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三违现象剖析及其预防对策(4)

2019-04-21 14:06

(64) 锚杆角度不垂直巷道轮廓线、打穿皮锚杆。 (65) )锚杆外露长度超过50 mmo

(66) 锚杆的直径、长度、间排距、锚固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 (67) 不使用气动扳手紧固螺栓(丝)o (68) 锚杆的起锚点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69) 喷混凝土支护不按配合比拌料,无石子或少石子。

(70) 使用锚索张拉机前,不对张拉机具及液压系统进行检查,带病作业。 (71) 出现不合格的锚杆或失效锚杆不及时补打。 (72) 拌料不使用量具或在矿车里拌料。 (73) 喷浆或混凝土没有底槽。、却‘

(74) 锚网施工不执行一炮一锚或最大空顶距离距、锚索滞后锚固。 (75) 锚网不按规定进行联网。 (76) 锚杆预紧力不够。

(77) 托盘不紧贴岩(煤)壁。 (78) 锚网支护不按规定厚度喷射。

(79) 不按规定数量、规格、品种使用锚固剂。 (80) 喷射人员不佩戴防护眼镜,喷头对着人。

(81) 煤巷掘进工作面用永久支护的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 (82) 喷浆前,不检查喷浆机各部件是含坚固完好。 (83) 锚索的预紧力和外露长度不符合规定。

(84) 安装锚固剂前不吹净眼内的积水和岩(煤)粉。 (85) 锚杆及锚索不按规定时间做拉拔实验。

(86) 锚杆机使用前不检查风水管路接头连接是否牢固。 (87) 锚网不紧贴岩(煤)壁、网内充填其他物料。

(88) 锚网复合支护的工作面架棚滞后距离超过措施规定。 (89) 砌碹没有底槽,不留缓压圈,灰浆不饱满,不抹保护层。 (90) 不填碹、填碹堵门、填不实、用木料填碹。 (91) 不使用石楔或用软岩做石楔。 (92) )斜巷碹胎无防倒装置。

(93) 碹胎搭接不用螺丝,或卡子不紧固、缺顶子。 (94) 放炮崩倒的碹胎不及时扶起。 (95) 短掘短砌工作面碹胎少于5架。

(96) 拆卸在用支架、拆卸未达到养生时间的碹胎。 (97) 砌碹工作台上存放的料石数量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98) 作业前不检查帮顶支护情况、不检查综掘机各部件是否完好、带病作业。 (99) 综掘机开机时不及时开冷却喷雾。 (100) 综掘机启动前不发出信号警报,不进行空载试运转。 (101) 不按截割图表作业,空顶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102) )综掘机司机离开操作台时未切断电源开关。 (103) 检修综掘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104) 耙斗机使用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牢固,导向滑轮是否固定好,信号是否灵敏可靠。 (105) 使用耙斗机无信号或信号失灵。 (106) 耙斗机司机无遮挡保护继续作业。 (107) 在高瓦斯区域或突出危险区用钢丝绳牵引耙斗机。 (108) 耙斗机装岩时,机上方有人站且猛拉、硬拉超规定的大块矸石,将其拉上耙斗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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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装岩前不检查各部件是否齐全完好、紧固及照明装置。 装岩前不往矸石(煤)上洒水降尘、冲洗岩(煤)壁。 铲斗式装岩机无照明装置或照明装置不好使。 装岩时司机与看电缆人员不在一侧。

铲斗装岩机检修或串爬道时不将铲斗固定。 铲斗装岩机停止作业不停电。

使用风镐前不检查风镐与压风管路连接是否牢固。 耙斗机信号不好就用摆头灯、敲打铁管或喊话代替。 喷射管路前方有人不停机,继续作业。

高顶留顶处除正常排布锚杆外,不在关键紧要处补打锚杆。 抬运棚子、机械、设备跨越运输设备时,不通知停机。 掘进工作面施工人员不经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 掘进工作面风量不足照常作业。

第四节 机电系统违章行为

机电系统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

(1) 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直接向井下采掘区供电。 (2) 供电设计无设计报告或不按设计施工。

