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纳入瓦斯检查范围的地点不设瓦斯检查记录牌板或瓦斯检查记录牌板内容不全。 (118)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假检。
(119)工作地点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斯检查员没有责令现场人员停止工作,撤到安全地点。
(120)未做到井下停风地点栅栏外风流中的瓦斯浓度每天至少检查1次;挡风墙外的瓦斯浓度每周至少检查1次。
(121)通风值班人员未及时审阅瓦斯班报;矿长、矿技术负责人未及时审阅瓦斯日报。 (122)瓦斯检查员所填的井下瓦斯检查记录牌板、瓦斯检查班报手册、瓦斯检查台账没有“三对口”。 (123)瓦斯检查人员随意进入瓦斯浓度超过3.0%的区域。
(124)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 75 %时,没有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12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时,仍用电钻打眼。 (126)爆破地点附近20 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0 %,仍装药爆破。
(127)电动机或其开关安设地点附近20 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 5%时,没有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128)瓦斯检查员不携带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 六、粉尘防治
(129)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不进行煤尘爆炸性实验。 (130)煤尘爆炸性鉴定资料没有上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131)采掘工作面没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管路而进行生产。
(132)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斜井与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运输巷与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运输巷与回风巷、掘进巷道、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载点等地点没有敷设防尘供水管路。
(133)煤仓和溜煤眼放空,未保持一定的存煤。 (134)溜煤眼兼作风眼使用。
(135)掘进井巷和硐室时,不进行冲洗井壁巷帮、不使用水炮泥、不进行爆破喷雾等。 (136)装煤(岩)时不洒水。
(137)采煤工作面不采取煤层注水防尘措施。 (138)炮采工作面爆破前、后不冲洗煤壁。 (139)炮采工作面爆破时不进行喷雾除尘。 (140)炮采工作面出煤时不洒办
(141)采煤机不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或喷雾装置失效。
(142)掘进机作业时不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或内、外喷雾装置失效。 (143)液压支架不安装喷雾装置、降柱或移架或放煤时不同步喷雾。 (144)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不安装喷雾装置,放煤时不喷雾。 (145)破碎机不安装防尘罩。
(146)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不安设风流净化水幕。
(14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不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148)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不安装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不进行喷雾除尘或除尘器除尘。 (149)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或软煤层中瓦斯抽放钻孑L难以采取湿 式钻孔时,干打眼的工作人员不佩戴防尘保护用品,没有除尘措施。
(150)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的矿井,不按规定在指定地点设置隔爆棚。 (151)不及时清扫或冲洗巷道中沉积煤尘。 (152)对井下主要大巷不进行定期刷浆。
(153)未实现对井下煤尘隔爆设施每周至少检查1次。
(154)刮板输送机及带式输送机转载落差超过0.5 m时,不安装溜槽或导向板。
(155)在带式输送机斜井和带式输送机运输平巷防尘管路处不按规定每隔50 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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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防尘管路不是按规定每隔100 m设一个三通阀门。
