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2.1专利权利要求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内容以专利局编辑出版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中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权利要求为准。
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
在化学领域发明专利中组合物权利要求存在开放式、封闭式的表达方式。开放式表示组合物中并不排除权利要求中未指出的组分;而封闭式表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开放式和封闭式常用的措词如下:
(1)开放式,例如“含有”、“包括”、“包含”、“基本含有”、“本质上含有”、“主要由?? 组成”、“主要组成为”、“基本上由??组成”、“基本组成为” 等,这些都表示该组合物中还可以含有权利要求中所未指出的某些组分,即使其在含量上占较大的比例。
(2)封闭式,例如“由??组成”、“组成为”、“余量为”等,这些都表示要求保护的组合物由所指出的组分组成,没有别的组分, 但可以带有杂质, 该杂质只允许以通常的含量存在。在封闭式权利要求中,实际上暗含有一个“除前述组分外,不再含有其他任何组分”的技术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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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2独立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最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
?前序部分记载了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在于??”或者类似的用语,记载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这些特征和前序部分记载的特征合在一起,限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
一件专利至少有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有两项或者以上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情形包括:
(1)不能包括在一项权利要求内的两项以上产品或者方法的同类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传送带X,特征为A。权利要求2为:一种传送带Y,特征为B;
(2)产品和专用于制造该产品方法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权利要求1为:一种产品。权利要求2为: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
(3)产品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4)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该产品的用途的独立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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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品、专用于制造该产品的方法和为实施该方法而专门设计的设备的独立权利要求。
3.1.2.3从属权利要求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独立权利要求一般均包括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
引用部分记载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限定部分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3.1.2.4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重新确定 专利权被宣告部分无效后,专利权人应当根据其与被维持部分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从属和引用关系,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确定。人民法院应当对专利权人重新确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进行审查。
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将该独立权利要求全部内容作为前叙部分,将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特征部分,重新组合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当有多个从属权利要求分别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时,应当分别将各从属权利要求与该独立权利要求重新组合,得到多个并列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例1)原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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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当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将该独立权利要求全部内容作为前序部分,将引用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内容作为特征部分,重新组合成为一个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原来具有连续引用关系的从属权利要求继续作为新的“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即:
1、一种产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例2)原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当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分别将各从属权利要求与该独立权利要求重新组合,得到多个并列的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即:
1、一种产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2、一种产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3、一种产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例3)原权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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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种产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当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应当根据其与被维持部分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从属和引用关系,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确定,产生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即:
1、一种产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和
1、一种产品,包括A、B、C、D,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例4)原权利要求:
1、一种产品,包括A、B、C,其特征在于,还包括D。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E。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4、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产品,其特征在于,还包括G。 当权利要求1、2被宣告无效后,应当根据其与被维持部分的权利要求之间的从属和引用关系,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重新确定,产生两个独立的技术方案,即:
1、一种产品,包括A、B、C、D、E,其特征在于,还包括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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