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资质。其中,专业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若干工程类别。P31
2Z201063 掌握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
一、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含义
建筑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我国强化市场准入制度、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P32
2Z201064 掌握工程发包制度
一、建设工程发包方式
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式主要有两种: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P33
二、禁止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和违法采购
(一)禁止违法采购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p34
2Z201065 掌握工程承包制度
一、资质管理
(一)关于资质管理纠纷的处理
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2.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
理:
1)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
予支持;
2)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
支持。
3. 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
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P35
三、转包
1.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
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2. 这里的违法所得,依照相关词法解释,应理解为“扣除成本后的获利部分”。
四、法律责任
1.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处罚,可以责令停业整
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P36
2Z201066 掌握工程分包制度
一、对分包单位的认可
《建筑法》第29条进一步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二、违法分包
《建筑法》明确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也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依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更进一步将违法分包的情形界定为: 1. 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
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P37
三、法律责任
1.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38
2Z20106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一、工程监理的依据、内容和权限
(一)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在本质上是项目管理,是代表建设单位而进行的项目管理。其监理的内容自然与项目管理的内容是一致的。其内容包括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
1. 进度控制 2. 质量控制 3. 成本控制 4. 安全管理 5. 合同管理 6. 信息管理 7. 沟通协调 (二)工程监理的权限
《建筑法》第32条第2款、第3款分别规定了工程监理人员的监理权限和义务: 1.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2.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二、履行监理合同
1. 独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保持独立性,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P40
2. 公正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P41
2Z201070 招标投标法
2Z201071掌握招标投标活动原则及适用范围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P41
二、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和规模原则
(一)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
1.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 2.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
1.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3.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4.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
币以上的。
三、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1.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 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 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 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 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2.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P42
2Z201072 掌握投标的资格要求
一、投标文件
(一)投标文件的编制
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二)投标文件的提交
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P43 (三)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替代或撤回
在提交招标文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接受;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P44
2Z201073 掌握联合体投标
一、联合体各方的责任 (一)不得重复投标
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投标。 (二)不得随意改变联合体的构成 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通过的,其组织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征得投标人的同意。
(三)必须有代表联合体的牵头人
1.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
的主办、协调工作,并应当向招标人提交由所有联合体成员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
2.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以
联合体中牵头人名义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
2Z201074 掌握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一、禁止投标人实施的不正当行为的种类 (一)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方法》第46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
2.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3. 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4. 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行为。 (二)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下列行为均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
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2. 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3. 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 4. 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5. 其他串通投标行为。P45 (三) 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投标人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在这里,所谓“成本”,应指投标人的个别成本,该成本是根据投标人的企业定额测定的成本。P46
2Z201075 掌握标准程序
一、根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开标应当遵守如下程序:
1.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
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2. 投标文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1)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2)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2Z201076 掌握评标委员会的规定和评标方法
一、评标委员会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二、评标
(一)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二)按废标处理的情形
1.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50条规定,以下的情形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 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 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P47
3)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
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4)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5)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6) 联合体招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 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在《工程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应当作为废标的情形: 1) 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
2)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且未提供有效证明的; 3) 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P48
(三) 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P49
2Z201077 掌握中标的要求
一、确定中标人
1. 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15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