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6)

2019-04-21 19:09

每次喷射后均擦净,精密称定,计算每次喷量,连续喷射10次,擦净,精密称定,再按上述方法测定3次喷量,继续连续喷射10次后,按上述方法再测定4次喷量,计算每瓶10次喷量的平均值。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为标示喷量的80%~120%。 凡规定测定每喷主药含量的喷雾剂,不再进行每喷喷量的测定。

【每喷主药含量】除另有规定外,定量喷雾剂照下述方法检查,每喷主药含量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

取供试品1瓶,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试喷5次,用溶剂洗净喷口,充分干燥后,喷射10次或20次(注意喷射每次间隔5秒并缓缓振摇),收集于一定量的吸收溶剂中(防止损失),转移至适宜量瓶中并稀释至刻度,摇匀,测定。所得结果除以10或20,即为平均每喷主药含量。每喷主药含量应为标示含量的80%~120%。

【雾滴(粒)分布】除另有规定外,吸入喷雾剂应检查雾滴(粒)大小分布。照“吸入喷雾剂雾滴(粒)分布测定法”(附录Ⅹ

H)检查,雾滴(粒)药物量应不少于每揿主药含量标示量的15%。 【装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喷雾剂装量差异,应符合规定。 平均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0.30g以下±10% 0.30g至0.30g以上±7.5%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20个,照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方法,求出每个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每个的装量与平均装量相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不得多于2个,并不得有1个超出限度1倍。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单剂量喷雾剂,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装量】多剂量喷雾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 F)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用于烧伤、严重损伤或溃疡的喷雾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 H)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 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 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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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 M 膜剂

膜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成膜材料经加工制成的膜状制剂。供口服或黏膜外用。 膜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成膜材料及其辅料应无毒、无刺激性、性质稳定、与药物不起作用。常用的成膜材料有聚乙烯醇、丙烯酸树脂类、纤维素类及其他天然高分子材料。

二、药物如为水溶性,应与成膜材料制成具有一定黏度的溶液;如为不溶性药物,应粉碎成极细粉,并与成膜材料等混合均匀。

三、膜剂外观应完整光洁,厚度一致,色泽均匀,无明显气泡。多剂量的膜剂,分格压痕应均匀清晰,并能按压痕撕开。

四、膜剂所用的包装材料应无毒性、易于防止污染、方便使用,并不能与药物或成膜材料发生理化作用。

五、除另有规定外,膜剂应密封贮存,防止受潮、发霉、变质。 【重量差异】膜剂的重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平均重量重量差异限度 0.02g以下至0.02g±15% 0.02g以上至0.20g±10% 0.20g以上±7.5%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取膜片20片,精密称定总重量,求得平均重量,再分别精密称定各片的重量。每片重量与平均重量相比较,超出重量差异限度的膜片不得多于2片,并不得有1片超出限度的1倍。

凡进行含量均匀度检查的膜剂,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无菌】 用于损伤成溃疡的膜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 H)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 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 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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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 N 颗粒剂

颗粒剂系指药物与适宜的辅料制成具有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状制剂。 颗粒剂可分为可溶颗粒(通称为颗粒)、混悬颗粒、泡腾颗粒、肠溶颗粒、缓释颗粒和控释颗粒等。供口服用。 混悬颗粒 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与适宜辅料制成一定粒度的干燥颗粒剂。临用前加水或其他适宜的液体振摇即可分散成混悬液供口服。 除另有规定外,混悬颗粒应进行溶出度检查。

泡腾颗粒 系指含有碳酸氢钠和有机酸,遇水可放出大量气体而呈泡腾状的颗粒剂。 泡腾颗粒中的药物应是易溶性的,加水产生气泡后应能溶解。有机酸一般用枸橼酸、酒石酸等。

泡腾颗粒应溶解或分散于水中后服用。

肠溶颗粒 系指采用肠溶材料包裹颗粒或其他适宜方法制成的颗粒剂。

肠溶颗粒耐胃酸而在肠液中释放活性成分,可防止药物在胃内分解失效,避免对胃的刺激或控制药物在肠道内定位释放。 肠溶颗粒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缓释颗粒 系指在水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非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 缓释颗粒应符合缓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控释颗粒 系指在水或规定的释放介质中缓慢地恒速或接近于恒速释放药物的颗粒剂。 控释颗粒应符合控释制剂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释放度检查。 颗粒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药物与辅料应均匀混合;凡属挥发性药物或遇热不稳定的药物在制备过程应注意控制适宜的温度条件,凡遇光不稳定的药物应遮光操作。