(156)输送机巷,采区进、回风巷风速超过6 m/s;采煤工作面、掘进中的煤巷和半煤岩巷风速超过4 m/s。
(157)矿井没有按要求制定防尘制度,不配置防尘专业人员。 (158)不按规定进行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测定。
第七节 爆破作业违章行为
爆破作业中常见的违章行为有:
(l)装配起爆药卷不避开电气设备和导电体。
(2)装配起爆药卷在顶板不完好、支架不完整或空顶下进行。 (3)装配起爆药卷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进行。 (4)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时,生拉硬拽。
(5)从成束雷管中抽出单个雷管后,不将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 (6)装配起爆药卷时,将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7)装配起爆药卷时,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眼。
(8)装配好的起爆药卷乱扔、乱放,装配起爆药卷数量不以当时当地需要数量为限,不按规定整齐摆放在容器内点数、加锁。
(9)发爆器与电雷管、起爆药卷混放在一起。
(10)不执行一个起爆药卷内,只插放一个电雷管的规定。 (11)让非爆破工帮助装配起爆药卷。
(12)爆破地点附近20 m范围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1。O%仍然装药爆破。 (13)炮眼内发现异状仍然装药爆破。
(14)采掘工作面停风或风量不足、风向不稳仍然装药爆破。 (15)炮眼内煤、岩粉没有清除干净就装药爆破。
(16)炮眼深度与最小抵抗线小于《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仍装药爆破。 (17)发现炮眼缩小、坍塌仍装药爆破。
(18)工作面有冒顶、透水、煤与瓦斯突出预兆仍装药爆破。 (19)装药安全警戒范围内有人正在打眼、装岩还继续装药爆破。 (20)采掘工作面支架有损坏、伞檐超过规定仍然装药爆破。 (21)爆破地点20 m内巷道断面被堵塞1/3以上仍然装药爆破。
(22)装药后,未将电雷管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并悬空,未防止与导电体接触。 (23)潮湿或有水的炮眼不按规定使用抗水型炸药。
(24)在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采用毫秒爆破时,采用反向爆破,未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25) –个炮眼内装2个或2个以上起爆药卷。 (26)不按规定数量装药,装药量过大。 (27)炮眼内装错电雷管段数。
(28)采用发爆器打火放电检测电爆网是否导通。
(29)每次爆破作业前,爆破工不进行电爆网络全电阻检查。 (30)爆破前,爆破母线不扭结成短路。
(31)爆破母线联结脚线时,与联结无关人员未撤离到安全地点。
(32)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前后,爆破地点附近20 m的巷道内未洒水降尘。 (33)靠近掘进工作面10 m内的支护,爆破前未加固。
(34)在爆炸材料库和爆炸材料发放硐室附近30 m范围内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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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班长不清点人数、未按规定设置警戒岗哨就爆破。 (36)爆破前,未将爆炸材料箱搬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37)爆破前,未将工作面机器设备、电缆等加以保护或搬迁。 (38)警戒线处不按规定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 (39) –个警戒员同时警戒2个通道。
(40)接到起爆命令后,发出爆破警号不等Ss就起爆。 (41)不执行“三人连锁爆破制”。 (42)不执行“一炮三检制”。
(43) –次爆破超过发爆器能够起爆的雷管数。 (44) –次爆破的炸药量与通风能力不相适应。 (45)不按规定顺序和方向接炮。 (46)不用发爆器进行爆破。
(47)放炮后,不立即取下发爆器把手或钥匙。 (48)不执行一组装药一次起爆的规定。
(49)爆破后,不立即把爆破母线从发爆器电源上摘下来,并扭结成短路。 (50)放炮母线成破损、有明接头不及时包扎,仍然使用。 (51)放炮后不检查、收集遗漏的未爆雷管、炸药。 (52)采用多芯或多根导线做放炮母线。
(53)不用放炮母线作单回路爆破,而用铁道、金属管、金属网、水或大地做回路。 (54)采掘工作面使用火雷管、不同品种的的电雷管、导爆管、普通导爆索。 (55)放炮母线不随用随挂或悬挂不符合规定。 (56)由放炮员、警戒员约定放炮。 (57)井下放糊炮。 (58)放炮母线短。
(59)放炮不使用水炮泥封孔。
