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7)

2019-04-21 19:14

过破坏才能够得知其结构和功能,也仍然属于使用公开。此外,使用公开还包括放置在展台上、橱窗内公众可以阅读的信息资料及直观资料,例如招贴画、图纸、照片、样本、样品等。

使用公开是以公众能够得知该产品或者方法之日为公开日。 为公众所知的其他方式,主要是指口头公开等。例如,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广播、电视、电影等能够使公众得知技术内容的方式。口头交谈、报告、讨论会发言以其发生之日为公开日。公众可接收的广播、电视或电影的报道,以其播放日为公开日。

5.1.3对比文件

专利申请日前,记载技术方案和设计的任何专利文件或者非专利文件,往往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被引用作为现有技术(设计)抗辩的证据,并与被控侵权方案进行对比,统称为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现有技术抗辩是否成立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虽然隐含但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5.1.4对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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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的被控侵权人主张现有设计抗辩,被控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5.1.5对比方法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诉讼中,应当将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单独进行比较,一般不得将其与两项以上现有技术方案进行组合对比。但在被告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属于一项现有技术方案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广为熟知的公知常识简单组合的情形下,应当允许其进行现有技术抗辩。

现有技术抗辩对比是一种建立在技术特征逐个对比基础上的总体性判断,即经过对比后,如果被控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方案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可以得出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结论。如果现有技术方案仅仅揭示了被控侵权物中的部分技术特征,则不能认为该部分技术特征与现有技术方案相同或者等同。

5.1.6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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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颖性的判断中,由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该申请的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损害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损害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需注意的是,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在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授权标准中也引入抵触申请的规定。

被控侵权人以已经公开的专利抵触申请主张不侵权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规定。

5.2先用权抗辩

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2.1必要准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

(1)已经完成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 (2)已经制造或者购买实施发明创造所需的主要设备、模具或者原材料。

所谓主要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应当是指完备的、详细的、可立即付诸实施的技术图纸或者工艺文件,而非草图、简图、示意图等仍然需要进一步细化的工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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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主要设备、模具,应当是指为实施发明创造所需要的特种设备或者模具,而非进行一般加工或者生产的通用设备。

提出先用权抗辩的当事人应当对其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5.2.2原有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原有范围”,包括专利申请日前的已有生产规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或者根据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

已有生产规模应当是指现有的实际生产规模。

利用已有的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应当是指利用现有的生产设备可以达到的极限生产规模。

利用已有的生产准备可以达到的生产规模应当是指利用现有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资料,以及专利申请日前已经规划、制造、购买的但尚未实际投入使用的生产设备、生产资料可以达到的极限生产规模。

5.2.3先用权的限制

被控侵权人以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主张先用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非法获得的技术或者设计的行为包括: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技术方案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或者负有保密义务的合同相对方擅自披露、使用该技术方案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然获取、使用该技术方案的。

先用权人在专利申请日后将其已经实施或者作好实施必要准备的技术或设计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被控侵权人主张该实施行为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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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实施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技术或者设计与原有企业一并转让或者承继的除外。

5.3权利用尽抗辩

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4临时过境抗辩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5科学研究抗辩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6药品或者医疗器械审批抗辩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需注意的是,该抗辩系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专利法修正中新增加的事由。

5.7实施标准抗辩

经专利权人同意,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制定组织公布的标准中,且标准未披露该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专利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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