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埠工程管理细则(修改稿)(2)

2019-04-21 19:41

分公司负责人对该队伍进行实地综合考评,考评合格后将考评资料上报公司,由公司上报总公司审批,审批同意后方可参加项目投标。

招投标程序按公司《工程劳务及分包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2、合作项目原则上按自建项目招投标程序办理,特殊情况由外埠分支机构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公司再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总公司,经总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分包合同。

3、无论是自建项目还是合作项目,拟使用队伍必须符合资质要求并且能满足施工需要,队伍确定后七日内签订分包合同。

第三十一条 外埠项目的劳务管理应参照以下原则: 1、遵守当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劳务管理规章及制度。 2、外埠分公司应搭建劳务用工管理体系,分公司经理是第一责任人,预算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及劳动力管理员应纳入管理体系中。

3、自建项目应设臵专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劳务管理台帐,内容如下:①分包合同②人员花名册③人员考勤表④人员工资发放表⑤劳动合同书⑥人员流动情况记录⑦人员身份证及岗位证书复印件,以上资料需逐月收集整理,保证真实有效并加盖劳务公司公章和授权委托人签字。

4、合作项目应设臵兼职劳动力管理员,负责劳务日常管理工作,劳务管理台帐资料内容同自建项目。

5、无论是自建项目还是合作项目均应按照项目劳务费总价的10%留臵“劳务人员工资预留金”,以满足处理突发性劳务纠纷或群体事件的资金需求。

第五章 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

一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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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为了加强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工作,使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外埠工程信息及投标管理,除应遵守本规定以外,还应符合国家、地方等法律、法规、行政管理文件、总公司的《工程项目投标报价评审管理办法》(新建经管【2008】114号)、《总公司工程信息管理办法》(新建经管【2002】264号)以及《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新建外埠【2010】57号)等文件规定。

二 职 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投标中心

1、 收集归纳信息,对有效的信息进行跟踪。

2、 起草相关请示,经公司领导签认后报总公司批准。 3、 办理相关投标手续。

4、 负责工程投标报名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5、 按招标文件要求对经济标及技术标进行符合性审核。 6、 与经营管理处共同完成投标成本的审核。 6、 协调或组织开标工作。

7、 建立外埠工程投标资料管理台帐。 第三十五条 外埠分公司

1、 全面学习了解总公司、公司关于信息投标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2、 分析调研当地市场建设环境、计价规定、招投标办法,客观地对信息进行机会论证,将通过论证的信息进行上报。

3、 配合公司组织、联系编制投标文件、测控成本。 4、 对承包项目的承包人进行考察,确保其资信、实力具备承包条件。

5、 承包人的投标管理。

6、 配合公司办理外埠投标的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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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外埠工程联系人

1、全面学习了解总公司、公司关于信息投标的管理规定,严格按程序办事。

2、联系承包项目的,应如实向公司汇报承包者本人或其公司的基本情况,重点是工作经历、资信状况、技术力量的配备、履约能力、有无不良记录等,如了解情况不实,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经营风险,联系人承担连带责任。

3、联系自建项目的,如实向公司汇报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全面了解业主方的情况,保证信息的可靠性。

4、向公司汇报当地政府关于工程建设的有关规定和竞争环境,为公司领导的项目考察提供方便。

5、跟踪项目在各个阶段的进展情况,包括业主情况、竞争对手的动向,及时向公司汇报,以便公司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中标机率。

三 外埠工程承包人的管理

第三十七条 承包人的资信、实力须满足以下要求,否则,不予合作。 量、安全事故。

2、应配备有较完整的项目管理组织。 3、在当地握有较丰富的人脉资源。

4、资金状况除须满足自行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垫资款的要求外,还要有较强的现金周转能力。

第三十八条 承包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内按规定向公司缴纳相关费用,如未按时缴纳,或未足额缴纳,造成招标文件约定时间的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承包人如就同一工程与除我公司之外的公司合作投标,必须告知我公司,并获得我公司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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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必须有施工经验,所施工程未发生过严重的质

程,投标价格的定标权在公司。

第四十条 如承包人未经允许,擅自就同一工程与除我公司之外的公司合作投标,一经发现,我公司将立即停止投标,并对承包人予以惩处。如已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保证金不能退回的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一条 承包人需自行组织全部投标文件的编制,为避免承包人发生经营风险,承包人需在投标前向公司提交详细的成本分析数据。经确定的成本为投标报价的底线。

第四十二条 如承包人利用公司对外埠建筑市场动态环境的知悉不完整或滞后,刻意隐瞒真实成本,采取不当投标策略,造成投标价低于实际成本,责任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第四十三条 承包人的投标管理责任在其所属的外埠分公司,外埠分公司对承包人承揽的工程情况应全面了解,如因外埠分公司疏于管理,造成承包人滥用我公司资质为其围标,或有其他违规行为,外埠分公司应承担相关责任。

四 工程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投标中心是工程信息的主管部门,对工程信息实行归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工程联系人得到有价值的工程信息要及时上报信息投标中心或主管领导,全面了解工程信息后填写《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如条件具备,《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可由建设单位填写意见加盖公章后再上报。

第四十六条 《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由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同意跟踪的,上报总公司经营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定期召开信息会,经信息会批准由我公司跟踪的信息为有效信息,否则信息无效。

第四十七条 对于无效信息,工程联系人要视情况停止跟踪。 第四十八条 未向总公司上报信息,已进入招投标阶段,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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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允许投标的工程,投标前需填报《临时信息审批单》。

第四十九条 为防范经营风险、保证信息质量、降低信息筛查成本,联系承揽外埠工程要遵循以下原则: 1、 严禁承揽融资工程;

2、 项目法定手续不齐备的慎重承接;

3、 垫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得承接,其它垫资项目经公司同意后方可承接。

4、 预承揽垫资工程的承包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垫付能力,并在向经营管理部书面报告之前将相应的垫资款项存入总公司指定账户;

5、 有风险的工程项目(市场、技术、资金、安全、效益),经分析不能平衡和控制的严禁承接;

6、 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的工程要慎重承接。

第五十条 外埠工程在投标报名前,须向总公司递交《关于承揽外埠X工程的请示》,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投标。

第五十一条 承包项目的承包人须在投标报名前填写《承包人项目评审表》及《承诺书》上报总公司,经批复同意后方可投标。

五 工程投标管理

第五十二条 工程报名后由信息投标中心按相关要求领取资审文件,信息投标中心按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内容评价我公司是否能够满足相应要求并报主管领导,经批准后,信息投标中心方可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工作。

第五十三条 资格预审文件的编制,以能够最大限度的达到评分标准的最高分为目标,分公司经理、技术负责人的确定,特殊的相关资料使用等必须经公司领导同意。

第五十四条 招标文件评审:工程进入投标阶段,在领取招标文件后,主管副总经理召集经营、技术、材料、财务等相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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