(60)用煤粉、块状材料及可燃性材料当作炮眼充填物。 (61)炮眼无封泥或封泥长度不符合规定长度。 (62)躲炮距离不符合规定。
(63) –个采掘工作面同时使用2台发爆器进行爆破。 (64)爆破工不按爆破说明书规定进行爆破。
(65)处理拒爆时,用镐刨或从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药卷或从起爆药巷中拉出电雷管,不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
(66)不等炮烟吹散,也不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就进工作面作业。
(67)当班人员装好未放完的炮和未处理完毕的拒爆、残爆不向下一班交待清楚。 (68)不具备爆破条件,负责人威逼爆破工进行爆破。 (69)每次爆破作业完成后,不认真填写爆破作业记录。
(70)同一列车运送装有电雷管和爆炸品的车辆之间,不按规定用空车隔开。 (71)运送爆炸材料的列车速度超过2 m/s。
(72)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同时装运其他物品或工具。 (73)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爆炸材料,装卸车时机车不停电。
(74)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同一容器内。 (75)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将电雷管和炸药装在衣袋里运送。
(76)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一人一次运送的爆炸材料数量超过规定。 (77)运送爆炸材料的人员随身携带的不是完好的、带绝缘套的矿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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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乘坐同一罐笼的人数超过4人。 (79)搬运爆炸材料时乱扔乱放,不轻拿轻放。 (80)用矿车运送炸药,堆放高度超过矿车上缘。
(81)运送硝化甘油炸药和电雷管,不用专用的、带软质垫层的、带盖的木质隔板车辆。 (82)罐笼运送爆炸材料不按规定速度提升、超速运行。 (83)电雷管、导爆索、导爆管和硝化甘油炸药同罐运送。 (8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运送炸药材料。 (85)领取爆炸材料后,爆破工与搬运人员不同行。
(86)电雷管不按规定由爆破工亲自运送,而由其他人员运送。 (87)运送爆炸材料人员在电气设备或人群中逗留。 (88)爆破人员不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规程有关规定。 (89)爆破人员未经培训合格、无证上岗。
(90)爆破工接触爆破材料时,不穿棉布衣或抗静电衣服。 (91)携带矿灯进入爆炸材料库内。
(92)爆炸材料库未按规定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93)井下爆炸材料库不按规定将炸药和雷管分开储存。 (94)井下爆炸材料库不按规定数量存放
(95)雷管不按规定刻管、打号、记账或刻号不清、漏刻、错刻。 (96)发放、使用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97)将爆炸材料堆放在井口旁、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 (98)将爆炸材料转借、遗失或挪 (99)剩余炸药、雷管不返回库房。 (100)随意销毁炸药、雷管。 (101)丢失炸药、雷管。
(102)拣到炸药、雷管不上交。
(103)发放电雷管前,不按规定用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 (104)爆炸材料账、物、卡不一致。 (105)雷管导通时没有抗静电设施。
(106)发放使用过期或严重变质的爆炸材料。 (107)同一工作面使用两种不同品种的爆炸材料。
(108)发现雷管未导通、电阻过大、螺丝松动、管壳有裂缝等问题,不及时更换。
第三章 煤矿“三违”导致的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一节 瓦斯爆炸事故
一、由于入井人员在井下吸烟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案例3 -1]1999年5月14日19时40分,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第四煤矿—11 m水平溜煤眼和供—11 m水平5 -2煤组采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之间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死亡8人,伤12人。
1. 事故原因
(1)瓦斯来源。事故矿井是自然通风,主井和副井的地面标高各为+154 m和+ 147. 4 m,标高差数为+6,6m,矿井总人风量不足。该矿井不经常检查瓦斯,使瓦斯积聚没能及时发现与排除。
