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对比结果准确、详细记入笔录。
对于现场对比的过程、内容和结果,应当要求当事人现场确认,并且在庭审中发表质证意见。
3.2.1.1对比对象
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应当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如被告也拥有专利权并据此抗辩被控侵权物系按照其自己的专利实施时,仍应当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应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与被告的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对比。
在进行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时,应当首先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如果被控侵权物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再将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特征进行对比。而不应仅将原告的专利权利要求与现有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3.2.1.2对比方法
技术对比是技术特征的对比,而非整体技术方案的对比,更非技术方案的功能、效果的对比。
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内容完全相同,或者仅仅是简单的文字变换,则该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某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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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征相比,其区别仅在于前者采用一般(上位)概念,而后者采用具体(下位)概念限定同类性质的技术特征,则具体(下位)概念的技术特征应视为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如用“气体激光器” 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又如用“C1—C4 烷基” 概括甲基、乙基、丙基和丁基。再如,用“皮带传动”概括平皮带、三角皮带和齿形皮带传动等。
如果专利权利要求中存在以数值或者连续变化的数值范围限定的技术特征,而被控侵权物的相应技术数值或者数值范围落在专利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内,或者与专利技术特征的数值范围有部分重叠或有一个共同端点,应当视为与专利技术特征相同。
3.2.2对比原则
3.2.2.1一一对应,全面覆盖原则
人民法院在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当省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任何一项技术特征。
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控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或者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封闭式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如果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有多出的技术特征,则不应当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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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例如: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为“该组合物由A+B+C组成”,被控侵权物由A+B+C+D组成,则不应认定其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3.2.2.2等同原则
权利人主张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界定的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该等同的技术特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非因当事人主张,人民法院一般不主动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的技术特征,是指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判定是对技术特征之间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的判定,而不是对整个技术方案的判定。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其知晓所属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水平不能等同于本领域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
3.2.2.3禁止反悔原则
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主动或者应审查员的要求对权利要求、说明书进行修改或者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放弃的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主张原告禁止反悔的,应当提交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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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宣告程序中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或者陈述的证据。
3.2.2.4捐献规则
捐献规则是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部分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4.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中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专利的简要说明记载了对确定外观设计保护范围可能产生影响的一些因素,如设计要点、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请求保护色彩、活力视力等情况。通过简要说明进行解释,既有可能扩大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护范围,也有可能缩小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保护范围。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中,简要说明不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必须提交的申请文件之一。
4.2相同或相近类别产品
相同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同的产品;相近类别产品,是指用途相近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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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可以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以及简要说明记载的产品名称、用途,并考虑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认定产品的用途。
4.3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主体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为准,不应从专业设计人员或者专家等的角度进行判断。一般消费者,是指对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关设计状况具有常识性了解,并且对不同外观设计之间在形状、图案、色彩上的差别具有一定分辨力的人,但其通常不会注意到形状、图案、色彩的微小变化,包括产品的最终消费者、产品的直接购买者等。
4.4判断原则及侵权认定 4.4.1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认定
产品类别相同或者相近,但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不相同也不相近似的,或者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但产品类别不相同也不相近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设计没有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4.4.2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判断原则及认定
人民法院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应当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不应从外观设计的部分或者局部出发得出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的结论。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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