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策划实务(2)

2019-04-16 19:24

F.对高层管理者的激励制度

见参考答案2-1

第4讲 税务律师理论(下)

【本讲重点】

证据关 适用法律关 程序关

证据关

大量的财务人员在工作中追着单证跑,他们更需要提高自己的纳税筹划水平。与税务律师相比,财务人员存在如下四大差距。CFO应该着力提高财务人员这四个方面的能力,这也是税务律师应该帮助CFO加以改善的方面。

(1)第一个差距:财务人员尤其是CFO在节税意识上有待提高,不断提高自己在纳税筹划方面的意识。

(2)第二个差距:要加强沟通。优秀的财务是三分财务,七分沟通,所以纳税筹划尤其需要沟通。

(3)第三个差距:纳税筹划的技巧。这正是本课程要重点介绍的内容。

(4)第四个差距:全面准确地理解各项财税政策信息。财务人员只有掌握了更多的财税信息,纳税筹划的意识才会更强,技巧才会更多。

适用法律关

无论是CEO还是CFO,要想在纳税筹划上有所突破,就要学会利用税务律师手中更多的财税政策信息的资源优势,尤其是大量适用的法律文件,这样才能在筹划上如鱼得水,才能够把筹划工作做好。 涉税法律的三种类型:

?第一,标准税法,经过人大批准并公布的涉税法律。

?第二,政策法规,没有经过人大批准程序而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发布的涉税法规政策。

?第三,其他与纳税筹划相关的法律法规。

对于第二、第三种涉税法律法规,由于其比较分散,可能只有专业的税务律师才对其有详细了解,所以企业过法律关需要税务律师的帮助。

程序关

税务律师的参与,有助于促进司法程序的公正,也有助于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司法公正性。税法具有三个特性,即无偿性、强制性和固定性。纳税人相对处于弱势地位。特别是在目前的中国,税务法制的环境还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之中,权大于法、税务机关行为不规范等现象仍有存在,这就更需要税务律师的存在和帮助。

【本讲小结】

本讲是纳税筹划实务的第二讲。税务律师应该引领纳税人过“四关”:事实关、能力意识关(证据关)、适用法律关、程序关。财务人员自身从事纳税筹划业务有很多能力上的欠缺,税务律师应该帮助他们提高。要变财务人员的事后反映型为税务律师的事前参与型。税务律师利用掌握各项税务法规、会计、财务等知识的优势,参与企业的各项活动,可以为企业开源节流、提高效益作出重要的贡献。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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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讲 涉税零风险理论(上)

【本讲重点】

涉税零风险概述 多缴税的风险(一)

涉税零风险概述

纳税是财务的核心工作之一,企业不应该等到问题发生以后再去找税务律师,而应该在事前定期与税务律师沟通,请他们对企业进行诊断。这种诊断的目的是使企业在涉税事项上呈零风险状态,做到税既不多缴也不少缴。

最佳纳税、涉税零风险,不仅仅是为了防止企业多缴税,做到合理避税,也包括防止和减少企业少缴税的风险。少缴税了,一旦被查出来,就有可能是偷税、漏税等,将面临罚款,并且会被记录在有不良行为的企业黑名单系统中,对企业今后的发展和企业的形象都是极为不利的。

【自检】

下面关于涉税零风险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涉税零风险的目的是企业做到最佳纳税 B.它主要强调的是合理避税

C.在任何制度下都不可能有公司自愿多缴税 D.纳税筹划可以完全做到零风险

见参考答案3-1

多缴税的风险(二)

企业多缴税,可能是多方面原因引起的,总体来看有以下四方面原因会导致多缴税的风险:

1.政策信息风险

多缴税很多时候是因为政策信息上的缺失,也就是信息不对称,尤其是不太会利用优惠政策信息所造成的。很多企业经营者往往只关心与自己经营业务相关的少数税收优惠政策,实际上与自己所在的整个产业相关的优惠政策都需要全面收集。由于产业间都是相联系的,特别是上下游的联系尤为紧密,所以把视野扩展到行业之外,可以了解更多的税收政策信息,认真解读这些信息,对避免政策信息导致的纳税风险至关重要。

【案例】

秦池酒厂倒闭的思考

通过分析有关秦池酒走向没落的信息,我们可以发现秦池酒厂倒闭与他们没有很好对待政策信息的变更并及时做出调整有很大关系:

其一,政策改变,规定所有档次和价位的酒每瓶缴纳消费税0.5元。对酒厂而言,正确的应对方式应该是提高产品档次和价位,这样才能够使税负占产品价格的比重降低,从而降低企业税负,比如四川“全兴大曲”从中低档品牌战略转向“水井坊”高档品牌战略就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案例。但是秦池却完全忽视了该政策信息,仍然大量生产低价酒,没有及时向高档酒转变,企业税负较同业竞争对手大大增加,竞争力大大削弱。

其二,以前勾兑酒作为原材料时可以抵扣增值税,后来国家推出新规定:勾兑酒不再抵扣增值税。在政策推出之前,秦池的酒大部分都是使用勾兑酒来生产,在政策出来前后秦池没有及时调整生产的组织结构。

由于秦池并没有对税收政策变化引起足够的重视,仅这两条税收政策就使秦池每年多缴纳大量税费,不堪重负,成为导致企业倒闭的一项重要因素。

对于政策信息风险,没有特别具有针对性的办法来解决。只有广泛收集政策信息,尤其是围绕自己的产业去收集,或是专门聘请专业人士帮助收集、分类,认真解读,作出提前应对之策,才有可能规避政策风险。

