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是:(1)国务院所属的行政机构;(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行政机构;(3)事业单位。《陕西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监督检查范围包括:全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它列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单位。
80、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内容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1)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2)地方各项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措施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3)上级党委、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的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限额、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情况;(5)行政机构、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编制配备、领导职数配备等机构编制事项的执行情况;(6)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和审核、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7)受理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举报和查处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问题的情况;(8)机构编制统计的情况;(9)其它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81、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程序是什么?
答: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拟订方案;(2)根据管理权限报批立项;(3)发出通知;(4)组织实施;(5)报告检查情况;(6)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
82、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开展检查工作。 特殊情况下,机构编制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重大检查活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可以会同监察机关联合进行。实施机构编制检查,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走访等方式进行。 83、什么是“12310”举报电话,其受理哪些问题的举报? 答:“12310”举报电话是公益服务性质专用监督举报电话,由编制部门管理,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机构编制管理行为的监督投诉。它受理(1)违反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情况;(2)违反“三定”规定和改革方案中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情况;(3)违反机构编制管理“五不准”的情况;(4)违反机构编制总量控制、各级各类编制分配和使用规定的情况;(5)违反机构编制统计规定,虚报、瞒报统计书记的情况;(6)其它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情况。
84、《条例》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主体、内容和有关组织、个人法律义务的规定是什么?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85、《条例》对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什么?
答: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86、《条例》对被调查核实单位和人员的申辩权及义务是怎样规定的?
答: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辩。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的对象应当配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调查事项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凡弄虚作假、妨碍监督检查以及对监督检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87、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的处理措施有哪些?
答:(1)通报批评;(2)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3)予以纠正;(4)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5)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经过调查核实,认为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不属于监察对象的,移送任免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8、《办法》对机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报告制度事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省以下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每年第一季度应当向同级编委和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书面报告上年度
机构编制审批和执行情况。
89、《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行为及其处理是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机关所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在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或者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改正或者责令限期纠正、予以纠正、建议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1)违反规定干预下级职能配置、机构设置或者编制、职数配备的;(2)违反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职责范围和权限的;(3)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形式的;(4)超职数配备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领导干部的;(5)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6)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手续的;(7)统计信息失实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报送统计数据的;(8)其他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90、《办法》对机构编制违规违纪问题通报制度事如何规定的? 答: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性质严重、影响面广的突出问题,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向同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及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要求其限期纠正违反规定的做法。
9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有哪些行为的,可由同级或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建议财政部门对超编人员不予核拨经费?
答:擅自设立、撤并机构以及提高机构规格或者变更机构名称、隶属关系和经费渠道的;擅自超过核定的编制使用工作人员或者改变编制使用范围的;为超编人员核拨经费或者办理录用、调任、社会保障等手续的。
92、《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对于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中发挥职能作用有何指导意义?
答:《条例》和《规定》的颁布实施,使监察机关开展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高,有利于充分发挥监察机关在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根据《条例》和《规定》,各级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并纠正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违纪行为,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会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重大检查活动,认真处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移送的案件,及时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通报有关情况,形成监督检查合力。
93、《条例》和《办法》对机构编制举报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答: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对举报者的情况应当予以保密。“12310”电话,是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统一设置的举报电话,专门受理反映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行为的举报。对已受理的举报,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做到“受理必查、查办必果”。
94、《办法》对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专报制度事如何规定的? 答: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信息专报制度。全省各级机构编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