(3) 供电系统改动或临时“增容”等无设计及必要的计算,未经主管技术部门审批。

(4) 防爆电气设备及影响矿井电气安全的主要零配件材料(如矿用电缆、阻燃皮带、风筒、电缆冷补胶、防爆电气开关中的隔离换向器、接触器、保护器、液压元件等)未经专职防爆检查员查验“三证”,就入井使用的。

(5) 失爆的防爆电气设备在井下使用。

(6) 不符合MT818标准的非阻燃矿用电缆或不延燃型矿用电缆在井下使用。 (7) 电钳工不持证上岗。

(8) 电工上岗操作无“三佩戴”(无操作证、合格的验电笔、停电牌)。

(9) 矿井综采供电电压已在1140 V及以上时,电工仍使用500 V及以下验电笔。 (10) 在瓦斯浓度超过l %的地点使用各种非本安型仪表。

(11) 无计划停电,尤其未经批准擅自停通风机、水泵等重要设备电源。 (12) 带电作业。

(13) 停电作业不拉隔离开关、加锁、挂停电牌、不按规定验电放电。 (14) “约时”停送电或“借光”作业,不设专人停送电。 飞 (15) 在瓦斯突出及严重冲击地压区域停电检修时不停其前级开关。

(16) 在瓦斯突出及严重冲击地压区域打开电气设备接线室等部件检查及开盖调试。 (17) 带电搬迁电气设备及电缆。 (18) 有故障的供电线路强行送电。 (19) 处理供电线路的短路、漏电等故障时,人为送电对电缆进行“手捋”查找;或人为送电让其“放炮”等方式进行查找处理。

(20) 用摇表摇测线路后,不进行放电就开始作业。

(21) 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安设前不进行摇测绝缘和各种必要的检查和试验。 (22) 机电设备检修后,不按规定进行试运转就正常开启。

(23) 电气设备接线或检修后,不认真清除室内线头、杂物等善后处理工作就送电运行。 (24) 在防爆电气设备腔内进行操作,或隔爆外壳(盖)乱扔乱放,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25) 隔爆外壳锈蚀严重不进行处理,或擅自在外壳表面钻眼影响其强度等,造成隔爆性能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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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采掘移动电气设备(含灯、铃、按钮等小型电气设备)不上架上板管理。 (27) )机电设备(含小型电器)无标志牌、标志牌内容不全,模糊不清。 (28) 非电工擅自操作电气设备。

(29) 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带绝缘手套、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台上。 (30) 127 V手持式电钻绝缘护套损坏,仍继续使用。 (31) 电钻电缆有故障不处理,继续进行打眼。

(32) 放炮时不及时撤出打眼线,不及时对设备矿用电缆进行有效掩护。 (33) 在有瓦斯突出危险及严重冲击地压区域放炮时不停电。

(34) 有瓦斯突出危险及严重冲击地压区域内的机电设备和重要配件不进行牢固合理捆绑。 (35) 电缆不采用钩子进行弹性吊挂,而采用塑料绳等吊挂、用钉子别等。 (36) 平巷电缆吊挂间距大于3 m或间隔不合格,电缆吊挂在风水管上。

(37) 在有严重冲击地压区域内电缆不用牢固的金属钩子吊挂,电缆因过紧受力,没有适当驰度。 (38) 电气设备及矿用电缆被水淋,不设“雨搭”、“防水棚”等防淋设施。 (39) 巷道翻棚等处施工时,不对机电设备、矿用电缆进行合理的防护。 (40) 电缆落地被埋或泡在水中。 (41) 采掘区的溜煤道内敷设电缆。 (42) 电缆有冷包扎接头。 (43) 电缆有“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

(44) 电缆接头的接线不采用压接,而采用捆接,影响电缆的导电和强度。 (45) 电缆修补接头,不在24 h内进行合格的冷浇注。

(46) 电缆的接头数量和破损程度已不符合标准要求,仍继续使用。 (47) )采区开采完毕后,电缆不全部及时升井进行修补。 (48) 新安设的电缆及分接头不进行热补,而采用冷补。

