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不得继续使用。
2) 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测,
并及时进行全面检修保养。
2. 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责任
1) 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查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
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查结果负责。P82 2) 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备检验检测时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告知施工
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P83
2Z201100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P83
2Z201101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取得条件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第4条,将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具体规定为:
1.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
部门考核合格;
2. 特种工作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3. 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84
2Z201102 熟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规定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9条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在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变更与注销
1. 建筑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2. 建筑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3. 建筑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
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P85
2Z201110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Z201111 掌握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
1. 建设单位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
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P86
(二)送审施工图的责任
1.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三)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
1.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
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2. 如果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属
于违约行为,应当向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施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这些货物。
(四)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 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档案;
3) 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 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条件; 5) 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2. 如果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将承担法律责任:
1) 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2) 验收不合格的,擅自交付使用的;
3) 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安装合格工程验收的; 3.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
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P87
2Z201112 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 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
1)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
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2. 分包单位保证工程质量的保证
1)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
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P89
3. 保修的责任
1)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施工单位应对质量问题履行返修义务;建设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对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履行保修义务。《合同法》第281条对施工单位的返修义务也有相应规定:“因施工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对承担违约责任。”返修包括修理和返工。P90
2Z20111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依法监理
1.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
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二、确认质量
1.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
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P92
2Z201114 掌握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缺陷是指建设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则在建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方面,对该项制度做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9条第2款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二、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保修范围及其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各自对
应的最低保修期限:
1) 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
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三、保修责任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1条规定:“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质
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了三种不属于保修范围的情况,分别是:
1) 因使用不当造成的质量缺陷; 2) 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
3) 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P93
3. 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
1)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
知。
2) 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
保修。
3) 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
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4)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四、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一)缺陷责任期
1.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6个月、12个月或24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
定。P94
(二)质量保证金的返还
1.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
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P95
2Z20111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 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1)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
计文件负责。P95
二、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1. 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
1)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
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P96
2Z201116 熟悉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目的是保证建设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主要依据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主要方式是政府认可的第三方强制监督,主要内容是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与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手段是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具有权威性; 2) 具有综合性。
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1. 政府部门主要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不进行具体工程质量
监督。P97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任务包括:
1) 检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主要包括:
(a) 核查施工现场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及有关人员的资质或资格; (b) 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 (c) 检查有关质量文件、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 检查建设工程的实体质量。主要包括:
(a) 按照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
安全的关键部位进行现场实地抽查;
(b) 对用于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 (c) 对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
量验收进行监督。
3) 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工作中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和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强制性措施,直至问题得到改正。P98
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1.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三、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报告。P99
2Z201120 产品质量法
2Z201121 掌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适用于《产品质量法》的产品
这里的产品强调的是“用于销售的”产品。在工程施工活动中下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这里的产品。
(一)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1. 施工单位自有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非通过对方的“销售”得来,其用
于施工项目的过程也并非属于销售行为,所以,此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范围。例如,施工单位自己制作供自己施工使用的模板。P99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1. 产品标识是使用者鉴别此种产品区别于其他产品的直接标准,是判断此种产品质
量的直观依据,也是当权利受到侵犯时维权的证据。
(二)确保包装质量合格的义务
1.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
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P100
(三)其他禁止性义务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1.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P101
2Z201122 掌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销售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 一、进货检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