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 监管部门的报告
(1)生产安全事故的逐级报告
1) 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3) 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部门。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的时间要求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事
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P65
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的规定
1. 事故调查的管辖 (1)级别管辖
1)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
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3)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
调查组进行调查。P66
(2) 地域管辖
1)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
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2.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
1) 组成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2) 成员的来源
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3) 事故调查组组长
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3.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 未经事故调查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P67 4. 调查的时限
1)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2)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
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处理规定
1. 处理时限
1)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
查报告之日起15日起做到批复;特别重大事故,30日内作出批复,特殊情况下,批复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30 日。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法律责任
1. 救援不利的法律责任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
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68
(二) 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1.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
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P70
2Z201084 熟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权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1. 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
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 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
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
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P71
2Z20109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Z201091 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筑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2. 群防群治制度
群防群治制度是职工群众进行预防和治理安全的一种制度。这一制度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群众路线在安全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企业进行民主管理的重要内容。
3.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制度是对广大建筑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增加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制度。
4.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是上级管理部门或企业自身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的制度。P72
5. 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制度。事故处理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通过对事故的严格处理,可以总结出教训,为制定规程、规章提供第一手素材,做到亡羊补牢。 6. 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由于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Z201092 掌握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1.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热、通
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1.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1. 《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
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1.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P73
2. 依照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
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3.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 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 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 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 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2Z201093 掌握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审查施工方案的责任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
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 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P74
二、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1.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
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P75
2Z201094 掌握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一)主要负责人
1. 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首先要明确责任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在这里,“主要负责人”并不权限与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二)项目负责人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1条第2款规定,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
由取得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事故负责。P75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及其职责 (1)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
1)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经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企业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包括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主要包括: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
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于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P76
二、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二)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划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 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总承包单位与分承包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也不是固定的,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确定责任。《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分承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一)管理人员的考核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鉴于培训
1. 日常培训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的人员,不得上岗。
2. 新岗位培训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也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 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门培训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P77
四、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一)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人通
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安全和文明施工要求
1.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三)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措施
1.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安全防护设备管理
1.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
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2.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
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
(五)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1.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
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P79
2Z201095 熟悉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
1.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
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2Z201096 熟悉其他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全管理
(一)检验检测
1. 强制检测
1)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
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测。经检测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