2.业务流程风险

避免政策信息风险的关键是如何收集情报、如何解读情报的问题,而业务流程的调整则是针对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的调整。如果不能依据政策信息变化及时对业务流程进行调整,就会产生业务流程风险。

比如上面案例中提到的秦池酒厂,在政府的税收政策出现变化以后,企业应该对自己的业务流程进行调整,比如升级产品、创造新品牌,改造生产线、创办新企业、专门打造一个新概念,提升品牌档次等。这些业务流程改造都是因为政策信息发生变化所必需进行的。

纳税筹划的最简单分解就是解读政策信息,并据此调整业务流程。常用的筹划方法就是这两者之间的结合,其中90%的纳税筹划都属于业务流程调整,而财务对筹划的科目进行处理,只占10%左右。所以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财务的部门事情,更是老总应该决策的战略问题。

【案例】

如何适应政策信息改造企业作业流程

上海有一家做手套的民营企业,其产品90%销往美国。有一年,美国突然对中国出口到美国的手套等纺织品加收40%的惩罚性关税,许多同行业的竞争对手无计可施纷纷退出该行业。就在该企业生死存亡命系一瞬之际,企业老板找到该条款原文,发现关税惩罚率分为两种:一种是产成品出口美国,是成价竞争;另一种是半成品出口美国,是成量竞争。如果按半成品出口美国,惩罚力度只有成价竞争的1/3。于是,该企业开始调整业务流程,将手套

盒子打开,然后把左手手套集中起来出口,右手手套也集中起来出口,在海关验货时全部为半成品。到达目的地后只要重新装一下盒子就可以正常销售了。于是该企业产品仍然能够顺利出口到美国市场。

3.灵活处置风险

由于税法执法过程中有很大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有的是政策法规的灵活性,有的是人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很可能使企业的税负也具有了人为的灵活性。人情税、关系税、权利税削弱了法律税的地位。

面对这种灵活处置风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三个步骤来应对:

首先,计算灵活缴税的数目和严格按照税法缴税的数目,相比较后,如果灵活缴税的数目较低,此时就不会存在灵活处置风险,所以就不妨采用灵活缴税方式;但是如果灵活缴税的数目较高,则不能够接受这种灵活缴税方式,此时就会存在灵活处置风险。

其次,对于灵活处置风险,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并联系同行,联络行业协会,共同向税务部门反映,严格按照税法程序来征税。

最后,如果上述方法无效,则可以通过专门的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案例】

为什么要找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

如果采取书面沟通或公开解决的方式均无效,可以有两种方式继续努力:一是通过向税务部门行贿,二是通过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相对于行贿的法律风险,后一种方法要更为妥当,所以聘请税务师事务所来解决这些问题,相当于给企业建立了一道防火墙,可以防患于未然。

第6讲 涉税零风险理论(下)

【本讲重点】

多缴税的风险(二) 少缴税的风险

多缴税的风险(二)

4.制度安排风险 所谓制度安排风险,是指出于制度的原因而使纳税人愿意多缴税。因为多缴税有好处可占,税内损失可以税外去补。

【案例】

制度安排风险下的多缴税案例

案例一:部分国企为了完成所谓的利润指标、为了粉饰成绩,企业领导人达到升迁的目的,虚报利润,明明是亏损,却为了操纵股价或获得奖励而虚增利润,这就是自愿多缴税的典型例子。这种多缴税对公司来说无疑是有害无益的。

案例二:外商通过提供设备来筹建合资公司时,常常对设备价值高估,尽管对设备价值高估越多,设备进口所需缴纳的关税和增值税越多,但是外商还是愿意缴纳这部分税收,因为它只需要出很少的现金就可以取得相当份额的企业股份。

少缴税的风险

1.故意偷税风险

故意偷税,属于违法行为,达到一定比率或一定额度就构成犯罪。我国对故意偷税的有形、无形的惩罚是相当严重的,它给企业和其领导者造成的法律风险、经济风险、道德风险将给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2002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偷税、抗税的刑事法律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在纳税期内,偷税的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而且偷税金额达到在该纳税期间内应缴税金额的10%以上,当上面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时,就意味着这种偷税行为不仅仅是违法,而且构成犯罪。企业管理者应该对“故意偷税”的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认识。

3.空白漏税风险

在某些情况下,企业没有就相关事项缴税或没有缴足税费,且并不是出于主观故意,这种情况下出现的少缴税被称为空白漏税,而不属于偷税。

为了证明企业少缴税是属于空白漏税,而不是属于偷税行为,企业可以采用以下两个手段:

要求税务部门举证

如果税务部门在举证过程中,找不到相关的法律条文,那就说明是立法空白。既然存在立法空白,税务部门就不能够将企业的少缴税行为认定为偷税。

不同的司法解释是否冲突 对于少缴税行为的认定,可能会同时存在不同的司法解释,不同解释之间如果存在冲突,就会出现无法认定的情况。此外,对于同一司法解释,如果出现解释歧义,也就是说对这个司法条文的解释,纳税人持有一种理解,而稽查部门持有另一种理解,这两个理解也许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而实际上真正的司法解释要义可能双方都没说到。这时也属于无法认定的情况。既然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确定偷税行为。

上述两种方法,是根据法律的缺陷来合理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尽管有这种无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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