(2) 引爆火源。火源来源于入井人员抽烟,该矿井下工人抽烟经常发生,屡禁不止,事故后,一些工人、干部对井下抽烟反映强烈。一是生产矿长、坑长、瓦斯检查员都多次发现过工人带烟和火机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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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有烟头等现象,并罚过款。二是在5月10日南票区煤炭局对该矿安全检查中,还发现井下有吸烟现象,并罚款500元。三是死者刘某经常吸烟,据同井工人反映,他平时一天能抽两盒烟,他的尸体是双手烧焦、蜷曲,面部烧坏程度非常严重。
因此认定,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死者刘某在-11 m水平溜煤眼和供-11 m水平5 -2煤组采煤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之问吸烟,引起的瓦斯爆炸事故。
2. 事故教训
从这起事故的致因可以清楚地看到一系列“三违”行为:其一,该矿井属于自然通风矿井,直接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21条)关于“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的规定,该矿井根本不具备起码的安全生产条件。其二,该矿井不经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也不能及时发现,予以处理。其三,该矿没有按《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要求“煤矿企业必须建立人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执行。工人携带烟火入井,并在井下吸烟。
这说明,该矿安全管理漏洞很多,归根结底是领导干部安全意识淡薄,不重视安全生产。同时,工人缺乏自主保安意识,这也反映出对职工安全培训教育不到位。
【案例3 -2】2003年7月4日8时30分,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牙克石煤矿一号井右六片采煤工作面轨道巷与工作面切眼联络巷交叉点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蔼失130万元。
1. 事故原因
(1)瓦斯来源:①牙克石煤矿一号井虽然是低瓦斯矿井,但在6月份,右七片准备工作面封闭后,其轨道运输巷、工作面切眼等巷道形成了长约1 100 m的封闭区。在封闭了1个月的时间内,巷道内积聚了大量瓦斯。②7月3日早8点班,在右六片轨道运输巷与右六片工作面联络巷内打了密闭后,形成了90 m长的盲巷。③在右。六片轨道运输巷尾端的板壁封闭不严,致使右七片准备工作面巷道内积聚的瓦斯涌人右六片轨道巷的90 m盲巷内。④7月4日零点班的瓦斯检查员未对右六片轨道运输巷尾端板壁附近进行瓦斯检查。
(2)引爆火源:①在调查取证和事故现场勘察中,没有发现煤层自然发火的迹象,查瓦斯日报表,该井CO检测值为零,故可以排除自然发火的可能性。②右六片轨道运输巷没有放炮作业任务,故不存在放炮火焰。③在爆源附近没有发现任何电气设备和电缆,所以不存在电气火花。④在爆源附近没有发生顶板冒落,没有金属支架,通风队打挡水墙的工人未开始作业,使用的铁锹、镐、斧和砂子、水泥仍放在矿车内,故不可能产生顶板冒落撞击以及使用的工具与轨道碰撞产生的火花。⑤事故现场的矿灯没有发现失爆现象。
以上分析可以排除由煤层自然发火、放炮火焰、冲击碰撞火花、矿灯失爆、电气火花引发瓦斯爆炸事故的可能性。可断定,惟一能引起瓦斯爆炸的火源就是抽烟。依据是:①在井下4名遇难工人的水靴和上衣兜内发现4个打火机、3盒香烟、1个装有烟叶的小瓶。②该矿人井检身制度形同虚设,从对多名工人调查、询问得到证实,而且人井检身制度也已在6月份被取消。③2003年1,~6月份以来,多次发现工人丢弃在井下的烟头、火柴和烟盒,查一号井安全检查处理决定书,发现对此违章行为已罚款6次。④经调查询问,多人证实,在爆源附近遇难的工人孙某有抽烟嗜好。⑤孙某尸检报告中说明:“死者左背侧、颜面部及双手均有高温所致烧伤,尤其毛发卷曲、表皮脱落,结合案情分析推断,由于爆炸产生高温导致死者左背侧、头部、面部烧伤;死者双手背侧的损伤、烧灼明显,系爆炸所产生火焰形成的复合伤。”
以上分析说明,这是一起由于工人在井下违章吸烟引起的重大责任瓦斯爆炸事故。 2. 事故教训
导致这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工人在充满瓦斯的盲巷里吸烟,引爆了人为造成的90 m长盲巷“瓦斯库”。这就充分暴露了该矿在安全管理,尤其是通风瓦斯管理方面存在诸多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第10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而该矿入井检身制度6月份已经取消,说明思想上麻痹,结果入井人员随便携带香烟、火柴和打火机等点火物品人井。如在井下遇难工人的水靴和上衣兜内发现4个打火机、3盒香烟和1个装有烟草的小瓶子。这足以证明,工人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安全意识非常淡薄,不了解煤矿井下自然灾害,这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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