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纳税策划实务(6)

2019-04-16 19:24

环节利用法

机构有了以后,我们怎么进一步把这个机构放在恰当的位置上,放在什么环节更好,这成了我们的第七个思路。

环节利用法是指利用企业具体运营过程中所涉及的不同环节,而不同环节国家税法所规定的税率是不一样的,从而为企业提供了一个环节选择和避税的机会。

【案例】

造纸企业的环节利用方法应用

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一家造纸企业由于排污量比较大,排污成本较高,税负也很重。而且企业的原料大多来自于收破烂的小作坊,这些地方常常没法开出正规的发票。这样混乱的上游供应商,给企业带来的抵扣效应会非常弱。

但是考察企业的上游环节—物资回收,却有很多优惠政策,比如增值税是返还70%,所得税也是减半征收的。所以作为造纸企业应该向上游环节—设立物资回收公司方向去拓展。

项目利用法

所谓项目利用法,更是财务能够实施的一件事情。一个环节里面的会计科目对应着很多收入项目。收入项目不一样,税负也是不一样的,因此财务上就可以利用收入项目不同税率不同的特点,把一个项目分为若干个项目或把若干个项目合并成一个项目来达到避税的目的。

比如房地产行业,出租一些物业以后有租金项目收入,也可能出售房产后有项目销售收入,还可能有出售无形资产的收入等等。也就是说作为一个组织机构,作为独立法人,组织收入不是单维的,而是多维的。在我们国家,收入不一样,项目不一样,科目不一样,适用税制就不一样,这是一个基本道理。

【案例】

房地产企业的环节利用方法应用

A房地产公司帮C工厂建设厂房,当厂房建起后,由于C工厂的资金周转不灵,短时间内难以支付购房成本,原本的建房买卖合同难以执行。于是A房地产公司提出可以采取由售转租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就是说将一次性支付的买卖合同,转为C工厂可以承担的长期支付租金的租赁合同。这种看上去双方都能够接受的方案,却给A房地产公司带来很多烦恼。由于合同性质发生转变,在买卖合同下,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为销售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只需要缴纳营业税。然而在租赁合同下,A房地产公司的收入为租赁收入,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A房地产公司需要缴纳5.5%的营业税,12%的房产税,33%的所得税。

于是A房地产公司向税收筹划专家求助,能不能有一个合法而又合理的方式来解决这么高的税收成本问题。由于目前公司收入的租赁性质难以改变,所以税收筹划专家建议将租赁收入项目进行分解。鉴于目前提供物业租赁的项目同时,租赁人也常常附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这是行业内非常通行的一种做法,而物业费收入是不需要交12%房产税的,所以税收筹划专家建议A房地产公司将每年的租金收入分为两块:租金收入和物业费收入,以此来达到减少税收负担的目的。

上面的案例,就是利用同一个机构里面在同一环节中不同项目收税的方式和税率不一样,来进行税收筹划的。

方式利用法

税务机关征税的方式有多种,显然每一种征收方式对企业的税负影响是不同的。这也就为政策利用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说利用税务机关手中掌握的征税方式上的灵活性,来减少企业的纳税负担。

在具体实践中,企业首先要明确地计算每一种征收方式下企业的税负大小,比较计算的结果,然后挑选出和有意识的选择对企业最为有利的那种征收方式。

状态利用法

每个纳税人面对同样的项目,税务机关使用同样的方式来对待纳税人,但如果纳税人的主体状态、精神状态和政策水平不同,很可能最终的纳税结果就不一样。所以纳税人状态也是纳税筹划可以利用的机会,而且这种机会是非常重要的。

平时企业的CFO也要进行训练,要比较善于把握局势,并能够保持很好的状态。作为政策利用的最根本之道还是要求我们每个纳税人,在面对税务机关时,诚实友善,改进状态,这是我们利用政策的根本之道。

【本讲小结】

本讲重点介绍了政策利用法中的后六种方法:性质利用法、机构利用法、环节利用法、项目利用法、方式利用法和状态利用法。延续上一讲中从地区、行业、产品、规模,本讲继续将税收筹划的触角向微观延伸,着重从企业性质、组织、具体运作环节、环节中项目的分解组合、纳税方式和纳税人自身心态这六个角度,在每一个角度中都辅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在具体应用时,我们首先要对税法有充分的了解,这是进行纳税筹划的前提条件,其次我们对企业组织分工、组织运作方式要有相当的了解,结合上述两个方面,我们才能够充分利用税法为合理避税提供的各种条件,来切实地降低企业的税负负担,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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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讲 政策规避法(一)

【本讲重点】

转让定价法(一)

政策规避法是指纳税人充分利用现有税法的某些不足,进行合理避税筹划。正如我们在本课程前几讲中所谈到的那样,纳税筹划是以非违法为界限的。所以合理避税即政策规避,就成为我们基本的纳税筹划方法。

政策规避法中我们常常会用到五种基本的方法:转让定价法、膨胀成本法、价格拆分法、价值替代法、临界利用法。

转让定价法(一)

