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书本整理重点(7)

2019-04-21 14:59

销售者要保证所销售的产品质量是合格的,所以,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二、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三、确保标识规范的义务 四、其他禁止性义务。P101

2Z201130 标准化法

2Z201131 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一、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

(一)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

1.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

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

1. 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

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

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P102

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

(一)监督检查的方式

1.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单位、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2.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P103

2Z201132 熟悉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类

一、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

《标准化法》按照标准的级别不同,把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P103

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 根据《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属于强

制性标准:

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

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 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 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

3. 根据《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下列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属于强

制性标准:

1) 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

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2) 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3)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等标准; 4) 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5) 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6) 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P104

2Z201140 环境保护法

2Z201141 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管理

我国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 ,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1.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

评价。

2.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

或者专项评价;

3. 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管理

1.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P105

2Z201142 掌握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

所谓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P105

2Z201143 熟悉水、大气、噪声和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

一、水污染防治

1. 防止地表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 在生活饮用水源地、风景名胜区水体、重要渔业水体和其他有特殊经济文化价

值的水体的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护区附近新建排污口,必须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

2) 排污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污染物超过正常排放量,造成或

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和损害的单位,并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P106

3)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防止热污染危害。

2. 防止地下水污染的具体规定

1) 在开采多层地下水的时候,如果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

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 2) 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不得恶化地下水质。

二、大气污染防治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具体规定包括: 1.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2.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3. 运输、装卸、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者

其他防护措施。

4.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单位,必须按照当地环

境保护的规定,采取防治扬尘污染的措施。

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1. 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

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2.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噪声是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

声。具体规定有:

1)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

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及所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2) “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

静的建筑物。”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P108

四、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具体规定有:

1. 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应当缴纳

危险废物排污费。

2. 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

3. 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

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P109

2Z201150 节约能源法

2Z201151 掌握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规定

一、民用建筑节能的含义

1. 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

他公共建筑。

2. 国家鼓励和扶持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采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

能源。P110

二、新建建筑节能

(一)建设节能主体的节能义务

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节能义务

1)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应当按照民用建筑

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监理。P111

2Z201152 熟悉建设工程项目的节能管理

一、节能的含义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P112

二、节能管理的基本思路

(一)节能考核评价

1.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

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P113

2Z201153 了解建设工程节能的规定

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P114

2Z201160 消防法

2Z201161 掌握消防设计的审核与验收

一、消防设计的审核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二、消防设计的验收

根据《消防法》,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P115

2Z201162 掌握工程建设中应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一、工程建设中应当采取的消防安全措施

1.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

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3.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

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P116

2Z201170 劳动法

2Z201171 掌握劳动保护的规定

一、劳动安全卫生

劳动安全卫生,又称劳动保护,是指直接保护劳动者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的法律保障。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遵守如下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规定:

1.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

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2.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3.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二、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一)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所谓未成年工,是指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主要包括:

1.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P118

三、法律责任

1. 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的法律责任

1) 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

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119

2Z201172 熟悉劳动争议的处理

我国《劳动法》第77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一、申请调解解决劳动争议

(一)调解组织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2. 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3. 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4.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 (二)调解协议书

1.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

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P119

2.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15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

依法申请仲裁。

(三)调解协议的履行

1.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

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

(一)劳动争议仲裁的特点

1. 从仲裁实行的原则看,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

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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