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过2.0%。
【沉降体积比】口服混悬剂照下述方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试品50ml,密塞,用力振摇1分钟,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H0,静置3小时,记下混悬物的最终高度H,按下式计算: 沉降体积比=H/H0
干混悬剂按各品种项下规定的比例加水振摇,应均匀分散,并照上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 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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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 P 散剂
散剂系指药物或与适宜的辅料经粉碎、均匀混合制成的干燥粉末状制剂,分为口服散剂和局部用散剂。
口服散剂一般溶于或分散于水或其他液体中服用,也可直接用水送服。
局部用散剂可供皮肤、口腔、咽喉、腔道等处应用;专供治疗、预防和润滑皮肤的散剂也可称为撒布剂或撒粉。
散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供制散剂的成分均应粉碎成细粉。除另有规定外,口服散剂应为细粉,局部用散剂应为最细粉。
二、散剂应干燥、疏松、混合均匀、色泽一致。制备含有毒性药物或药物剂量小的散剂时,应采用配研法混匀并过筛。
三、散剂中可含有或不含辅料,根据需要时可加入矫味剂、芳香剂和着色剂等。 四、散剂可单剂量包装也可多剂量包(分)装,多剂量包装者应附分剂量的用具。 五、除另有规定外,散剂应密闭贮存,含挥发性药物或易吸潮药物的散剂应密封贮存。 【粒度】除另有规定外,局部用散剂照下述方法检查,粒度应符合规定。
检查法 取供试品10g,精密称定,置七号筛,筛上加盖,并在筛下配有密合的接受容器。照“粒度测定法”(附录Ⅸ
E第二法,单筛分法)检查,精密称定通过筛网的粉末重量,应不低于95%。
【外观均匀度】取供试品适量,置光滑纸上,平铺约5cm2,将其表面压平,在亮处观察,应呈现均匀的色泽,无花纹与色斑。
【干燥失重】除另有规定外,取供试品,照“干燥失重测定法”(附录Ⅷ L)测定,在105℃干燥至恒重,减失重量不得过2.0%。
【装量差异】单剂量包装的散剂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检查法
取散剂10包(瓶),除去包装,分别精密称定每包(瓶)内容物的重量,求出内容物的装量与平均装量。每包与平均装量(凡无含量测定的散剂,每包装量应与标示装量比较)相比应符合规定,超出装量差异限度的散剂不得多于2包(瓶),并不得有1包(瓶)超出装量差异限度1倍。
平均装量或标示装量装量差异限度 0.1g以下至0.1g±15% 0.1g以上至0.3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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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g以上至1.5g±7.5% 1.5g以上至6.0g±5% 6.0g以上±3%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散剂,可不进行装量差异的检查。
【装量】多剂量包装的散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 F)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用于烧伤或严重损伤的散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 H)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 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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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Ⅰ Q 耳用制剂
耳用制剂系指直接用于耳部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耳用制剂可分为耳用液体制剂(滴耳剂、洗耳剂、耳用喷雾剂)、耳用半固体制剂(耳用软膏剂、耳用乳膏剂、耳用凝胶剂、耳塞)、耳用固体制剂(耳用散剂、耳丸剂)等。也可以固态形式包装,另备溶剂,在临用前配成溶液或混悬液。
耳用制剂在生产与贮藏期间应符合下列有关规定。
一、耳用制剂通常含有调节张力或黏度、控制pH值、增加药物溶解度、提高制剂稳定性或提供足够抗菌性能的辅料,辅料应不影响制剂的药效,并应无毒性或局部刺激性。溶剂(如水、甘油、脂肪油等)不应对耳膜产生不利的压迫。除另有规定外,多剂量包装的水性耳用制剂,应含有适宜浓度的抑菌剂,如制剂本身有足够抑菌性能,可不加抑菌剂。
二、除另有规定外,耳用制剂多剂量包装容器应配有完整的滴管或适宜材料组合成套,一般应配有橡胶乳头或塑料乳头的螺旋盖滴管。容器应无毒并清洗干净,不应与药物或辅料发生理化作用,容器的瓶壁要有一定的厚度且均匀。装量应不超过10ml或5g。
三、耳用溶液剂应澄清,不得有沉淀和异物;耳用混悬液放置后的沉淀物,经振摇应易分散,其最大粒子不得超过50μm;耳用乳液如发生油与水相分离,振摇易后应易恢复成乳液。 四、除另有规定外,耳用制剂还应符合相应剂型制剂通则项下有关规定,如耳用软膏剂还应符合软膏剂的规定。
五、耳用制剂的含量均匀度等应符合规定。 六、除另有规定外,耳用制剂应密闭贮存。
七、多剂量包装的耳用制剂在启用后最多可使用4周。
【沉降体积比】混悬型滴耳剂照下述方法检查,沉降体积比应不低于0.90。
检查法 除另有规定外,用具塞量筒量取供试品50ml,密塞,用力振摇1分钟,记下混悬物的开始高度H0,静置3小时,记下混悬物的最终高度H,按下式计算: 沉降体积比=H/H0
【重量差异或装量差异】除另有规定外,单剂量包装的耳用固体或半固体制剂重(装)量差异限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检查法 取供试品20个,分别称量内容物,计算平均重量,超过平均重量±10%者不得过2个,并不得有超过平均重量±20%者。
凡规定检查含量均匀度的耳用制剂,可不进行重(装)量差异的检查。 【装量】单剂量包装的耳用液体制剂装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供试品10个,分别将内容物倾尽,测定其装量,每个装量均不得少于其标示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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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剂量包装的耳用制剂,照“最低装量检查法”(附录Ⅹ F)检查,应符合规定。
【无菌】用于手术、耳部伤口或耳膜穿孔的滴耳剂与洗耳剂,照“无菌检查法”(附录Ⅺ H)检查,应符合规定。
【微生物限度】除另有规定外,照“微生物限度检查法”(附录Ⅺ J)检查,应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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