(49) 运行的电缆不按规定设置电缆标志牌或标牌内容不全、不清。

(50) 采掘移动设备(如装岩机等)的电缆不进行合理的吊挂,无专人管理。

(51) 电缆上悬挂其他物品,电缆与风、水、瓦斯管道交叉、挤碰,相互间无防护隔离设施。 (52) 切除检漏继电器或漏电保护失灵仍然送电运行。

(53) 不按规定对检漏装置进行定期试验,试验记录不认真·填写。

(54) 不按规定由专人定期对漏电保护的补偿进行合理调试,补偿不起作用。 (55) 不按规定由专人定期进行工作面的漏电模拟接地试验。 (56) 甩掉电气设备的短路、过负荷保护或整定不合格。 (57) 未经专门技术人员批准,擅自修改保护整定值。

(58) 供电网路过电流保护的灵敏度系数不合乎要求仍继续供电。 (59) 用铜丝、铁丝或其他不易熔金属代替保险丝。

(60) 不按规定定期对过电流继电器、保护插件、保护器等进行检修调试。 (61) 值班电工不是每天对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系统进行一次外观检查。

(62) 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线缺失,接地线、接地螺栓等处锈蚀严重,不及时处理。 (63) 不按规定定期对接地系统的接地电阻进行测试,不认真填写记录。 (64) 接地极未按规定埋设,规格尺寸不合格,接地极浮放在地面。 (65) 接地线不采用裸铜线或镀锌铁线,截面不合格。 (66) )装有3台及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未设局部接地极。

(67) )非电气工作人员在高压电气设备附近逗留或坐在高压电缆及接线盒上。

(68) )供电电缆、高压铠装电缆弯曲半径过小,超过规定要求,电缆受拉、压作用,引起绝缘受损。 (69) 高压电缆的连接不采用专用接线盒、硫化热外等合格方式进行连接。接线盒缺少外壳接地及连线,不灌沥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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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无启动停止声光报警信号。

(71) 带式输送机不设皮带综合保护,不具有低速打滑、跑偏等保护,缺少联动及闭锁功能。 (72) 带式输送机头尾不设置灭火器、砂箱、消防水管、喷雾消尘等设施。

(73) 带式输送机跑偏、缺托滚或挡煤板、刮煤机等附属装置不起作用,仍带病运行。 (74) 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等机械外露的传动转动部位不加装护栏及防护罩。 (75) 机械设备检修(含换托滚等)时不停电。

(76) 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头尾有积货影响运行,皮带下方拖“爬犁”。

(77) 不停电进行清扫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的头、尾积货孔,带式输送机和刮板输送机连轴节不实行弹性连接,而使用“死连接”。

(78) 连轴节不使用易熔塞而用其他不易熔物代替堵死;用油代替难燃液水介质。 (79) 带式输送机、刮板输送机减速箱内油质不合格,油量过少或过满,超过规定。 (80) 皮带接头、刮板输送机链等破损超限,仍继续使用运行。 (81) 斜巷运搬绞车道不设“一坡三挡”,或不合格、不起作用。

(82) )运搬及慢速绞车不定期对钢丝绳进行检查,断丝或磨损超限、锈蚀严重,仍继续运行使用。 (83) 运搬绞车压顶子、尾部固定等不合乎要求仍运行。 (84) 起吊重物前对绳扣、钢丝绳、起重吊挂设施等不进行检查或超负荷起吊,用其他物品代替绳扣。 (85) 使用无防护罩、跑链等不完好的起重机作业。 (86) 5)局部通风机不实行“三专两闭锁”或闭锁失灵。 (87) 局部通风机风叶运行时刮帮、吸人口防护罩损坏。 (88) 局部通风机不实行双风机、双电源和自动停换。

(89) )局部通风机与控制开关(或按钮)距离超过20 m,不设专人看管。

(90) 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安装、拆除无安全措施及施工措施,作业无人监护或无人指挥。 (91) 采煤机运行时不避开牵引链。

