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2)

2019-04-21 19:14

同专利权人之间有明确的合同约定或者书面授权由一个或者部分专利权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2.2.2专利权转移

专利权人的继承人或者专利权受让人、受赠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一般应当提交已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的,专利权由清算组织代为行使。清算组织应当提交企业破产程序的相关法律文件。

企业分立、合并、更名而引起专利权转移的,一般应当提交已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的专利登记簿副本。

专利权人的主体身份与法律规定参加诉讼的主体身份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主体参加诉讼。如有字号的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以其字号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在诉讼时,不应当以该个人合伙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作为诉讼当事人,而应当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由全体合伙人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

2.2.3利害关系人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排他被许可人以及符合条件的普通被许可人是利害关系人。

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

排他实施被许可人可与专利权人共同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在专利权人不起诉、不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采取诉前临时措施。权利人不起诉、不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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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一般是指被许可人有证据证明其已告知权利人或者权利人已经知道侵权行为但仍未起诉或者未提出申请的情形。

普通实施被许可人不得单独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但许可人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视为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利害关系的许可合同、备案登记等法律文件。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专利权许可公司实施的,或者公司将专利权许可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的,应当提交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的证据。

第三部分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3.1专利权保护范围和技术特征

在确定了专利权的权利状态和权利人(原告)的诉讼主体地位之后,应当审查相关专利文本,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并在确定专利技术方案以及实现该方案技术手段的基础上,准确划分技术特征。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专利说明书是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技术方案、技术特征的重要文件。但如果专利权经过无效审查程序进行过修改或者被宣告部分无效的,其变化的内容即记载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中。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不是终局的,需待司法审查程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北京市第一中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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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是对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法律效力的最终确定。其他具有参考意义的专利文本还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专利公报、专利权评价报告。

3.1.1专利文本 3.1.1.1专利说明书

专利说明书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 扉页由著录事项、摘要、摘要附图组成。说明书无附图的,则没有摘要附图。扉页记载的著录事项,除与专利证书上记载的发明创造名称、专利号、专利申请日、专利权人、授权公告日、发明人或设计人相同的外,与诉讼有最直接和重要关系的还包括:优先权日、公布日;专利系国际申请的,还包括国际申请日、国际公布日和进入国家阶段日期等。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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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当事人不得仅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数据库的电子文件作为证明其专利权利状态和专利内容的证据。

3.1.1.2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优先权日)起满15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18月期满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包括扉页、权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说明书有附图时的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中包括的内容为: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专利权人请求临时保护时,应当以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但如果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小于发明专利申请公布说明书中记载的权利要求的,应当以授权的权利要求为准。

3.1.1.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

维持专利权有效的决定与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一样,都不是终局的,需待司法审查程序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某项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授权的权利要求书中被宣告无效的权利要求应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但是予以维持的部分权利要求(包括经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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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应视为自始即存在。

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或者被视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该程序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专利复审委员会驳回无效宣告请求的,无效宣告程序终止,该程序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不产生影响。

3.1.1.4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是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效力进行判定的记载。

3.1.1.5专利公报

专利公报的内容可以用于证明相关著录事项及其变更情况。 3.1.1.6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有效性的结论不能直接作为人民法院定案的依据。

需注意的是,提交专利评价报告是新专利法修订增加的内容,而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仅规定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检索报告。

3.1.2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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