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

2019-04-21 19:14

类案审理指南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第一部分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思路概述

1.1基本情况

从权利类型来区分,侵犯专利权纠纷一般可分为侵犯发明专利、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侵犯实用新型专利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纠纷所占比重较大。诉讼中,原告的诉讼主张一般包括请求确认被告构成侵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等。被告进行抗辩的理由一般包括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依据等。

1.2审理思路概述

第一步:应当审查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主要包括:当事人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

第二步:应当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者专利图片的记载为准,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结合说明书、附图、专利申请文件、专利复审文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理解等对相关技术特征加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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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应当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通常采用技术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基本原则是 “全面覆盖、一一对应”。

第四步:应当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在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一般包括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对于上述抗辩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另外,被告也可能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专利权无效,并可能进而引发相应行政诉讼。对此,人民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决定是否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的最终结果。

第五步: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主要的侵权民事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始终遵循并贯彻“填平原则”。即便是适用法定赔偿的规定,也应当积极审查相关证据、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努力做到赔偿与损害的基本平衡。

在确定赔偿额时,应当体现专利法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精神,加大对恶意侵权、规模侵权、反复侵权的打击力度。同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政策的妥善运用和裁量权的适当行使,使专利权的保护强度与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符合我国创新和发展的实际,最大限度地促进我国的创新和发展。

1.3主要援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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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专利法自颁布后,已经过多次修正。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时,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第二部分 专利权状态和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审查

在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首先应当审查的是原告据以提起诉讼的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以及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者紧密相关,因此应当合并进行审查。

专利权的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均记载在专利登记簿中,专利证书也记载了初步的信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原告起诉时提供专利登记簿副本的还比较少,大多是仅提供专利证书和专利年费收费收据。

2.1专利权基本信息和权利状态 2.1.1专利证书

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专利说明书构成;外观设计的专利证书由证书首页和外观设计专利单行本构成。专利证书应当记载与专利权有关的重要著录事项、专利局印记、局长签字和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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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等。

专利证书记载了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即申请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专利权的期限、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发明人或设计人等信息。

发明专利权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另需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规定: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到2001年12月11日仍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其专利权期限延长为自申请日起20年。

专利权因期限届满而终止,或者因专利权人未缴纳年费而提前终止,或者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的,并不导致该专利权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该专利权在终止或者放弃前的存续期间内仍然应当被视为有效。

2.1.2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局授予专利时建立专利登记簿。专利登记簿登记的内容包括:专利权的授予,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移,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专利权的终止、专利权的恢复,专利权的质押、保全及其解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备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以及专利权人姓名或名称、国籍、地址的变更。

授予专利权时,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是一致的,在法律上具有同等效力;专利权授予后,专利的法律状态的变更仅在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由此导致专利登记簿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内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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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以专利登记簿上记载的法律状态为准。

专利权授予公告后,任何人都可以向专利局请求出具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诉讼中,如果专利权人发生过主体变更或者当事人对专利权主体、有效状态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相关当事人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

2.1.3专利年费收费收据

根据单一的年费收据往往不能正确判断专利权是否仍然有效存在,因此在当事人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的情况下,至少应当要求其提供连续三年的年费收据。需要注意的是,交费人不一定必须是专利权人,交费行为与专利权的归属并无必然联系。

专利权人未按时缴纳年费(不包括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或者缴纳的数额不足的,可以在年费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补缴。专利年费滞纳期满仍未缴纳或者缴足专利年费或者滞纳金的,自滞纳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后审查员应当发出专利权终止通知书。专利权人未启动恢复程序或者恢复权利请求未被批准的,专利局应当在终止通知书发出四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并将专利申请文档转入失效文档库。

专利权终止日应当是上一年度期限届满日。 2.2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 2.2.1权利人

单一专利权人可以自行行使与该专利有关的任何权利。 共同专利权人应当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除非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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