(92) 采煤机前、后部缺少闭锁及急停按钮。

(93) 工作面放炮及运输时,架前、架后不开喷雾,不供水或水压、水量不足。

(94) 工作面架前连网、找帮护帮护顶、下端头串

型栋等作业时,不停工作面输送机及采煤机电

源。

(95) )安装、撤除工作面设备时,不设联系声光信号或每组间距大于30 mo (96) 水冷电动机启动时不供冷却水,停机后5 min不停冷却水。

(97) 检修乳化泵、喷雾泵等压力容器及管路前不进行停气、泄压等就操作。

(98) 综采工作面液压管外皮破损严重、不耐压,继续使用,连接处连接采用单卡子等不合格方式。 (99) 在有架线地点卸大件、起吊重物或装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100) )煤及岩石罐笼、煤仓无满仓报警信号及保护装置。 (101) )井下用电灯泡取暖,使用电炉子。 (102) 井下未经批准用电火焊。 (103) 电焊机二次接线端子无防护罩、电焊把线绝缘不符合要求。 (104) 井下巷道缺少足够的照明,综采工作面无照明或不采用专门支架灯。 (105) 机电硐室人口处未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人内”、“高压危险”等警示牌。 (106) )机电硐室内有淋水、积水、油坑,采用了易燃支护。 (107) 油浸式设备的硐室无合格的防火门及防灭火设施。 (108) 高压机电硐室无专人看管或挂牌加锁。 (109) 各种油脂的存放无专用库房,油桶无标签。 (110) 乱扔剩油、废油及棉纱、布头等。 (111) 主、副井各种保护装置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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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压风机冷却器超温、高低压超温、压风超温、超压不合格。

井下油浸式矿用变压器油质不合格,油量不合乎规定,未定期对油进行抽样检验。 地面供电变压器两次侧无电气保护。

地面供电设备防雷设置失效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处理。 不认真填写电气设备运行、检查、交接等记录,超前或滞后填写,记录保存期不符合规定。 用湿手或金属物品扳动带电的电气开关。

检修掘进机时,其他人员在截割臀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

擅自拆卸防爆电气设备外壳上紧固螺栓等造成失爆,对电气设备检修采用拆机修机。

第五节 提升运输系统违章行为

提升运输系统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

(1) 在开车前,机车司机未发出开车信号就开车。 (2) 机车运行中,司机将头或身体探出车外。

(3) 机车司机离开坐位时,未切断电源、未将控制手把取下、未扳紧车闸。 (4) 机车、矿车未定期检修,发现隐患不及时处理。 (5) 机车的闸、灯、警铃(喇叭)、连接装置和洒砂装置不正常,仍继续使用。 (6) 机车运输(列车或单独机车)时,前无照明、后无红灯。 (7) )正常运行时,机车在列车后端长途顶车。

(8) 列车通过风门时,未设置风门两侧都能接收到的声光信号装置。 (9) )巷道内路标和警标装设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0) )擅自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11) 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间距小于100 mo (12) 未做到列车制动距离每年至少检测一次。 (13) 矿井轨道铺设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 (14) 架线电机车使用的直流电压超过600 V。

(15) 电机车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16) 使用固定车厢式矿车、翻转车厢式矿车、底卸式矿车、材料车和平板车等运送人员。 (17)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每班发车前未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 (18)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 (19) 用人车运送人员时,车速大于4 m/s。

(20) )双轨巷道乘车场,人员上下车时有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

(21) )井下矿用防爆型蓄电池机车,其电气设备不按规定到车库内打开检修。 (22) )人力推车时,不执行1次只准推1辆车的规定。 (23) 人力推车时,不时刻注意前方,在矿车两侧推车。

(24) )人力推车时,同向推车的两车间距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25) 人力推车时,从坡度较大的地方推车以及接近道岔、弯道、巷道口、风门、硐室出口时,推车人未及时发出警号。

(26) 人力推车时,放飞车。

(27) 在能够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或停放时不采取制动措施。 (28)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人车没有顶盖。

(29)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的车辆未装可靠的防坠器。

(30)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时,跟车人未坐在设有手动防坠器把手的位置上。

(31) )倾斜井巷运送人员前,每班未按规定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1次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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