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指南 2010(6)

2019-04-21 19:14

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近似时应当不予考虑。产品在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通常情况下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中,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

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近似。

需注意的是,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近似性判断时,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作出的维持专利权有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应当作为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要参考因素,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产品的可创新设计空间、专利本身的创新设计高度、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以及产品市场的相对成熟度等因素,公平合理地运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对比原则。

4.5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侵权判断 4.5.1成套产品

两件以上同一种类的产品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通常将它们称为成套产品。成套产品与组件产品的区别在于,成套产品的各个部分既可以组合在一起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而不妨碍其独立的使用价值。如有床单、被套、枕套、靠垫套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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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床上用品套件产品。

成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是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各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即可以将该件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每一项外观设计视为一件独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只要被控侵权设计与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一项相同或者近似,就可判断其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非要求成套外观设计专利中的各项外观设计都必须与被控侵权设计对应地相同或者近似。

4.5.2组件产品

由数件物品组合为一体的产品,其中每一件单独的构成部分没有独立的使用价值,组合成一体时才能使用,不属于成套产品范围之内。

4.5.2.1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由电话机机座和听筒组成的电话机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时,一般消费者会对各构件组合后的电话机的整体外观设计留下印象,而不是单个的部件。所以,应当以上述组合状态下的整体外观设计为对象,而不是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近似。

4.5.2.2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

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例如扑克牌、象棋棋子等组件产品,在购买和使用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相近似。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例如插接组件玩具产品,在购买和插接这类产品的过程中,一般消费者会对单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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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外观留下印象,所以,应当以插接组件的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为对象,而不是以插接后的整体的外观为对象来判断相同或者近似。

第五部分 侵犯专利权的抗辩事由

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审理中,被告往往提出各种抗辩事由以证明自己并不构成侵权或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前期进行技术对比的结果只能判断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能直接得出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专利权侵犯的结论。侵权结论的做出,还必须建立在审查被告抗辩事由能否成立的基础之上。

需注意的是,为准确作出侵权判定,应当允许被告提出多种不侵权抗辩事由,如被告提出技术特征不相同抗辩,同时又提出先用权抗辩,法院应逐一审查抗辩事由是否成立,不能以被告提出的抗辩事由相互矛盾而责令其必须择一进行抗辩。

5.1现有技术(设计)抗辩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5.1.1现有技术(设计)

现有技术(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设计)。判断技术(设计)公开的原则是判断公众中的任何人想要得知该技术(设计)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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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设计)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设计)。所谓保密状态,不仅包括受保密规定或协议约束的情形,还包括社会观念或者商业习惯上被认为应当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形,即默契保密的情形。负有保密义务的人违反规定、协议或者默契泄露秘密,导致技术(设计)内容公开,使公众能够得知相应技术(设计),则该技术(设计)构成现有技术(设计)。

现有技术(设计)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现有技术的地域界限是全世界范围。

需注意的是,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专利法对现有技术未作定义,且对不同类型的现有技术规定了不同的地域范围,其中以出版物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是全球性的;以使用或者其他方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范围仅限于国内,即对于专利申请日前在国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的技术,不作为现有技术。而2008年12月27日第三次修正的专利法取消了对现有技术的地域性限制,采用了绝对新颖性标准。因此,在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应特别注意修正前后专利法的不同规定。

5.1.2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

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方式公开三种。

专利法意义上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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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符合上述含义的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形式存在的文件等。

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对于印有“内部资料”、“内部发行”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

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12月31日为公开日。

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

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口、交换、馈赠、演示、展出等方式。只要通过上述方式使有关技术内容处于公众想得知就能够得知的状态,就构成使用公开,而不取决于是否有公众得知。但是,未给出任何有关技术内容的说明,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无法得知其结构和功能或材料成份的产品展示,不属于使用公开。

如果使用公开的是一种产品,即使所使用的产品或者装置需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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