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编制题(2)

2019-04-16 17:49

23、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职责是什么?

答: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市委的工作部门,又是市政府的工作部门。是综合管理全市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职能部门,列市委机构序列。其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拟订全市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负责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2)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指导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各县区机构改革方案。(3)研究拟订市级机关各部门和市以下各级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分配方案。(4)研究拟订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协调配合约束的管理机制;运用机构编制与行政经费预算挂钩管理办法,组织实施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控制机构编制膨胀和财政供养人员盲目增长。(5)研究审核市级机关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和管理形式;协调市委各部门之间、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市委与市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各部门与县区之间的职责分工。(6)审核市级机关、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等事项;审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科级内设机构和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置、人员编制、科级领导干部职数及人员结构比例;办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使用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相关手续。(7)制定市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研究、实施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标准。(8)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制度。负责市直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指导县区、

乡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9)监督检查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10)负责报送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管理体制、职能任务、机构编制内容的审核工作;参与审核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11)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能职责履行情况的绩效评估。(12)负责县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13)负责联系双重管理、以省级部门管理为主机构的有关机构编制事项。(14)负责市级党政群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标牌的制作、启用和销毁登记工作。(15)负责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调研、信息和统计工作;负责全市机构编制部门干部业务培训。(16)完成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2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安康市机构编制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坚持“一个统领”,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为核心,积极推进“市县政府机构改革、事业单位改革、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改革和机构编制问责机制改革”积极推进“四项改革”。着力做好“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规章制度、机构编制政策法规宣传、机构编制综合性和前瞻性调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等“五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大局意识、政策法规意识、行政成本意识、规范管理意识、调研创新意识和团结协作意识等“六种意识”。加快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努力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机构设置、编制使用和审批及机构编制管理

25、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的设置、职责配置、编制核定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适用《条例》。地方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有关群众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参照《条例》执行。

26、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制定本《条例》。

27、地方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全面履行职能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28、《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体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编制工作,实行中央统一领导、地方分级管理的体制。

29、《条例》关于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管理职责,并对下级机构编制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30、《条例》对地方机构编制管理和人事管理、财政管理等之间相互协作与制约机制是怎样规定的?

答:依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设置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录用、聘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置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禁止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对擅自设置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31、《条例》对“条条干预”机构编制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不得干预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行政机构。

32、行政机构设置的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以职责的科学配置为基础,综合设置,做到职责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权责一致,决策和执行相协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适时调整。但是,在一届政府任期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33、《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或者调整的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

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34、《条例》对行政机构职责管理与协调机制是如何规定的?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35、《条例》对行政机构设立内设机构有哪些规定?

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36、《条例》对编制的类别和使用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编制的不同类别和使用范围审批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不得混用、挤占、挪用或者自行设定其他类别的编制。 37、行政编制由哪一级机关审批?

答:《条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编制总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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