二、颗粒剂应干燥,粒径大小均匀,色泽一致,无吸潮、结块、潮解等现象。 三、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矫味剂、芳香剂、着色剂、分散剂和防腐剂等添加剂。

四、颗粒剂的含量均匀度、微生物限度等应符合要求。必要时,包衣颗粒剂应检查残留溶剂。 五、除另有规定外,颗粒剂应密封,置干燥处贮存,防止受潮。

六、包装的颗粒剂在标签上要标明每个袋(瓶)中活性成分的名称及含量。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除应有确切的分剂量方法外,在标签上要标明颗粒中活性成份的名称和重量。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二法(2)] 检查,不能通过一号筛(2000μm)与能通过五号筛(180μm)的总和不得超过供试量的15%。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照“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 L)测定,于105℃干燥至恒重,含糖颗粒应在 80℃减压干燥,减失重量不得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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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化性】除另有规定外,可溶颗粒和泡腾颗粒照下述方法检查,溶化性应符合规定。 可溶颗粒检查法 取供试品10g,加热水200ml,搅拌5分钟,可溶颗粒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但不得有异物。

泡腾颗粒检查法 取单剂量包装的泡腾颗粒6袋,分别置盛有200ml水的烧杯中,水温为15~25℃,

应迅速产生气体而成泡腾状,5分钟内6袋颗粒均应完全分散或溶解在水中。 混悬颗粒或已规定检查溶出度或释放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溶化性检查。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颗粒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1.0g以下至1.0g±10% 1.0g以上至1.5g±8% 1.5g以上至6.0g±7% 6.0g以上±5%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袋(瓶),除去包装,分别精密称定每袋(瓶)

内容物的重量,求出每袋(瓶)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每袋(瓶)装量应与平均装量相比较〔凡无含量测定的颗粒剂,每袋(瓶)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颗粒剂不得多于2袋(瓶),并不得有1袋(瓶)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颗粒剂,可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装量】多剂量包装的颗粒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 F)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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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 O 口服溶液剂 口服混悬剂 口服乳剂

口服溶液剂 系指药物溶解于适宜溶剂中制成供口服的澄清液体制剂。

口服混悬剂 系指难溶性固体药物,分散在液体介质中,制成供口服的混悬液体制剂。也包括干混悬剂或浓混悬液。

口服乳剂 系指两种互不相溶的液体,制成供口服稳定的水包油型乳液制剂。 用滴管以小体积计量或以滴计量的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也称为滴剂。 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均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口服溶液剂的溶剂、口服混悬剂的分散介质常用纯化水。 二、根据需要可加入适宜的附加剂,如防腐剂

、分散剂、助悬剂、增稠剂、助溶剂、润湿剂、缓冲剂、乳化剂、稳定剂、矫味剂以及色素等,其品种与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不影响产品的稳定性,并避免对检验产生干扰。

四、不得有发霉、酸败、变色、异物、产生气体或其他变质现象。

五、口服乳剂应呈均匀的乳白色,以半径为10cm的离心机每分钟4000转的转速(约1800×g)离心15分钟,不应有分层现象。

六、口服混悬剂的混悬物应分散均匀,如有沉降物经振摇应易再分散。 七、口服滴剂包装内一般应附有滴管和吸球或其他量具。

八、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的含量均匀度等应符合规定。 九、除另有规定外,应密封,置阴凉处遮光贮存。

十、口服混悬剂在标签上应注明“用前摇匀”;以滴计量的滴剂在标签上要标明每毫升或每克液体制剂相当的滴数。

【重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的干混悬剂应检查重量差异。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个(袋、,分别称量内容物,计算平均重量,超过平均重量±10%者不得过2个,并不得有超过平均重量±20%者。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者,不再进行重量差异检查。

【装量】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供试品10个(袋、支),分别将内容物倾尽,测定其装量,每个(袋、支)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多剂量口服溶液剂、口服混悬剂、口服乳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 F)检查,应符合规定。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干混悬剂照“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 L)检查,减失重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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