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签订劳动合同;无注册企业的,按劳务派遣的方式用工。
第一四〇条 凡需对外证明总公司员工身份时,由公司人力资源处审核,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信,加盖部门印章。
第一四一条 违法违规用工,发生劳动争议或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单位或分公司领导的责任。
第一四二条 外埠公司员工需要办理异地就医手续的,公司人力资源处协助办理。
第一四三条 外埠公司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的,应及时予以治疗,并于10日内向人力资源处报告。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一四四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一:《工程信息了解情况表》
附件二:《关于承揽外埠X工程的请示(模板)》 附件三:《承包人项目评审表》 附件四:《承诺书》
附件五:《成本分析相关表格》
附件五-1:工程盈亏平衡分析表(格式) 附件五-2:主要材料价格表(格式) 附件五-3:措施项目成本测算表(格式)
附件六:公司材料设备管理检查表(外埠承包项目) 附件七:公司材料设备管理检查表(外埠自管项目) 附件八:材料设备购销合同
附件九:北京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 附件十:周转材料租赁合同
附件十一:阶段工程项目盈亏平衡分析表 附件十二:措施项目支出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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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十三:人工、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附件十四:阶段成本分析
附件十五:总公司印章管理责任书(附用印审批表、用印登记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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