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确定。
2.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以此类推。
二、中标通知书
1. 招标人不得以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
意愿的要求,依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
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三、签订合同
(一)签订合同的要求
1.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
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 “备案的中标合同”就是依据《招标投标法》第46条签订的书面合同。P50 (二)担保与垫资
1. 担保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2. 垫资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2条同时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
尽管法律已经明确规定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资金,但在实践中,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的情形还是存在的。这种垫资行为经常引发关于利息的纠纷,对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 条给出了处理意见:
1)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2)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3)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四、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P51
2Z201078 熟悉招标程序
一、招标方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10条规定,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邀请招标
对于应当公开招标的施工招标向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 3. 4. 5.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不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二、资格审查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的有关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P52
三、招标文件
(一)招标文件的出售
1.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的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
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之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
(二)对招标文件的要求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还要求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原则性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2.对技术的要求
(1)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27条规定:“施工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P53 (2) 科学编制标底
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过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3.对时间的要求
(1)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24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P54
2Z201079 了解招标组织形式和招标代理
一、招标代理
1.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P55
2Z201080 安全生产法
2Z201081 掌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
1. 建立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2. 明确岗位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2)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质量负责的岗位
1) 对安全设施的设计质量负责岗位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P57 2) 对安全设备质量负责的岗位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二)管理保障措施
1. 人力资源管理
1) 对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2. 物力资源管理
1)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
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P58
(三)经济保障措施
1. 保证安全设施所需要的资金
1)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P59
二、法律责任
1. 未协调安全生产的法律责任
1)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
活,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
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Z20108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紧急避险权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请求赔偿权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力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予民事赔偿,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P63
6.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生产经营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7.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二)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1.自律遵规的义务
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法律责任
1. 订立非法免责条款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 万元以上10 与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有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P63
2Z201083 掌握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处理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生产安全事故作出了明确的分类。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一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 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
者5000 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
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应急救援体系建立
1. 《安全生产法》第6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
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69条规定,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
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0~72条的规定,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2.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64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1. 事故单位的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员政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