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采购和使用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限用产品。
2、材料设备采购必须以预算部门提供或签认、分公司经理审定的阶段计划或月计划为依据,禁止无计划或超计划采购。
3、材料设备采购、租赁要坚持招标、比价的原则,批量采购、租赁要严格按照“采购招标程序”组织实施,零星采购(10000元以下)租赁应采用询价和比价的办法。
4、材料设备采购、加工订货和机械设备、周转材料租赁,均应签订正式合同。合同由分公司的材料主管起草、预算主管和单位领导共同审签,经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评审后签订。采购、租赁合同应使用总公司统一文本。
5、材料设备进场验收,应以合同或其他约定为依据。坚持验品种、验规格、验质量、验数量的“四验”制度,由保管员、复验员共同对进场材料设备进行点验,并办理签字确认手续。
6、周转材料管理员必须由正式员工担任,负责周转材料进、退场的数量确认、质量检验、租费结算工作。
7、周转材料进、退场数量必须经两人以上的正式员工点验确认。在退场时,材料主管应签发出门证,明确周转材料名称、数量、车号、出场时间、去向等详细信息。由施工现场的值班员或门卫,按要求点验和填写《周转材料进退场登记台帐》,并由跟车责任人签字确认。
8、租赁钢管、扣件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标准。进场后必须对每一批(车)材料的外观进行随机抽样检验,对不合格的材料和单项不合格的材料,要全部作退场处理,并如实填写《钢管外观检验记录表》和《扣件外观检验记录表》。
第十二章 印章管理
第一二三条 经总公司批准设立并在外埠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外埠分公司,根据需要可刻制外埠分公司公章。刻章须履行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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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手续:
1、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书面请示,附外埠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总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2、总公司办公室出具刻章介绍信等有关手续,公司办公室到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刻制;
3、公司办公室应在印章刻制后5日内持印章到总公司办公室办理备案。
严格禁止注册后未经总公司审批刻制公章,严格禁止承包人持注册手续私自刻章。
第一二四条 外埠分公司公章在所辖区域生产经营管理中使用。其中,行政章不得用于项目招投标封标、出具法人委托、联系工程介绍信、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不得用于与项目造价、垫资、让利有关的承诺或协议等其他总公司或公司明确须用总公司或公司印章的事项;专用章仅限用于明确的专用范围。
第一二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外埠工程项目可刻制项目部条形章和技术资料条形专用章。刻章须履行下列手续:
1、公司向总公司上报书面请示,写明工程所在地、工程名称、合同造价、建筑面积、是否为承包项目、印章名称等,并附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复印件;
2、总公司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3、总公司办公室统一刻制、发放印章,其中项目部条形章向业主方出具印章启用函,明确印章使用范围。
第一二六条 项目部条形章的使用范围仅限工程项目履约过程中与业主及其他相关方签署、发送一般性函件、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不能用于签署合同、协议、办理工程结算以及出具带有经济责任内容的承诺等。技术资料条形专用章仅限用于工程技术资料。
第一二七条 外埠分公司和项目部印章须由自有员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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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由公司明确印章具体审批人和保管员。总公司、公司和印章审批人、保管员签订《印章使用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
第一二八条 建立严格的印章审批制度。使用印章须填写《用印审批表》,写明事由,经印章审批人批准后方可用印,审批人须在用印审批表对应栏中亲笔签字,审批表留存备查。严禁其他人代签审批用印,严禁先用印后审批。
第一二九条 建立完备的印章使用登记制度。使用印章应填写《用印登记台帐》,做到一事一登记,用印登记台帐与用印审批表一一对应。
第一三〇条 外埠分公司注销或工程项目竣工交付后10日内,印章审批人和保管员应将印章、用印审批表、用印登记台帐一并上交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上交总公司办公室。处理遗留问题需用印时,可到总公司办公室办理。
第十三章 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一三一条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外埠分公司,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不足3人的,纳入公司机关党委统一管理。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外埠分公司领导成员(正式党员)兼任;工程规模大、人员多的也可设专职党支部书记,其待遇与项目行政主管一样。党支部的组成由公司党委审批。
第一三二条 工程项目党支部,应贯彻执行总公司《党支部工作细则》和《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有关党支部工作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党章》所赋予基层党支部的职能。
第一三三条 外埠工程项目党支部,要与公司党委签订年度《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管理目标责任书》,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向公司党委负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保证按时完成党委布臵的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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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法律事务管理
第一三四条 严格限制对合作人的授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乙方代表(分公司经理)应为自有人员。该合同应由公司保管,合作人可以查阅、摘录部分条款,不得留存原件或复印件。
2、对合作人的授权,分公司不得出具《授权委托书》。此外,在其授权范围应明确“其无权进行任何经济洽商和签认、对外借款、收受款项等行为”,且应注明“该授权委托书只用于---------事宜,再复印无效”字样。
3、禁止使用合作人个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内容制作项目推广的广告牌、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机构图等容易使第三人对合作人的职权产生误解的标志标识。
4、在材料采购、租赁等合同条款中,细化结算程序,最终结算应由双方签署结算单,并经分公司经理签认并加盖分公司印章后方可作为付款依据,此外,出库单、收料单等均不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五章 人员管理和工资福利待遇
第一三五条 人员配臵。
1、外埠公司自有在施项目的,人员应满足项目管理的需要。 2、在施项目为承包项目的,应至少配臵项目经理、技术质量管理、预算管理、器材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自有人员对项目进行监管。
第一三六条 招聘当地人员,逐步推行人才本地化。 1、外埠公司根据需要从当地院校或人才市场聘用有关人员时,应提前就岗位需求、招收人数、对所招收人员要求等情况向公司请示,经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
2、外埠公司聘用的人员(新毕业的学生除外),须持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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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的岗位证书方可聘用,新毕业的学生必须为统招统分学校毕业并具用相应专业的毕业证书。
3、录用人员时做好面试、考试、调查等工作,确保录用人员的质量。
4、外埠公司聘用人员,需按国家和当地的劳动法律法规及总公司《关于规范劳动用工管理的通知》(新建人[2008]21号)的要求办理用工手续、缴纳社会保险。
5、外埠公司根据需要在当地签订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使用的短期合同工,一律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第一三七条 工作制及休假制。
外埠公司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公司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员工的劳动定额考核考勤标准,合理安排员工的休息休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
外埠施工人员,每年可享受三次探亲假,每次休假天数为15天(含路途)。休假人员探亲要服从领导的安排,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探亲路费报销,按北京到施工地火车硬卧标准实报实销,如果因工作需要没有按规定次数探亲的,未发生的路费公司按硬卧价格标准给予补助。
第一三八条 外埠公司员工的收入分配。 岗位工资:标准执行现行基层岗位工资标准。
施工补贴:自有施工管理人员每月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此补助已包含《总公司外埠项目管理办法》中每个月的交通补助费。
具体分配办法由公司在责任书中明确。 第一三九条 承包项目人员管理。
1、对承包项目中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可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程竣工或合同到期后,有后续任务并继续承包的可订立1-2年期限劳动合同。
2、承包方的其他人员,如承包人注册独立企业的,与所属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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