第一种政策规避方法是转让定价法,这种方法是企业最为擅长、使用最多、而且也是税务机关最头疼的一种规避方法。

现实生活中很多关联企业在业务往来的时候,在定价上是有技巧的,他们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来达到转移利润、转移成本费用、转移亏损等目的。这种转让定价策略在合理避税里所占的比例大概超过30%。

关联企业的八大认定标准

正如上文所述,转让定价常常发生在关联企业之间,只有关联交易才有转让定价的问题。何谓关联企业?这是转让定价里最基本的、最需要了解的一个问题。就是说,税务机关在判断关联方交易的时候,是采取什么标准进行评价的。

经常使用的标准有8个:

第一个标准:相互间直接或者是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第二个标准:直接或间接为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的股份达到25%或以上;

第三个标准:企业向另外一个企业借贷资金占了企业自有资金50%或以上,或是企

业借贷资金总额10%是由另外一个企业提供担保的;

第四个标准:企业的董事会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是由另外一个企业所委

派的,或是虽然没有一半以上,但是至少有一名常务董事是由另外一家企业委派的;

第五个标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外一家企业提供特许权才能够正常进行

的(这里的特许权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无形资产等形式);

第六个标准: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配件是由另外一家企业控制或供应的; 第七个标准: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是由另外一家企业所控制的;

第八个标准:具有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能力的其他利益的相关联者。 上述八大标准分别从出资股份构成、管理人员构成、生产经营环节这三个最为主要的方面来对关联方进行考察,只要双方在上述三个方面中,相互之间构成较强的影响力和制约能力,就可以判断双方是关联企业。这是判断关联标准的核心所在。

转让定价法避税的五种常用手段

关联交易过程中形成的转让定价的一些基本避税形式,根据实践中被税务部门掌握的情况来看,通常有五种形式:

1.利用商品交易进行转让定价

利用商品交易进行转让定价,这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常见的转让定价模式。

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关联的买卖双方可以通过违反常规的高买低卖或低卖高买过程,将企业的收入和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从而达到整体上的税负减轻目的。

【案例】

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

A公司在石家庄和上海浦东分别设有分公司。其中在石家庄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生产,而在上海浦东的分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销售,由于上海浦东开发区和石家庄地区的税率存在差别,石家庄是33%,而浦东则只有15%。也就是说1 000万的收入在石家庄要比在上海多缴税180万元。于是这两家分公司可以采取商品交易的转移定价来进行税收筹划。主要的做法是,石家庄的分公司以极低的价格向上海浦东分公司出售产品,而上海浦东分公司则以当地市场价格出售该产品。由于石家庄分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较低,企业利润较低,所以需要缴纳的税收较少,而浦东分公司尽管利润比较丰厚,但只承担15%的优惠税赋。通过上述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就将企业的税负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地区缴纳。

在关联企业之间的这种交易安排相当于把左口袋33%税率的收入掏到右口袋15%的地方去实现,收入没有减少,但是所承担的税负却减少了。

需要注意的是商品交易的转让定价常常是在关联企业之间成立的,在非关联企业之间很难做到高买低卖或低卖高买。

2.利用贷款业务进行转让定价

贷款的利息代表资金的使用成本,一方面贷款利息表示出资方的收入,另一方面贷款利息表示融资方的财务成本。贷款利息的支付是有讲究的,特别是被关联企业利用之后,可以通过贷款利息支付来实现转让定价。

现实中,常常在集团公司中使用贷款业务转让定价来进行避税。集团公司通常会采取两种形式来具体操作贷款业务进行转让定价。第一种是集团公司直接向子公司提供贷款;第二种是集团金融机构向子公司提供贷款,其中集团从事金融的机构常常有四种形态:最高级形态—财务公司,次级形态—结算中心,再次级形态—内部银行,最次级形态—结算中心。

从集团金融机构向关联公司提供贷款,关联企业通过调整贷款利率的高低,可以实现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这是第二种方法。

第8讲 政策规避法(二)

【本讲重点】

转让定价法(二) 膨胀成本法(一)

转让定价法(二)

3.提供劳务、转让专利和专有技术中的转让定价

第三种转让定价方法就更为微妙了,在关联企业之间,不仅在贷款上做一些手脚,还能够通过提供劳务的方法,提供专利技术的方法来进行避税,由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应该收取劳务费,转让专利或专有技术应该收取特殊权使用费,通过抬高或降低劳务费和使用费的收费标准,来达到利润从高税地区向低税地区转移定价的目的。

由于劳务费和专利使用费的收费标准的抬高或降低,税务部门需要很多的信息才能够查清楚,所以在信息不完备的情况下,稽查起来就显得格外的困难。

【案例】

专利使用费的转让定价避税

某跨国公司在美国和中国分别设有A、B两家子公司。现在在美国的A公司有一项专利技术要卖给中国的B公司,这项技术价值1 000万人民币,根据中国的税法,B公司代扣代缴预计所得税为10%,即需缴纳税费100万人民币。为了达到避税的目的,B公司接受该技术转让时,和同为母公司全资所有的A公司协商,将技术转让费降到100万元,则B公司只需要缴纳10万元的代扣代缴预计所得税。通过上面的专利使用费的转让定价安排,B公司节省了90%的税负成本。而且由于技术专利价值评估的困难性,税收监管机构很难对这一技术转让定价提出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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