公开保理(Disclosed Factoring)和隐蔽保理(Undisclosed Factoring)

4.根据供应商与其客户是否在同一国家和地区,分为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和国内保理(Domestic Factoring) 二、保理业务的作用 (一)对出口商

1.有利于出口商尽快收回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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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利于出口商转移风险 3.能节省非生产性费用

4.有利于出口商获取有关信息 5.有利于维护和提高出口商的资信 6.增大出口成本 (二)对进口商

出口商采用保理服务使得进口商能以非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1.避免积压和占用资金 2.简化进口手续

三、国际保理业务的运作 (一)当事人

国际保理有两种做法,即国际单保理和国际双保理,前者有三个当事人,后者则有四个当事人。

1.卖方,即出口商或称供应商。 2.债务人,即为买方或称进口商。

3.出口保理商,指与卖方签订保付代理协议,对卖方的应收账款承做保理业务的一方。 4.进口保理商 ,是指同意代收卖方以发票表示的并过户给出口保理商的应收账款的—方。 (二)具体流程 1.单保理业务

2.双保理业务,欧洲各国一般都采用双保理方式 。 (8)发货并寄交单据及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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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 (出口方) 7(1)谈判确定采用双保 代理结算方式 买方 (进口方) (9)提交发票副本资(理协)议对发票金额融协(议)确协(定议)委信托用签额订度保的付进代口理商名单(3)签订委托协议 2(151080%(12)到期付款)对进口商资信进行调查 出口 保理商 进口 (6)确定信用额度 保理商 (4)需确定信用额度的进口商名单 (11)定期提供应收账款清单 (13)付清款项

四、国际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及应注意的问题 (一)国际保理业务的适用范围

(1)出口商对国外客户或者新客户的信誉及经营情况不够了解,而对方又不愿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时;

(2)出口商为了扩大市场,同意对进口商采用赊账交易或托收等方式,但是又不愿承担汇率风险且有融资需要时;

(3)出口商由于其自身经营商品的特点,如每次发货数量少但批次较多,为力求减少中间环节以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时。 (二)办理保理业务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商(供货商) (1)国际保理使用范围有限 (2)合同的严格遵守性 (3)慎重选择国际保理商 (4)保理业务费用

保理费用一般在0.75%~2.5%之间。 2.对于出口保理商(出口地银行) (1)了解出口商情况

(2)加强保理项下的贷款催收工作 (3)正确对待贸易纠纷

五、与传统贸易融资方式的比较

实质上仍然依赖于进口商的商业信用。

与汇付和托收方式相比,国际保理的最大优点是有债权风险保障。

与信用证相比,进口商利用国际保理的优点是:以承兑交单和赊销等延期付款方式,利用了卖方融资;免除了开证押金和其他开证费用,节约了费用;可凭自身良好的信誉和财务表现,获得保理商的信用担保额度,不必提供抵押;收到单据就可以提货,及时将适销商品投放市场。

第二节 福费廷业务

一、福费廷业务的含义及特点 (一)含义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无追索权形式为出口商贴现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也称为包买票据或票据买断,指包买商(Forfaiter,一般为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企业)从出口商那里无追索权地购买已经承兑的并通常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担保的远期汇票或本票。 (二)特点

(1)一般是以国际正常贸易为背景的,不涉及军事产品。通常限于成套设备、船舶、基建物资等资本货物交易及大型项目交易。

(2)在福费廷业务中,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贴现银行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3)其期限一般在1~5年,属于中期融资业务。但近年来国际上发展出最短的包买票据业务为180天(6个月),最长的可至10年,通常采用每半年还款一次的分期付款方式。

(4)属批发性融资业务,适合于100万美元以上的大中型出口合同,对金额小的项目而言,其优越性不明显。近年来也发展了一些小额交易,但要收取较高的费用。 (5)出口商必须对资本货物的数量、质量、装运、交货期担负全部责任。

(6)较多地使用美元、欧元及瑞士法郎为结算和融资货币。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使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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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少。

二、福费廷业务的起源与发展 (一)起源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各国需要进口大量建设性物资和日用品,如东欧各国向美国购买大量谷物,因为缺乏外汇资金而需要向银行贷款,但银行融资能力有限,于是瑞士苏黎世银行协会首先开创了福费廷业务。 (二)发展

20世纪80年代后,由于第三世界债务危机的困扰,以及国际局势动荡不安,正常的银行信贷受到抑制,而福费廷业务却持续增长,逐渐由欧洲向亚洲及全世界发展,福费廷二级市场逐渐形成,该业务交易方式日益灵活,交易金额日益增加,而且票据种类也不断扩大,形成了一个世界范围内的福费廷交易市场。 三、福费廷业务主要当事人及作用 (一)当事人 1.包买商(银行)

包买商多为出口商所在国的银行及有中长期信贷能力的大金融公司,做福费廷业务是其国际信贷业务的一部分。当包买商与出口商达成包买业务的协议,并购入出口商转让的票据后,其既成为该项延期付款交易的信贷机构,又承担了向进口商分期收回货款以及利率、汇率变动的风险。 2.出口商

当出口商以延期付款方式与进口商达成交易而需要资金支持时,可向包买商申请福费廷融资。当出口商将表明交易金额的若干张票据全部转售包买商并向其支付贴息后,即可取得贴现净额,提前收回货款。 3.进口商

当进口商在包买商的资助下以延期付款方式购入货物后,在包买商(正当持票人)向其提出付款要求时,应无条件地履行其在票据上的债务责任,按期归还货款。 4.担保人

担保人虽不是包买票据业务的直接当事人,但担保人及其担保对包买业务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包买商为转移及规避风险,只购入经担保人担保的票据。若进口商不能按期偿还货款,担保人有责任代其偿还。担保人多为进口地银行,在履行付款责任后,担保人有权向进口商追索,但追索能否成功,将取决于进口商的资信状况,故担保人承担着追索不能成功的风险。 (二)作用

1.对出口商的益处

(1)不影响出口企业的债务状况,不受银行信贷规模和国家外债规模的影响。

(2)是无追索权方式的贴现,出口企业一旦将手中的远期票据卖断给银行,同时也就卖断了一切风险,包括政治、金融和商业风险,免除了后顾之忧。 (3)出口企业通过采用包买票据方式在商务谈判中为国外买方提供了延期付款的信贷条件,从而提高了自身出口产品的竞争力。

(4)出口企业可将全部或部分远期票据按票面金额融资,无需受到预付订金比例的限制。 (5)出口企业在支付一定的贴现费用后,可将延期付款变成现金交易,变远期票据为即期收汇,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扩大了业务量,增强了企业活力。

(6)由于包买票据采用固定利率,出口企业可尽早核算出口成本,卖断以后的一切费用均由贴现银行承担。

(7)福费廷融资操作简便、融资迅速,不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和提供过多的文件,可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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